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公司對剛入職未轉正的員工進行勸退處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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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對於試用期員工,發生疫情無法上班,公司勸退,除非當事人願意聽從公司勸退,沒有追加任何條件自動離開公司,屬於當事人自願,雖然不合法,但當事人不追究。

第二種情況,對於試用期員工,發生疫情無法上班,公司勸退,當事人不願意,可以要求勞動部門介入,也可以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追求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農家阿雄


如果只是因為疫情就對剛入住未轉正的員工進行勸退處理肯定不合法!但是很多小企業肯定這麼操作了!

我瞭解的一個案例,年前定下來2月10號來公司上班,勞動合同還沒有簽訂,沒有發正式文字確定office,只是口頭確定了!正好趕上疫情,估計得2月底才能上班了!按說這樣老闆反悔不認,新員工也沒有辦法證明公司違法,但是公司2月底上班不也面臨重新招聘,疫情之下,招聘到合適的人也不是那麼容易,與其反悔,還不如按照當初約定來,讓新員工覺得公司是有信譽了,這樣既穩定了員工,也省得公司重新招聘的費用!畢竟,疫情是暫時的,最多一兩個月就過去了,但員工是長期需要的,尤其是核心崗位員工更要做好員工穩定工作!


HR進階


你好,很高興來回答一下你的這個問題,請問公司是什麼理由來勸退您的呢,他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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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叫我小朱


我覺得這個時候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企業老闆現在也很難熬,換一個角度也許你會看開一點


夜微甜


對於已入職但未轉正的員工,其合法權益同等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若該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也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擅自辭退的,屬於違法性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是,公司領導通過言語或其他方式使得勞動者自願離職的,那用人單位無需承擔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付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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