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流浪貓和狗就愛喂點吃的,流浪狗把人咬了。自己用負責嗎?

冷清風23


有風險,以我個人觀點來看,目前相關法規並不十分明晰,首先何謂長期餵養沒有明確,是按照總時長還是頻率來界定不知道,其次,被傷害的人在此過程中是否有過錯沒有明確,目前都是按照結果界定的


西貝隊長別開槍


人在跑步,狗也在走路,狗又沒有咬他 大路朝天各走一邊,地球不僅僅是人類的,還是在這地球生存任何一個動物共同的。當然 有些人會說公園是人去的,不是狗去的,這句話沒錯,可是狗是動物,它不知道什麼地方該去什麼地方不該去?難道人也不知道嗎?請問人為什麼要踢狗?先踢狗的人 被狗咬了 應該是報應?有個人踢路邊的共享單車,結果用力過猛,把自己甩到河裡面去啦,還是個大冬天 差點被淹死啦 這種人淹死也是報應 就因為人怕狗就應該去踢狗嗎?昨天我和朋友逛街,帶著一歲大的孩子,有個人長相十分兇惡攔著我們討錢,朋友的孩子被嚇得哇哇大哭,我們是不是也該踢這個人幾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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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問題我談點個人看法;

如果一個受心人士資助了一個孤兒,孤兒沒有辜負好心人有了本事,在被資助者加倍回報好心人時,其時好心人當初所做的一切完全是善舉,並沒有想要得到什麼回報。那麼說這個被資助者要是走上了歪路,做出了犯罪的勾當,那麼好心資助TA的人也要被懲罰嗎?

流浪貓狗真的很讓人憐憫,凡事有點愛心的人都會施捨點吃的給它們,但並沒有讓它們吃飽去咬人,在者說它們跟本也不可能有這個意識。流浪狗本身是很軟弱的,是不會主動攻擊人的,就這件事情來講,我認為,就算流浪狗咬傷了人也屬於狗的自衛行為,與施捨它食物的人又有什麼連帶責任呢?

傳遞愛心,救孤濟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良的因素誤導我們。


舞歌暢想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因此經常餵養流浪狗貓的人,要對他進行錄像拍照,一旦這些流浪狗貓傷害到人,要為受害人提供證據。

流浪狗貓是傳播狂犬病毒的主要途徑,世界上狂犬病死亡率高的國家,流浪狗貓就多,在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寵物飼養法律健全,流浪狗貓很少,狂犬病死亡人數也很少,以日本為例,這些年狂犬病死亡幾乎為零,流浪狗貓幾乎看不到。在我國每年都超過五百人多人死於狗咬人後所致狂犬病死亡。每年消費九千多萬份狂犬疫苗,是狂犬疫苗消費大國,也是狂犬病死亡人數最多國家之一。同時也是流浪狗貓最多的國家之一。消滅流浪狗貓是減少狂犬病死亡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很多人私自餵養流浪狗貓,它們打著對流浪狗貓有愛心的幌子。真要是有愛心應當抱回家餵養。那才是對流浪狗貓有愛心。


岱下明珠天平湖畔153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確實有許多有愛心的人會給流浪狗、流浪貓喂點吃的,我也會這麼做,但如果真涉及到法律問題,我們會擔責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法律確實已經有明確規定,但如果找不到主人的流浪狗、流浪貓怎麼辦呢?誰承擔責任?

如果流浪狗是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把人咬傷了,該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方行為造成的,由第三方與管理者共同承擔責任。

對於你提到的愛心餵養會不會承擔責任,這裡面有一個關鍵因素,就看你是不是給流浪狗長期提供資助,並給它提供臨時住所,每天給它投餵食物,這樣的話就形成了特殊的收養關係,按照《侵權責任法》,你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但需要說明的一點,偶爾的餵養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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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不是主人,可以不負責啊。不過別像我看的那期節目那樣就好——一隻流浪狗被打狗隊打死了,平時餵食的“愛狗人士”立刻站出來譴責,當有同小區的居民指出這狗咬過人時立刻集體失憶打岔……[打臉],總之狗咬人是你的不對,打死狗就是十惡不赦[摳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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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經常餵食的流浪狗咬了人,如果被法院認定為你和狗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那是要負責的,這一點不因為你是否理解而改變。收養關係成立與否,不取決於你對動物的投食在家裡或者是在家外進行。偶然在路邊投食一次,不會認為你是狗主,但多次投食,狗就會對你形成認主的條件反射,你也就具備了對狗的控制能力,作為正常人,你應當明白這個道理,當法院判你擔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不會問你懂不懂這個道理的,如果你唆使你投食的流浪狗傷人,那你還得坐班房。目前大多數家養犬都沒有正式的收養關係,如果發生了狗傷人的事件,狗主把狗一頓狠打,一攆了之,狗不敢回家,然後拒不擔責,宣稱那是浪狗,這社會豈不亂套?


