疫情中的勞動法|2020年春節三日延長假期的性質認知

【編者按】對絕大多數的中國人來說,這注定是所有中國人過的最長的假期;對於少數的醫護工作者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員而言,這是他們偉大生命中最短而又最長的春節。疫情的嚴重性超過了一般民眾的心理防線。但對於企業而言,對於很多一般的家庭而言,這個春節的勞動法律話題卻無法迴避。為此,法谷法律微信公眾號在彙總現有的政策和實務界的各種聲音基礎上,就共同關注的話題,比較分析各種政策和聲音,供這個焦慮中的社會提供參照。


自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以來,社會各界對該延長的三天假期性質以及如何支付勞動者報酬各抒己見。對於此規定的理解,各個地方政府和學術實務界的理解出現不同聲音,企業界對此規定也頗多微詞。


一、地方政府和實務部門的現有認知

對於今年春節的7天春節假期,部分實務界人士做了比較詳細的解讀(參見河蟹星球:《關於今年春節假期計算的剖析》)。但是,一些解讀仍值得商榷。實務界普遍認為該延長的三日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廈門市人社局於2020年1月30日 發佈《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日,包括春節假期3天。因此,此次延長的3天假期不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申工社公眾號文章認為,“本次延長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根據不完全統計,廣東律協、陝西人社廳、無錫人社局、重慶律協、廈門人社局等均認為延長的三日為休息日。不過,在主張延長的三天時間為休息日的觀點中廈門人社局以及“趣談勞動法”認為“

延長的假期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其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顯然,從縮短工作時間的立場,把本次延長的三天理解為因縮短工作時間的休息日是不妥當的。重慶律協對於為什麼界定為休息日提出了相關法律政策依據。重慶市律協2月3日《重慶市律師協會關於疫情防控的勞動法律問題解答》中認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並參照2015年《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將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及《國務院辦公廳為慶祝1997香港迴歸》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一天均按照休息日處理的原則,該3天假期屬於休息日。”


二、2020年春節休假原計劃安排

對於延長的三天假期性質的理解,首先需要正確理解與今年原計劃放假有關的兩個文件規定。第一,根據2013年12月國務院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法定的春節假日為每個春節的初一,初二和初三,而非

有的公眾微信號所謂的大年三十,初一和初二(2007年修訂時的舊規定)。第二,根據2019年11月21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的春節放假時間安排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按照該《通知》的要求,2月1日即陰曆的初八原本是星期六的週休時間應該上班的。因此,這七天的休假理由和天數包括:(1)三天法定春節日:25日(初一)、26日(初二)和27日(初三);(2)25日和26日因春節假期和週休息重疊,因此需要補休兩天,原本28日和29日的工作日被調整為春節休假日;(3)1月19日(星期日)全民上班,調休到1月24日為春節連休。(4)2月1日(星期六)上班,調休到1月30日同春節假期連休。

按照原來計劃安排1月31日(初七)應該上班,2月1日(星期六)因提前休假也應該上班,2月2日屬於週日本來屬於休息日(這一觀點可以參見自非魚《28個春節假期延長及復工有關勞動法問題解析》;江蘇的周緣求律師 《關於疫情防控和春節返崗,給企業HR的十九條操作建議-江蘇地區》)。因此,2月2日休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需要明確的1月31日和2月1日本來應該上班的時間被確定為延長假期。顯然,這一延長假期乃因疫情原因而做出的不得已舉措,但是不否定該兩天休假日就不能通過今後的少休,即通過減少其他後續休息日而調整為工作日的可能。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前把後續的某兩天休息日提前休了。


三、如何正確理解延長假日中所涉及的報酬問題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該規定並未對在此時間因疫情而在家休息的勞動者是否應獲得報酬以及如何給報酬做出規定。

李俊麗律師指出了延長假期中的困境。“ 家國大事,企業存亡,員工權益,三者需要找一個平衡點,各方方能扛過疫情戰!這個平衡點,確實很難!”但是,面對時下的困境,全社會應該形成共識,即“所有的政策應該依法而為,遵守法律是最大的政治正確”。當現行法律無法給出具體答案的時候,迴歸到法律價值層面是制定政策和理解政策的出發點。毫無疑問,自由,公平和秩序是法律最主要的三大價值。在這三大價值中,要防止自由價值和秩序價值的絕對化。而防止自由價值絕對化和秩序價值絕對化的具有干預性的價值就是公平。因此,需要在理論上認知,當下的秩序價值的邊界在哪裡?當下的自由邊界在哪裡?當下的自由價值是否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證?

為確保社會安全,在當前疫情嚴重的情況下,自由價值在現階段應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抑制。秩序價值需要得到最大的尊重和實施,相關的法律保障依據主要體現在《傳染病防治法》中。這種秩序價值的定位屬於公法的主要任務。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政策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把對這種秩序價值絕對化,不僅是對自由價值的否定(在我們這個民族的傳統中,自由價值並未得到真正的認同),也是對公平價值的違反。

網紅法官子非魚認為:“延長的三天本來就只有2天,這三天既不是法定節假日,三天只是為了防控的臨時措施,對於企業和職工來說,屬於不可抗力導致的雙方不能履行,因此這3天中的2天不上班沒有工資,本身有一天休息不上班也不發工資。”不過,在勞動法的理論實踐中,對於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勞動合同履行不能並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任何報酬給勞動者。反而,當界定1月31日和2月1日為休息日後(包括本來就是休息日的2月2日三天在內),我們的結論是:用人單位不需要為這三日支付任何報酬給勞動者。這樣既實現了國家防控疫情的目標,而且確保了勞動法理上的正確性,也不妨礙勞動者享有在2020年度的年休假權益。


四、反思

需要反思的是,無論政策制定者還是部分學者以及實務界人士,往往從企業社會責任出發認為延長休假日屬於企業的社會責任。不錯,我國公司法也明確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但是,在一個具有濃厚的重農抑商傳統社會里,把企業的營業本質活活地增加更多的社會義務和政治任務,不僅不利於雪上加霜的中國民營經濟,而且是對中國民營經濟於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作用的熟視無睹。


疫情中的勞動法|2020年春節三日延長假期的性質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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