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发布通告: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我州发布通告: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印发《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的通知


各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返程高峰来临,人员流动和聚集不断增加,疫情扩散风险持续加大,防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经州 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宣传贯彻落实。


红河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州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村(社区)、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1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红河州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今后至疫情解除止,凡进入我州的有上述流行病学史或接触史的人员都应在第一时间及时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不主动落实隔离、治疗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州级联系电话:


州指挥部办公室:0873-3732616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733893


各县市联系电话:


个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2124409


个旧市指挥部:0873-2122585


开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7236606


开远市指挥部:0873-7230791


蒙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725453


蒙自市指挥部:0873-3699120


建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7651024


建水县指挥部:0873-7612386 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6122274


弥勒市指挥部:0873-6122360


泸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6621982


泸西县指挥部:0873-6627763


石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4855433


石屏县指挥部:0873-4853665


金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041387


金平县指挥部:0873-5435032


屏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221264


屏边县指挥部:0873-3221432


元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5643394


元阳县指挥部:0873-5621005


红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4621314


红河县指挥部:0873-4621790


绿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4221316


绿春县指挥部:0873-4221317


河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425200


河口县指挥部:0873-356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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