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敢隱瞞病情?性質變了,必須重刑嚴罰

還敢隱瞞病情?性質變了,必須重刑嚴罰

評論君說

這次上海司法機關依法懲戒這種故意隱瞞疫情病史的行為,就是為了以儆效尤,精確打擊那些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行為,提升社會的安全感。

还敢隐瞒病情?性质变了,必须重刑严罚

作者 |沈彬

上海市岳陽醫院的一名患者,因為隱瞞病情,導致多名醫務工作者被隔離。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李某某(男,62歲)予以立案。

這種刻意隱瞞病情,嚴懲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這不是什麼“不文明”的問題,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本身是“受害者”,不應該被汙名化。但是,明明知道感染了新冠肺炎,卻故意隱瞞病情,或者隱瞞在疫區的經歷,不向救自己命的醫生說實話,不依法接受醫學隔離,甚至將病毒傳染給不知情的醫護人員,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性質就變了!

刻意隱瞞病情,就是讓自己從“受害人”變成“惡意傳毒者”,就是在挑戰國家防疫法律、危害公共安全,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這次新冠肺炎的感染性有多強,病情有多兇險,對社會正常秩序的衝擊有多大,大家都已經看到了。在這個時候,還要心存僥倖,隱瞞自己的病情,用錯誤信息去欺騙,讓醫護人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接觸自己時不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放任病毒的傳播,說這是“形同殺人”一點也不誇張!

事實上,對此要重刑嚴懲,也是國家權威司法機關明確的司法政策。之前,兩高、公安部等部門公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就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希望所有人能明白其中的利害,依法如實向醫護人員介紹病情、接受醫學隔離,這是公民的責任,此時自己就是一名“受害者”,如果刻意隱瞞病情,放任病毒傳播,就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在以身試法,而且涉嫌的罪名可能是重罪。

2月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的地方立法已然通過,從國家層面上說,相關涉及疫情的司法解釋也出臺了,這些法律措施為依法抗疫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撐。

這次上海司法機關依法懲戒這種故意隱瞞疫情病史的行為,就是為了以儆效尤,在當下疫情爆發的特殊環境下,精確打擊那些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行為,提升社會的安全感。大疫之下,這麼多醫護人員堅守在一線,這麼多執法人員在一線嚴防死守,有人還心存僥倖,刻意隱瞞病情,良心何在?對此,法律必須亮劍,不能姑息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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