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 物業可以全權決定對小區的封閉式管理嗎?

「法律答“疫”」 物業可以全權決定對小區的封閉式管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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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 物業可以全權決定對小區的封閉式管理嗎?

四川省廣漢市監察委員會盧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面對嚴峻形勢,進入2月以來,全國多地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陸續發佈了關於對轄區內城鄉居住小區(院落)實行封閉式管理的通告。根據各市區公開發布的通告內容來看,對於轄區內的商品房小區基本採取了委託小區物業具體負責實施封閉措施的辦法。在此背景下,小區物業根據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落實相關公共衛生措施,是有授權依據的。

鑑於政府發佈的封閉式管理通告普遍沒有提問中那麼具體的操作要求,因此在各個小區物業執行封閉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應該以政府要求為底線,在此基礎上,可以通過與業主委員會等協商確定管理方式。如提問中提到的,每天開放上午、下午各一個半小時的通行時間,可能出現無法滿足業主採購生活物資耗時需要等情況。類似具體問題建議業主與小區物業積極溝通協商,必要時也可商請社區(村)居(村)委會加強溝通。

面對洶湧而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每一位社區居民都是祖國抗疫防線上的一員。目前全國各地採取的各項封閉措施給普通百姓的生活帶來了或多或少的不便,在此真誠希望大家遇到具體問題時都能保持平和心態,積極溝通,相互支持,共克時艱!

貴州大學民商法學專業研究生鄭翔升:

物業公司不可以全權決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業主授權進行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與所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當物業公司需對小區進行封閉式管理時,需按照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管理,並不是全權決定。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相關規定,物業公司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或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理、場地的,如對小區出入通道設置防控卡點,在沒有相關部門發佈通知的情況下,需要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若已經有相關部門的通知,則需按照通知要求貫徹執行。

隨著疫情形勢的發展和防控工作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小區、村莊加入到封閉式管控的行列中。但是物業公司對小區封鎖式管理並不是物業公司的單方面意志決定的,而是基於各地區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與當地實際情況發佈的通告與業主授權對小區進行管理。最後,要確保這些管制措施執行到位、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獲得小區居民真正的理解和支持,還需要做更多細緻的工作。他們還要生活,要吃飯,要應對封閉式管理帶來的各種不便和挑戰,他們需要強有力的支撐,包括物質上、精神上的,絕不是封了不管、一封了之。

(文章來源:正義網 文字:盧妍 鄭翔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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