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蕪湖法院選擇了刑事、立案訴訟、民商事方面百姓可能遇到的部分法律問題作出針對性解答。記者選擇了其中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問題予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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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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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如何區分?
2020年1月24日(三十)、25日(初一)、26日(初二)共計3天為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放假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另外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300%的加班費。
2020年1月27日至30日共計4天為調整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200%的加班費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為延長的春節假期,在此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200%的加班費。
2020年2月3日至延遲復工宣告結束之日為延遲復工期,因人民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到崗工作的,延遲復工期限內除休息日外,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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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型冠肺狀炎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毆打醫務人員,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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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或銷售偽劣藥品及醫療器械,需要承擔的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藥品、消毒藥劑(如乙醇消毒液、84消毒液等)、醫療器械(如醫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損害的,使用者可以向上述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等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如下賠償項目:
①購買商品價款;
②額外增加十倍賠償商品價款;
③由此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大江晚報 顧婭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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