問世間傻為何物


2018年的時候,法院有審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一個人喂自己的狗子,流浪狗來蹭飯,後來流浪狗咬人,被咬之人狂犬病發去世。最後,餵養的人賠償了接近70000元。雖然說,餵食流浪狗,不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但可能因為餵食人的原因,導致流浪動物聚集或者長期居於某地,產生惡劣的後果,確實是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是貓咪,因為貓咪不主動傷人,而且膽小,有人靠近會自己跑開,很少會和人類有衝突。所以,投餵我還是認可的,我自己也會喂流浪貓。但是流浪狗,如果發現了,我的建議是儘快幫忙找領養,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其實無論是流浪貓還是流浪狗,沒有疫苗,沒有人管理,容易生病,而且確實有時候會擾民,所以,一般遇見了,我都會拍照,然後尋找領養,能送出去一隻算一隻。


寵物醫生養成記


先來說一個航司的案例,有老鼠出現在比較陳舊的飛機客艙,把乘客嚇壞了或者咬了乘客,那麼航司須要負責,對乘客賠償或者精神安慰。大家不能說老鼠是自己偷跑到飛機上的,航班員工並沒有專門養它從而推脫責任。

但是,我們要從人物關係來評判這個事情: 航司與乘客是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服務者須要做到限定的空間——機艙——時間——本次航班時間——這個維度裡被服務者不會受到任何傷害,即便是不可控發生了,航司也要承擔責任。

現在來看流浪動物飼餵者與其他人的關係,他們之間並不存在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是同一類——人——跟流浪動物的關係,每一個人都承擔著對流浪動物負責的關係! 可能很多人非常不贊同這個解釋,原因是曾經的物權法說 :動物並非獨立的生命,而是隸屬於它的主人的物事,是其主人的財產,那麼誰餵它,它就是誰的財產! 是這樣嗎?有意思的東西來了,有誰聽說過某人的財產會傷害到另一個人? 世界從來只有搶奪財產的大戲,哪有被財產咬到的壞事?


如此推來事實即不辯自明瞭——流浪動物並不構成與其飼餵者的財產隸屬關係,而是人類整體在構建人的話語權過程中對其它動物須要承擔責任的關係——它們的吃喝,它們的領地——每個人都要負責。所以,真相就是,這些飼餵流浪動物的人是在承擔自己的責任且幫助沒有飼餵的人承擔著對流浪動物的責任!

最後來說結論: 飼餵流浪動物的人不應該承擔經濟的刑事的責任,她可以去關心安慰被咬者;被咬者如果惡意對待流浪動物,他必須至少自己負全責;如果沒有惡意偶爾被咬到,那麼政府機構須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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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護動物,這沒問題。但是,在喂的時候要注意安全!不管是流浪貓還是流浪狗,既然它是流浪的,你就得注意,考慮下它為什麼會流浪,有可能是它們的父母都是流浪者,或者是半路被拋棄的,但是不管怎麼樣,它都會對人類有所防備,只是多與少而已,這個社會里,所有人不都像愛狗人士或者愛貓人士一樣,被咬了或者被抓了都無所謂,既然你能問這個問題,就代表你沒有他們那麼瘋狂,所以,不管什麼樣的動物,在餵食的時候,要注意安全,因為你對這個動物不瞭解,它具體有沒有病,你不清楚,它若是健康的或許還可以,但是,如果它有疾病呢?你怎麼辦?你的家人怎麼辦?所以說,愛護動物是好心的,但是,在你去執行這份好心,愛心之前,請為自己和家人考慮一下!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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