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8條新舉措助力建築企業開復工


鄭州:8條新舉措助力建築企業開復工

全力保障工程項目防疫物資、合理延長合同工期……今日,鄭州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築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提出8條新舉措助力企業應對疫情,即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個月。

通知提出,落實復工復產條件、全力保障工程項目防疫物資、依法給予社會保險費政策支持、合理延長合同工期、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充分發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實行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等8項新舉措。

通知提到,有條件的建築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落實隔離場所、並確保沒有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的基礎上,可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經屬地政府驗收並納入監管後可復工復產。建築工地在滿足《鄭州市建設工程開(復)工實施方案》(鄭建文〔2020〕20號)中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可進行復工復產。企業所在地和工程屬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企業提供部分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資。

根據通知,新冠肺炎疫情明確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同時,項目建設中確因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

不僅如此,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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