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优化海关缴款书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操作的问答


【答疑】优化海关缴款书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操作的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应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 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简称4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取消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为便于大家掌握相关操作要点,特制作本问答。


(一)业务流程篇

1.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答:(1)对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为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主体。自2020年2月1日起,根据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需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于注明两个缴款单位(即代理进口、委托进口单位)的海关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主体。自2020年2月1 日起,纳税人需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按规定及操作流程调整用途。

2.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原因可能有三点:一是海关缴款书注明的纳税人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有误;二是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及时准确从海关部门传输至税务部门;三是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针对上述情况,纳税人应先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相符的,纳税人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稽核比对不符的,纳税人应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3.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答:可以。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天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对提问所述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在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天导致不能抵扣的,2020年2月1日后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4.自2020年3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还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4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取消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45号公告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海关缴款书,超过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5.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020年2月1日之后是否还需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2020年1月31日及以前,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

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纳税人前期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确认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后,即可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6.2020年2月1日后,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答:通过本省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7.纳税人已将海关缴款书的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的,能否还使用这张海关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海关缴款书用途后,应根据确认结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已将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则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如果纳税人将海关缴款书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且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增值税扣税凭证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申请”,并提交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确认并将数据进行回退后,纳税人即可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海关缴款书用途。

如果纳税人改变进口货物用途,进口后由内销转出口的,纳税人先将已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纳税人可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8.2020年1月31日(含)前,出口退税系统升级之后,纳税人如何使用海关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答:出口退税系统升级后,在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流程和规定使用海关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即:无需纳税人对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稽核比对,经退税机关查询,确认该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传递到税务部门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申报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后,纳税人可以使用该海关缴款书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二)系统操作篇

1.2020年1月,海南省综合服务平台是否进行了升级?

答:是的,升级后版本号为V4.0.04。

2.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V4.0.04新增了哪些功能?

答:主要增加对海关缴款书的相关操作功能。

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为V4.0.04后,可对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海关缴款书。

4.如取得海关缴款书,如何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答:(1)对于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的海关缴款书,直接在该平台查询和勾选确认。

(2)对于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的海关缴款书,通过该平台查询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通过该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在该平台勾选确认。

(3)对于注明两个缴款单位的海关缴款书,通过该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在该平台勾选确认。

5.如何获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功能说明?

答:(1)进入综合服务平台首页,点击右上方“操作手册”按钮,下载、查看相应内容。

(2)进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相关下载”模块,点击“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也可查看相关内容。

6.如何进入海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答: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 “我要办税”模块,找到“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进入。具体网址: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

7.如何获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安装手册?

答:(1)进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相关下载”模块,点击“基础驱动及应用客户端安装手册”,查看相关内容。

(2)进入综合服务平台首页,点击右下角“首次访问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按钮,也可跳转至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相关下载”模块,查看相关内容。

8.纳税人如遇问题,有哪些咨询途径?

答:(1)登录、安装及环境配置方面:

金税盘用户,咨询海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电话:95113;

税控盘用户,咨询海口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话:36630889;

税务Ukey用户,拨打12366服务热线。

(2)业务方面,拨打12366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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