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與新公司法人同一個人,員工的勞動合如何變更?

笑看人生103274671


可能對“原公司”和“新公司“的說法有誤解,我分兩種情況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只是公司名字修改了,其它沒什麼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是仍然有效的,不需要重新簽訂,繼續履行到期就可以,如果覺得不穩妥,可以和員工增加簽一份補充協議,但必要性不大。

二、兩家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是一個人,是兩家不同的公司。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由原公司與員工簽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然後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個過程需要公司與員工說明緣由,獲得充分的理解。這類似於從一家公司辭職了,集體到新的公司就職了。如果這個過程中有員工有異議,可能會涉及到離職、失業保險、補償金等問題,當然,如果原公司不註銷的話,也可以讓員工在原公司履行完勞動合同。

另外這裡面也會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新公司是否會考慮立即把員工的保險關係等一併轉過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公司是一套人馬多個公司的運作形式,人力部門需要保證員工的保險關係、勞動合同的一致性,使得檔案能夠有效的接續,避免對工齡、退休等造成影響。


領子不夠白


法眼掃描作為一名執業近30年的律師,來回答這個問題:員工的勞動合同要不要變更,如何變更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先要更正一個法律概念:“法人”不等於“法定代表人”

1、什麼是法人?

《民法總則》裡面說的很清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所以說“法人”是在法律上虛擬的人,而不是指的自然人。

我們平時口語上的“法人”實際上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老闆”。


2、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法律上規定的負責人。《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具體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營業執照上是有名字的,所以每次更換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更換新的營業執照。

二、原公司和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比較常見

眾所周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現在設立公司非常容易,這也符合我國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可以說“一分錢就可以設立公司”成為現實。

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一個自然人可以擔任幾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一個人能力強,或者這個人控制了幾家公司,那麼這個人完全有可能擔任幾家公司的董事長呀。


法眼掃描擔任的一家常年法律顧問單位的老闆,就開辦了七八家公司,都是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


這些情況,大家都可以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上查到的。

另外,法定代表人不見得非要是控股股東,甚至可以不是股東,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回選舉產生,法定代表人代表了股東的利益,但不見得非要是股東。

三、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看員工是否從一個公司轉到了另一個公司

1、原公司是否註銷?

題主所說的原公司是否註銷了呢?如果原公司註銷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麼就不存在合同變更的問題,因為原公司註銷後,原來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員工只需要和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2、原公司仍存在

原公司仍存在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到了新公司,當然存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首先,要解除原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原《勞動合同》當然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到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3、重新建立社保賬戶

既然原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了,重新與新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就需要讓新公司重新繳納社保。

四、結語

題主所提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在瞭解、搞清楚全面事情後,才能拿出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原來的《勞動合同》並不是因為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就自動轉為新公司的《勞動合同》,畢竟是兩個不同的公司,需要一個終止,一個重籤,而不是變更。


法眼掃描


第一,先搞清楚原公司與新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還是隻是一個公司,只是更了名而已?

第二,如果只是更了名而已,則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中籤訂一份補充協議即可,如果沒有簽訂補充協議如果出現勞動糾紛,法律也會認定更名後的公司為原公司的,所以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變不變意義都不大。但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對於勞動合同到期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要以新公司的名稱與勞動者簽訂。

第三,如果兩家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則需要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才能與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的按原公司的程序辦理即可,最好讓員工自願提出辭職申請,這樣不會引起勞動糾紛,當然就這比較考驗人力資源部門的說服能力了。


人力資源Jack


如果是私企,可能很多人想到的是,可以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樣你要考慮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工作時間變少問題,也就是涉及到以後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事宜,因為如果解除了合同,你在這個公司的工作時間就斷了,再跟新單位簽到合同也只會重新計算工作時間,這樣對於被新單位無理開除,得到的補償會減少,需謹慎!

如果兩者都是國企,這樣就比較好辦,相互之間可以通過商調函處理。


文案書窩


就上述問題我以兩個角度發表我的看法

公司角度,勞動合同並無太大變化,可以保留員工在原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的只為員工崗位。也可根隨調動轉至新的公司,簽署新的勞動合同。

員工角度,勞動合同可保留在原公司,或是週期調整無縫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將人事關係轉至新公司。

無論從哪一角度,改變的都只是客體,主體一直沒有改變。


一紙浮葉


穩妥起見,公司應向勞動者如實披露新公司為原公司關聯公司、公司業務整體移交、徵求勞動者同意並簽署《自願與新公司簽訂新勞動合同書》、《自願主動接觸原勞動合同》,若涉及人員較多建議到當地勞動局備案。


東奔西走的小卡車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不是一回事兒,您說的可能新老闆與原老闆是同一個人,但公司換了新名稱或者是另成立了一個公司。對於打工者來講,原公司合同己無效(假定原公司已註銷或破產),必須與新公司籤勞動合同才可以(合同公章是新公司的)。如果一切不變(工資待遇及工作崗位等),對你來講只是工齡要重新計算了。從法律上來講這就是事情本質,至於老闆為什麼這麼做我就不知道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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