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外延

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外延

一、确定犯罪概念外延的方法论意义

为了研究的需要,从定义外延看,可以把犯罪确定在“个人行为”范围内,也可以确定在“社会现象”范围内。

从方法论上看,犯罪定义要有范畴的功能,要成为继续认识犯罪的科学工具,从而使继续认识活动成为可能并有发展空间,使其所得出的结论能对客观实际具有意义,有利于实现学科任务。

犯罪是个人行为还是社会现象,对犯罪学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这对犯罪的理论思维模式,不同的命题包含不同的判断、认识,包含着构筑犯罪学学科理论体系的不同的理论逻辑起点起着决定性作用。

同时还规定着研究犯罪现象的基本理论格局和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影响、支配、限制着研究犯罪问题的角度和思路。

二、确定犯罪概念外延的标准

犯罪学既可以把犯罪作为“个体自然行为”研究,也可以作为“群体社会现象”研究。这里面临着选择。

学科任务的实现应当成为选择的标准。

如果以“犯罪是个人行为”命题作为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把犯罪学研究范围限定在个人行为之中,就会到个体生理、心理上去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看不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难以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就很难提到议程上来,刑事惩罚就会成为唯一的结论,从而会背离或缺少犯罪学研究应有的理论认识和研究方法,学科任务就无法实现,学科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限制。

三、犯罪概念的外延属于社会现象

从方法论上看,犯罪学只有以犯罪是社会现象这个揭示犯罪本质和来源的命题作为犯罪概念的外延,才能实现自己的学科任务,并使学科得到充分发展。

从认识论上看,这样确定犯罪概念的外延也符合定义犯罪概念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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