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公安局關於非湖北籍外省來寧復工人員實行查驗的通告

寧津縣公安局關於非湖北籍外省來寧復工人員實行查驗的通告

寧津縣公安局

關於非湖北籍外省來寧復工人員實行查驗的通告

為更好落實《關於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意見》(德政辦發明電【2020】4號)有關規定,結合寧津縣疫情防控工作實際,經研究,對非湖北籍外省來寧復工人員實行查驗工作通告如下:

一、對非湖北籍外省在寧長期工作人員及臨近的河北籍每天往返魯冀兩省工作人員,由用工單位出具書面證明,並經過體溫檢測登記後,可以進入我縣。進入我縣後,用工單位負責立即報轄區疫情防控專班,並由轄區相關部門和單位跟進落實隔離留觀措施。留觀14天后,方可恢復工作。

二、對上述人員通過其他方式未經登記確已返回寧津的,各用工作單位要立即報轄區疫情防控專班,並由轄區相關部門和單位跟進落實隔離措施。留觀14天后,方可恢復工作。

三、各用工單位要合理安排上述人員的食宿問題,上述人員不得再次往返兩省,否則予以勸返。

寧津縣公安局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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