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律師要賠償款的30%合理嗎?

邪惡小羊羊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官司打贏了,律師要賠償款的30%,合理嗎?答者認為,判斷是否合理關鍵看是否合法,若符合法律規定便是合理的。簡略說明如下:

當事人委託律師打官司,其實質就是在當事人與聘請的律師之間建立一個委託合同關係,這種關係的體現即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簽定的委託合同。當事人(委託人)與聘請的律師(受託人)之間的委託合同受《合同法》的調整。在實踐中,通常有聘請律師意向的當事人會根據自己意願,與特定的律師進行自願平等協商,就委託律師出庭幫助訴訟的相關事項、要求和律師報酬等達成一致後才會與律師簽定正式合同。雙方若不能協商一致,就不可能簽定合同,也就不會存在委託關係,律師也就不會站在法庭上幫助當事打官司。

在當事人與其聘請的律師之間,雙方是平等主體的民事合同關係。律師的報酬,也是需要當事人(委託人)與律師(受託人)之間自願協商一致才能確定。只要雙方願意,委託既可有償也可無償,律師報酬可高可低,不要說將賠償款的30%作為律師報酬,即便是約定全部甚至加倍或者數倍作為報酬都可以,都根本不存在違不違法、合不合理的問題,除非委託人與律師之間簽定的委託合同本身存在不合法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如委託人是受律師欺騙、脅迫等簽定的委託合同等),否則均是合理的。不能先前簽定委託合同時,覺得案件複雜、打贏官司不易而自願高價請律師,而等官司打贏了、打完了又覺得律師費高了、自己吃虧了,就想耍賴不想給了。那你當初在幹啥?這是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違約的!

以上回答歡迎點評!法潤金沙嚴肅理性分析解答法律問題,歡迎關注交流!


法潤金沙


有約定就合理啊。我自己找律師打過這種官司的!和律師約定了百分之45我只出訴訟費其他什麼都不用管的!律師很用心的給你鑽研叫你開庭怎麼說!然後贏了官司,對方不給錢給律師打電話律師馬上去申請執行,直到錢到了我賬戶上才付給律師約定的費用的!這種自己只要準備好了證據就能很省心的。



qq十三樓


提問者的雖然很簡單,外行不懂。內行人一看久明白了。提問者問的就是風險代理案件,風險代理案件一般都是索要金錢的案件,就是當事人和律師約定由承擔案件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當事人在案件勝訴並執行完畢之前是不支付任何費用,包括律師費。一且風險全部都是律師承擔的。如果官司輸了,律師前期支付的所有費用就打水漂了!律師費更不能要求當事人支付了!但是對於當事人是沒有損失的。國家對訴訟案件的風險代理規定有上限,就是不得超過案件勝訴後執行回來的款項百分之三十。記住是執行回來的錢的百分之三十,而不是判決書確認的款項的百分之三十。比如說判決書確認被告應給原告壹佰萬元,但是律師通過百般努力,只要回來了一萬元,那麼律師只能得到三千元,而不是三十萬元。

一般情況下,只要被告欠原告的錢通過努力就能夠要回來的話,當事人是不會原意風險代理的。只有當事人認為是死賬的情況下才原意風險代理的。

風險代理案件的範圍是有限制的,比如索要人身損害賠償,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工資,工傷保險金等是嚴格禁止風險代理的。


河南文苑律師事曾律師


這種情形其實要看雙方有沒有約定。

第1種情況,雙方無約定。

如果雙方沒有,有一點更沒有書面的協議,那麼,官司結束之後律師要求按照賠償額的30%支付律師費,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你完全可以拒絕。

第2種情況,雙方有約定。

如果雙方約定好的,而且簽了有合同,那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方式不僅合法而且合理。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律師代理案件的方式有一種叫風險代理。這種方式是以案件標的額的比例來收取的,最高不得超過標的額的30%。

所以說只要不超過賠償額的30%,就是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超過了30%,比如要求50%,那麼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被法律支持的。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律師鄒玉傑


這叫風險代理,即律師代理民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按代理結果收回來款額的30%以下收取律師代理費用,未收回款額就不收費或按約定收少量的費用。前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聘請律師合同具體約定,律師費不能超過標的的30%;

2、符合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局的規定;

3、勞動爭議案件等不能適用風險代理。


申城2010


你所說的情況屬於風險官司。通常遇到這種情況的都是一些死賬呆賬涉及金額較大,並且很難打贏的官司。既然稱之為風險官司,要麼就是風險和利益並存。律師需要承擔打不贏官司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而同樣他也需要享受打贏了官司獲得雙方約定金額的律師費。

在這裡不是指責提問者。看到你的提問,可以感覺出來,無非是律師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把這場官司打贏了,並且涉及的金額很大,這時候你見利忘義,看到那麼多的錢你感覺心疼了!

不得不說你挺操蛋的!當初打官司很難贏的時候,你的心裡罵著對方不遵守契約精神。而當律師千辛萬苦的幫你打贏了官司,你又捨不得這份錢了,自己也不想遵守契約精神了。

但很遺憾的告訴你,這個錢不管你現在是不是心甘情願,你都必須得給人家。在簽訂律師代理的時候,你們雙方簽訂了詳細的條款合約。你膽敢不去遵守,律師一定會讓你得不償失,讓你花費更多的錢!

你這種做法,既違背良心道德,又違反契約精神,並且,律師不會和你協商解決。本身就是律師,有著專業的知識,還有著充足的證據,人家會一直訴狀把你告上法庭。,你必輸無疑。


平泉信息港


我有筆2萬債務,律師你給拿會來,我給你倒三七分,我只要三成。真的,不是開玩笑。


祁山黃家人


風險收費,30%符合規定,合理合法!


鄧律


建議你們有事別請律師,律師都收錢的,而且可以隨便收,沒有標準,從幾百到上千萬的律師費都有。

如果你們貧困,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如果不屬於法律援助的對象,只有自己出錢請律師,你請不請律師是你的權利,律師接不接丶收多少錢是他的權利。


尹康其律師


官司打贏了律師要賠償額的30%合理嗎?

這種情況屬於風險代理,就是官司贏了收費用,官司輸了就白搭了。風險代理費一般是按照代理數額的10至30%收取。假如難度比較大,或者數額比較少,收取比例就會高一點,反之就低一點。這樣的案件一般比較難,有一點“對賭”的性質。所以當事人既然同意,利用這種形式聘請律師,就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了。(提供法律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