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P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制”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近期,各地政府為加強當前疫情防控,最大限度減輕人員流動,阻斷疫情傳播,很多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下面給大家普及一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採取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據,如何審批,如何實施,違反管制措施應當如何處置等相關內容:

NCP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制”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一、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據

1.交通管制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的規定,在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亦可以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出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五項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2.交通管制的類別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交通管制的類型分為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實踐操作中一般採取以下措施: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控制現場制高點,控制區域性交通管制,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盤查嫌疑人員,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對不聽警告和命令、拒不離開現場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等必要的非殺傷性警械強行驅散,對經強行驅散仍不離去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對現場的嫌疑人員及其所攜帶物品,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五項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3.實施交通管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相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規定。”

4.村民集資修建的公路是否屬於交通管制的範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村民集資修建的公路亦應是屬於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應屬於交通管制的範圍。而在突發公共應急事件中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疫區的地方也應屬於交通管制的範圍。

二、交通管制的審批權限主體

1.交通管制的方案由誰制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五項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由此可見,突發傳染病公共衛生應急事件的交通管制的方案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2.交通管制方案的報審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宣佈疫區範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具體部門執行相關措施。

3.交通管制的審批由誰負責?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突發從傳染病公共衛生應急事件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4.區域性(如縣級)交通管制的制定及決策主體由誰負責?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那麼縣級交通管制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

三、交通管制方案的實施

1.在交通管制時,對違反交通管制的相對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ー十ー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擅自阻斷交通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四、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可採取的措施

1.公共交通運營主體能否出臺相應的乘車限制(如未戴口罩不得乘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七條規定:“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一)發現有感染鼠疫的齧齒類動物或者齧齒類動物反常死亡,並且死因不明;(二)發現鼠疫、霍亂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鼠疫、霍亂病人;(三)發現國務院確定並公佈的需要實施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的其他傳染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列車、船舶、航空器上發現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對該列車、船舶、航空器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和指令列車、船舶、航空器不得停靠或者通過港口、機場、車站;但是,因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須由國務院決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方案》第八條規定:“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或者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採取下列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一)實行檢疫合格證明和查驗制度。1、離開疫區的旅客憑有效身份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購票、乘坐交通工具;2、離開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人員應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3、交通工具憑檢疫合格證明離開疫區;4、物資憑檢疫合格證明放行。

(二)停止承運禁止運輸的物資。

(三)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措施。

(四)對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場所和物資實施行政控制和採取衛生措施。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交通衛生檢疫措施。”根據前述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相應主管部門均應採取各種措施開展防疫工作。

《關於印發的通知》、《關於印發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13號)均有出入公共場所、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要佩戴口罩的要求,新型冠狀病毒可以通過飛沫傳播,乘客乘坐交通工具佩戴口罩,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必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該規定,乘客有義務參與此次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工作,配合人民政府組織的防疫工作。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根據該規定,公共交通運營主體可以在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對乘客的作出限制性要求。

2.對違反限制規定的乘客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八條規定:“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隔離;

(三)封鎖已經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區域,採取禁止向外排放汙物等衛生處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點將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蹤觀察的旅客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汙染的環境實施衛生處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汙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並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汙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車船的前方停靠點、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採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NCP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制”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特別聲明: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其他(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轉載本號所有內容請註明來源及作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