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爆多起因疫情管制拘留事件,警方與被拘者孰是孰非?
羅恆律師(郵箱:[email protected])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
西南政法大學勞動社保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川、渝辦案
引言
疫情當前,國家採取了強有力的應急管理措施,對整個社會實行全方面的管制。但是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可能對這些管制措施並不能充分理解到位,導致最近在抖音上爆發出大量的拘留事件。我總結了這些拘留事件的類型大致如下。
1. 違反公路交通管制,闖關、衝關被拘。
2. 違反疫情控制管制,不戴口罩無理取鬧被拘。
3. 違反棋牌場所不得營業管制,家庭賭博或聚眾賭博被拘。
4. 違反餐飲場所不得營業管制,擅自營業被拘。
5. 違反小區衛生秩序管制,不配合檢查、強行通行被拘。
6. 違反高鐵、飛機交通管制,拒絕檢查被拘。
7. 違反商場衛生秩序管制,拒絕檢查、佩戴口罩被拘。
……
在這些報道出來的事件中,具體情況五花八門。有的人髒話連篇,有的人動手動腳,有的人揚言威脅,有的人自稱老公是區裡面的,有的人自稱是醫生、公務員,有的人破壞管制設施(圍欄、標語)等等。 這就是社會百態。作為法律人,我為他們的行為感到擔憂,這叫害人害己。其實大多數闖關者並非罪大惡極,往往是情緒失控、對國家法律管制意識淡薄所致。鑑於此,談談以下幾個問題。
一、疫情期間國家工作人員和社區/村委等應當如何應對違法者
疫情期間國家工作人員和社區/村委等執法應當有理有據,和諧執法。
1.首先應當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規定。
2.視頻、錄音等方式取證,記錄違法、犯罪過程。
3.主動告知執法依據和違法後果,要求配合。
4.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要求派人依法處理,該勸解的勸解,該行拘的行拘,該刑拘的刑拘。
5.切勿與之對罵、產生肢體衝突等。
6.及時在執法場所(路口、村口、小區口等)張貼相關法律常識等等。
二、疫情期間老百姓如何處理與執法者之間的關係
(一)疫情期間社區/村委等基層工作人員有沒有執法權
這裡需要給大家澄清一個誤區,可能很多人認為社區/村委等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沒有執法權,疫情期間不能在村口、小區、路口等地執法,這是錯誤的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
1. 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 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 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 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 代徵、代繳稅款;
6. 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7. 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疫情期間抗拒社區/村委等工作人員執法,也會觸及妨害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疫情期間老百姓如何處理與執法者之間的關係
最近大家既然都宅在家裡面,建議可以多看看相關普法知識。在遇到執法時,如果心裡面基於各種原因不爽,建議做如下思考。
1. 審視執法者有沒有執法權、執法依據等,如果他們是正當執法,建議大家嚴格遵守,切勿因為性格暴躁引發衝突,成為網絡上的笑柄。
2. 交涉過程中勿罵髒話、勿肢體衝突。
3. 就事論事,不吹牛扯謊,不說“我爸是李剛”之類的氣話。
4. 不卑不亢,有理有據,保存證據。
5. 如果你的正當權益被侵犯,依法及時向紀委監委、公訴機關等舉報、報案處理。
三、普法:疫情期間國家對老百姓進行嚴格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據
(可直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現場宣傳材料)
(一)什麼是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二)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目前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政府享有哪些應急處置措施和預防、控制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A.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B.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C.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D.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E.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F.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G.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H.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I.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等。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1)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2)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3)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4)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5)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A.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B.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C.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是不是很熟悉?)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B.停工、停業、停課;
C.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D.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E.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四)政府徵用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五)社區/村居委會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六)公安派出所行政處罰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A.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B.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C.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D.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希望以上普法分析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註明來源轉發。如需法律服務,可聯繫本人。
閱讀更多 羅恆Lawyer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