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藉口粉飾貪婪——王曉波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王曉波,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四平市原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曾任白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四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2019年2月,他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3月,王曉波四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四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按程序被終止。隨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王曉波隱藏較深、曾經歷多個重要崗位,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四平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王曉波被查處時,剛從四平市環境保護局調任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他整日燒香拜佛,祈求平安,可最終還是難逃紀法懲處。

提拔幹部要酬勞講回報

2001年10月,不滿40歲的王曉波任白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4年後,被調任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在這個被看作是“肥差”的崗位上,王曉波一開始也常常提醒自己:這個崗位和商人老闆交往多、面臨的誘惑大,一定要潔身自好。

工作中,他也確實是這樣做的。有自信、有能力、有辦法,是當時同事們對他的普遍評價。

然而,慢慢地,他頭腦中的那根弦鬆了,尤其是看到一些學歷、資歷、能力都不如自己的商人老闆開豪車、住豪宅、抽高級煙、喝高檔酒,過著奢靡享樂的生活,越來越覺得自己的付出與回報並不相符,內心深處的雜念如野草般滋長。“直到後來,不管在什麼崗位,他都把安逸享樂和個人利益得失放在首位。”審查調查人員說。

他的變化,身邊的同事看在眼裡,對他的評價也慢慢變了:太自負、想法多、一言堂。

2012年3月,王曉波任四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10月,任四平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高了,權力大了,按說責任也應該更重了,但在王曉波身上只見權力、不見責任。”曾與他共事的一名幹部介紹說,他愈發強勢霸道、說一不二。

“班子成員大多是我推薦的,論資歷無人能與我比。”基於這一想法,王曉波徹底把“民主集中”丟在一邊。久而久之,他任職的單位通常是花錢一支筆、選人一句話、決策一言堂,而他也藉機中飽私囊。

據介紹,王曉波在市安監局、環保局任職期間,“送錢=提拔”成為單位裡的潛規則。“每逢單位人事調整,他就會提前放出風來,一些追名逐利之人便會提前活動。”審查調查人員說,他經常說的一句話是,“你們要懂得感恩,幹工作是為黨乾的,但提拔你們、給你們辦事的人是我王曉波。沒有我,你們是個啥”,全然忘記了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

一些人摸清了王曉波的想法後,便投其所好。而那些憑藉個人實力和工作成績獲得提拔的幹部也不得不送上“感謝費”。

在王曉波被留置後,一名幹部主動向組織交代,他說:“我被提拔後,非常感謝組織的培養,想以更多的工作熱情和成績回報單位。但王曉波會上、會下,走廊、食堂,見面就說我不懂感恩。後來,我只能拿錢向他表示‘感恩’。”

在王曉波的不良影響下,四平市安監局、環保局人事安排潛規則盛行:提拔幹部不是看業績,而是看誰有關係、誰敢送錢,一心一意幹實事的幹部少了、心浮氣躁一心想提拔的幹部多了,嚴重挫傷了幹部工作積極性,汙染了部門政治生態。王曉波接受審查調查後,四平市安監局、環保局以及下屬單位共有42人主動投案、交代問題。

醒悟後的王曉波懺悔道:“我提拔過不少幹部,大多都收錢了。正常調入甚至是聘用一名臨時工也收錢,真是太貪心了。”

一心只想謀更大的利

“找我辦事的都是多年朋友,給我送錢是感謝我的幫助,要是不收,就得罪朋友。”

魚為誘餌而吞鉤,人為貪婪而落網。王曉波在金錢至上觀念的影響下,一心只想著“以組織的權、結自己的緣、謀更大的利”。

他變項目為“錢匣”。據審查調查人員介紹,2008年至2012年,王曉波在任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牽頭負責雙遼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他借用長春某建設公司、吉林省某建設公司資質,先後承攬了雙遼市7個鹽鹼地改造工程,從中獲利數百萬元。

