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市民不履行義務 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市民不履行義務 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疫情當前,對無視法律法規和政府在特殊時期下達的通知、通報、命令,阻撓疫情防控,辱罵毆打值守工作人員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1月31日晚,曾某想進入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受到阻攔,與工作人員發生言語衝突,曾某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接到報警,珠江道派出所出警依法對曾某進行傳喚。

2月4日,趙某和周某駕車送孩子進海港區某小區,因其未辦理出入通行證遇阻,強行衝過檢查站。回來出小區時辱罵並用車頂撞工作人員,揚言要用車輛封堵小區入口,造成小區門口擁堵,產生惡劣影響。後二人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

2月7日晚18時,撫寧區下莊管理區某村李某某駕車在村卡口處拒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下車辱罵毆打執勤人員,後又駕車連續頂撞此人。另外一名執勤人員上前制止並拔出其車鑰匙時,李某某竟動嘴咬人。隨後李某某將卡口的桌子等物品一頓亂砸。接到報警後,撫寧鎮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法律分析:上述四人的行為均屬於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兩高兩部《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於其他尋釁滋事情節,也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規定進行處罰。

最終公安機關對趙某和周某、曾某處以行政處罰;對李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2、疫情當前,對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瞞報外來人員情況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1月25日(大年初一),李某某、付某某夫妻二人明知疫情嚴重,從湖北來到盧龍縣其兒子李某暫住地居住,直到初九才離開。期間,盧龍縣政府工作人員分別在大年初三、初五、初七三次到李某家中入戶調查,李某和妻子王某某心存僥倖,故意隱瞞父母在家中居住的事實,拒不登記報告,造成不良影響。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面對疫情,李某和王某某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瞞報來自疫區人員情況,違反了上述規定。近日,李某夫妻二人被公安局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

3、疫情期間,以賣口罩為幌子,通過手機軟件發佈消息行騙,損害公民財產權益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近日,盧龍縣王某某借疫情期間醫用口罩短缺之機,通過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吸引網友購買,在加好友轉賬後便拉黑受害人。接到受害人報警後,秦皇島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快速反應,立即協調電信、金融部門和快手等相關單位開展調查工作,於2月2日下午在盧龍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全力配合下,將涉案嫌疑人王某某抓獲。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分析:王某某在疫情期間通過網絡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騙取資金,其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兩高兩部《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等待王某某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編審:劉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