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擡價格誰擔責?


哄抬價格誰擔責? | “欣”說法第5期



案情回顧

白菜、土豆、胡蘿蔔……這些都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蔬菜,也是千家萬戶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材。我們通常以“白菜價”來形容那些價格低廉、相對實惠的普通物品,足見蔬菜正常價格的親民。然而,今年年初,某商家在進貨及銷售成本並未大幅提高的情況下,趁著疫情防控特殊形勢,將白菜等常見蔬菜的價格多次調高,漲幅成倍增加,甚至一度賣出“天價”。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有人戲稱,以前只是吃不起“二師兄”,如今普通蔬菜也成了“貴族食品”。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上述情況後,對商家哄抬價格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綜合考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對商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

一次牟取暴利物價上漲

居民消費受阻

市場秩序受損

關於哄抬價格

行為認定責任承擔

我們聽聽欣法官怎麼說。


欣法官:根據《價格法》等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疫情防控的當下,部分不良商家趁機對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進行多次漲價,且漲幅過高,明顯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觀故意,造成市場秩序混亂等不利後果,構成哄抬價格行為。針對經營者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可以

根據具體違法情節和嚴重程度,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旁白:整頓市場守秩序, 哄抬價格不可取。

防範疫情促穩定, 誠信經營保民生。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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