他變安監為“錢監”。安全生產大於天,但在王曉波看來,自己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經查,2012年至2015年,王曉波接受吉林省某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公司劉某某請託,違規為其公司辦理延續生產許可證,收受劉某某錢款;2017年10月,王曉波接受四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請託,允許該公司違規施工,收受李某錢款。

他變環保為“錢保”。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王曉波還利用擔任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及中央環保督察四平業務指導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罔顧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為鄧某某的煙花鞭炮公司在落實中央環保督察整改過程中說情、打招呼,並收受好處費。

……

“對自己能辦的事大膽辦,對自己不能直接辦的事,也要變著法辦,目的就是要收錢。”審查調查人員如此評價王曉波。王曉波自己也表示,“任何主動向我示好的人,都是想通過我手中的權力獲利,那麼咱們之間就用錢來衡量,這樣我永遠不吃虧……”但他卻為自己的行為粉飾:“找我辦事的都是多年朋友,給我送錢是感謝我的幫助,要是不收,就得罪朋友。”

這無疑是自欺欺人。接受審查調查時,王曉波說:“現在看來,個人離開組織啥都不是,過去所謂的有權力、說話有分量,都是因為有組織作後盾、作靠山。我心存僥倖,用權力做交易,走到今天罪有應得……”可惜這樣的悔悟太晚。

不信馬列信鬼神

“我家裡供奉佛堂,自己有什麼秘密都願意跟佛祖講,祈求佛祖保佑自己那些違紀違法的事,誰也別知道。”

樹朽先朽於根,人毀先毀於心。當審查調查人員問及其蛻變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怎麼開始的,王曉波自己也說不清楚。但他清楚的是,自己之所以走上這條不歸路,根本原因還在於理想信念的缺失。根基不牢精神上就會“缺鈣”,就會得“軟骨病”,便遲早會被金錢所奴役、被貪婪的心魔所操控。

“學習不認真、流於形式,總以工作忙為藉口,很少參加(集體學習),參加了也是應付了事,更談不上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王曉波說,他長期忽視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學習,尤其是當上一把手後,更是把自己當成了“特殊黨員”,基本沒有參加過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沒有給單位的黨員幹部上過黨課。

但他對鬼神卻信之甚篤。據審查調查人員介紹,王曉波痴迷於封建迷信,常常求神問卦,祈求升官發財,甚至邀請所謂的“大師”到辦公室看風水,並按其指點佈置辦公室,以保其大富大貴,全然忘記了自己共產黨員的身份。

2018年9月,四平市紀委監委就群眾反映王曉波在市安監局招聘臨時工過程中藉機斂財等10個問題對其進行函詢。王曉波卻隱瞞事實、欺騙組織,妄想矇混過關。他堅信自己不會被查處。當審查調查人員問其緣由時,他說是因為有佛祖保佑:“我家裡供奉佛堂,自己有什麼秘密都願意跟佛祖講,祈求佛祖保佑自己那些違紀違法的事,誰也別知道。”

但經常燒香拜佛、祈求保佑自己不被組織查處的王曉波,終究還是被查處了。現實讓他明白,幹了違紀違法的事,終究會受到紀法懲處。

量紀量法分析

2018年9月,四平市紀委監委就群眾反映的王曉波有關問題進行函詢,王曉波在回覆中予以否認,但群眾仍反映不斷。四平市紀委監委按程序對王曉波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在掌握了一定事實後,2019年2月,經四平市委書記批准,市紀委監委對王曉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同日,經四平市監委專題研究並按程序報批後,對王曉波採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王曉波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王曉波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長期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函詢過程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刻意隱瞞、欺騙組織,且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謀取私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群眾紀律,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吃拿卡要;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生活奢靡。

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面:前述王曉波違紀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在涉嫌犯罪方面:王曉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

王曉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不信馬列信鬼神,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在貫徹、落實中央環保督察的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不作為、亂作為。宗旨意識全無,紀法觀念淡薄,公權私用、濫權妄為,漠視群眾利益,私慾貪婪膨脹,生活腐化墮落,心無戒懼,目無規矩,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大肆謀取私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毫無顧忌,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層報批准,給予王曉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七十七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王樹峰 李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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