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首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在宜都法院開庭審判

2月14日,宜都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宜都市首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宜昌市首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在宜都法院開庭審判

事情經過

宜都法院審理查明,2月5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李某從其居住地離家外出,途經小區大門時,在此執勤的疫情防控人員當場勸其佩戴口罩防護,但李某拒不配合。

李某離開小區行至夷水路時,錦江社區一名網格員見狀勸導其佩戴口罩,李某當場拒絕,並辱罵、拖拽網格員。

當日11時許,宜都市公安局陸城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即前往李某住地,依法對其進行傳喚。李某閉門不出,拒不配合警方調查,並辱罵、威脅民警。隨後,民警欲強行進入,李某打開大門持斧頭威脅民警,民警上前用盾牌防護並奪下兇器,將其制服。

2月13日,公訴機關以李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宜都法院提起公訴。


審理意見

宜都法院審理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所有人員應主動配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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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被告人李某任意妄為,不服從必要的管制措施,侮辱、拖拽依法開展防控管理的工作人員,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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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有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經綜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當庭表示認罪服罰

轄區社區居民代表十餘人旁聽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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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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