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承租方可否以不可抗力要求減免房租

受疫情影響,店鋪被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關閉、暫停營業,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營業,承租人可否主張減免停業期間的租金?

2020年2月1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市社區防控組副組長張革介紹社區防控工作時明確,對非生活必需的娛樂室等公共場所一律關閉。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受疫情影響,店鋪/商場被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關閉、暫停營業,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營業的客觀情況,應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訂立於本次疫情發生之前的租約,此次疫情的發生應屬雙方不能預見之事件;受疫情影響,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店鋪/商場關閉、暫停營業對於合同雙方來說顯然不能避免;而因此造成的承租人無法使用房屋正常經營的後果也不能克服。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知租金即為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收益權的對價。

另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對出租人的主要義務的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可知在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即為交付租賃房屋,確保租賃物的安全且符合租賃用途。

面對此次疫情,從合同權利義務的角度,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應是出租人的合同主義務(即向承租人提供可正常經營使用的房屋)不能履行。承租人主張減免停業期間租金的基礎應當是出租人無法履行合同,而非承租人受不可抗力影響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在租賃合同關係中,“受疫情影響,店鋪/商場被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關閉、暫停營業,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營業”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義務人應當是出租人一方。

因此,承租方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減免房租。特殊時期,建議雙方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防疫期間承租方可否以不可抗力要求減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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