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9號公告

佳木斯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9號公告

佳木斯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9號公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少數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旅行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以及外地返回佳木斯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為貫徹執行省、市關於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各級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公告,自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街道、社區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治療措施,主動向相關部門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感染、攜帶、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登記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開工復產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的公告要求。人員返崗必須嚴格檢驗。開工前,要對全部上崗員工的健康狀況、假期出行和參加聚會情況逐人進行核查登記。上崗前,全員實施體溫篩查。員工必須如實向企業報告個人身體健康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因違反公告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利用疫情實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速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自本公告發布之時起,截至2月9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的高危重點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疫情防控部門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本公告自頒佈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佳木斯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9日

審核:王啟忠 班蕊

來源:佳木斯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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