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道路改造工程的竣工结算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某市区道路改造工程经过正常的公开招投标程序,某施工企业中标,双方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以投标单价为结算依据)。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由工程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增减;

2、新增零星工程以实际签证为准,其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争议焦点


1、因图纸设计雨水管道为HDPE管道,管道垫层按苏S01-2004图集第81页120°砂垫层。管沟回填为图集第83页,为砂砾回填到管顶400mm以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例会上向监理提出按苏01-2004图集第81页360°砂垫层做法施工,获得监理及甲方同意并实施。争议焦点为:施工单位结算时要求按原设计断面计算,施工时改为360°砂垫层应为施工方合理优化,节约的工程费用应给施工单位;

2、设计分隔带因线形改变需拆除,拆除后用灰土分层施工,为保障通行的需要根据甲方在例会上明确要求用商品砼填平并覆盖钢板保护。争议焦点为: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完后施工单位上报此项的变更签证,建设单位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明确表明是旧路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就应该预见到保证道路畅通所需采取的措施,此项应包含在风险范围内,不同意签证此项工程量;

3、为了赶工,施工期间灰土施工时遇到梅雨季节,灰土路基施工时根据甲方要求,采购花布覆盖,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购买事实,并注明按规定结算。争议焦点:该费用列入签证费用,还是不考虑?

4、工程地点靠近学校,道路两侧均是居民区,因高考甲方要求根据政府通知停工三天。争议焦点为:停工期间的工人窝工,机械停滞费用施工单位要求按实签证结算;

5、原投标方案中考虑居民绕道出行,交叉路口封闭,施工时因居民反应强烈,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预留居民过路口,造成施工增加围栏封闭及增加施工难度(过路口要二次施工)。争议焦点:施工单位要求签证增加的围栏及误工费用,建设单位认为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认可此项费用。

三、案例分析


1、施工单位的管道砂垫层做法改变应视为设计变更。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积极要求变更以求单价变大,此管道砂垫层变更实际为施工单位少做垫层。以DN600管道为例:按120°砂垫层+回填砂垫层工程为1.87m3/m;而按360°砂垫层做法施工垫层用砂量为1.41m3/m;回填工程量减少了0.43m3/m;施工单位不同意视为变更,认为是合理化建议,所得利益应归施工单位;如认可为变更,则要减少结算的总价,此争议施工单位的理由不能成立。

2、本工程招标时明确表明是旧路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就应该预见到保证道路畅通所需采取的措施,但不包括此实体做法变更,建设单位在例会上要求施工单位改变做法,应属于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项目,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此项费用。

3、为了赶工及避免雨水对灰土路基的影响,采取的任何措施应属于施工单位投标时应预见到的,在招投标时均已考虑了冬雨季施工的措施费用。建设单位要求采用花布,施工单位也可以提出其他的方案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认可建设单位提出购买花布的方案,但不能认为是建设单位认可并承担此措施费用,故此项目费用不予认可是正确的。

4、每年高考均要求靠近居民区、学校的工地减少噪音及大型机械停工,此风险也属于施工单位投标时应预测到的,故建设单位要求停工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增加围栏应属于安全施工措施,在投标时已考虑此项费用(固定费率属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时不得让利),故不可重复计算,当然不必签证;对设置居民过路的路口造成的施工单位增加的费用,如投标时已考虑其他可行方案,施工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认。

四、结论与启示


1、针对第一条争议:建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变更形成书面资料并按时间顺序归类编号,对施工时与设计或清单不符的做法要及时形成书面资料存档;以避免施工单位对此类隐蔽变更造成的费用减少项目,有意无意不去申报,在结算时混水摸鱼。

2、针对第二条争议:建议施工单位在实施前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给出书面变更通知,并明确告之若无书面的变更通知,只能按原招标做法施工,以避免事后扯皮。

3、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要事先查看招投标文件、标底、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了解合同包含的具体内容,区分合同风险范围,对合同风险范围内的签证不可再签证,对合同范围外的签证要认真审核,剔除不合理的项目及费用。

总之,工程结算时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到实事求是,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