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已進入關鍵期,我省已全面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好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我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以下違反行政管理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不如實主動報告自己的重點疫區行程史、接觸重點疫區人員或確診人員情況,隱瞞疫病等妨礙疫情排查情況,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不配合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幹部、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入戶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三、在實行城市小區封閉管理和村(寨)疫情防控管理期間進出居住小區、村社和單位的人員拒不配合管理人員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在各道路卡口對交通工具和乘車人員進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五、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密切接觸人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規定的;

六、確診病例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

七、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舉辦節慶活動、紀念活動、聚會宴會等人群聚集不利於疫情防控的;

九、拒不執行停業、休市等疫情防控要求和規定的;

十、散佈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一、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二、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三、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及擾亂醫療機構、隔離觀察點等正常秩序的;

十四、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

十五、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十六、故意堵塞交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實施其他擾亂交通秩序行為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七、阻礙疫情防控及公共場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干擾疫情防控、妨礙公務的;

十八、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十九、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二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違反規定進行活禽交易市場、活禽宰殺點經營的;

二十一、實施其他擾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

貴陽市公安局 貴陽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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