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怎樣應急徵用


疫情防控中怎樣應急徵用

應急徵用是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進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徵用範疇,是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一項重要措施。

2003年“非典”疫情過後,我國全面加強以“一案三制”(制定修訂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體制、機制、法制)為核心內容的應急體系建設,催生了大量應急法律規範。在法律層級上,《物權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綜合性法律對政府應急徵用作了原則性規定。此外,一些專項領域法律如《傳染病防治法》等,分別在其所調整領域內規定了原則性的應急徵用條款。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傳染病防治法》則在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這些都是疫情中開展應急徵用的明確法律依據。

關於疫情中應急徵用的主體,中國政法大學應急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林鴻潮教授認為,傳染病疫情繫公共衛生事件的一類,相對於《突發事件應對法》來說,《傳染病防治法》是特別法,當前疫情中的徵用主體應以後者為準,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應是某部門,當然政府作出決定後有關部門可以去具體實施。事實上,對於《突發事件應對法》本身,理論界一般認為其規定的徵用主體也是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門。這是因為該法第十二條系總則的一般性規定,第五十二條則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特殊規定,二者不一致時從其特殊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把徵用對象規定為“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有人會問,口罩等疫情防控重點物資並不屬於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任何一種,還能進行徵用嗎?答案是肯定的。林鴻潮解釋,《傳染病防治法》中未盡規定的,可以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對於徵用區域,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教授沈巋認為,從系統解釋的角度,《傳染病防治法》中關於徵用區域的規定符合政府管轄的基本原理,應當普遍適用。因此,對口罩等疫情防控重點物資進行徵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只有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進行臨時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徵用。

關於應急徵用的審批和實施程序,法律層面沒有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各地出臺的有關法律實施辦法中。“但是程序上有一個總的原則,沒有補償就沒有徵用。”林鴻潮表示。對於應急徵用的補償問題,《物權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均作出了“應當給予補償”的明確要求。在林鴻潮看來,補償必須及時、主動,不能一拖再拖,也不能被動地走“申請-審批”式的流程。沈巋則強調補償應具有充分性和完全性,認為“補償應當達到廣義上恢復原狀的標準,相當於沒有被徵用的狀態”。

1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對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由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物資保障組實施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調用。這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在當前形勢下的應急徵用工作中也應當得到嚴格遵守。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越在這個時候,越要有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在疫情中開展應急徵用工作,依法、合理、有序應是基本遵循。(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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