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藥 · 武漢病毒研究所“搶注”瑞德西韋藥品專利了嗎?


解藥 · 武漢病毒研究所“搶注”瑞德西韋藥品專利了嗎?

據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官網4日消息,近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學研究中心與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聯合研究,於1月21日對藥物瑞得西韋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此消息立刻引發“是否侵犯藥品生產廠家知識產權”的爭論。


武漢病毒所將“瑞德西韋”申報專利


瑞德西韋原是美國吉利德公司設計用於治療埃博拉病毒(Ebolavirus)和馬爾堡病毒(Marbergvirus)等絲狀病毒屬(Filoviruses)引發的出血熱病毒感染的藥物。隨著2020年1月20日在美國確診的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在用藥後明顯好轉的新聞,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mdesivir)及其研發者美國吉利德科學公司(Gilead Sciences)在國內一舉聞名,讓處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肆虐下的人們看到了希望,網友們親切地稱之為“人民的希望”。


  由於在美國取得良好效果,2月4日科技部在國家衛建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宣佈,瑞德西韋今日下午抵達國內進行臨床藥物試驗,牽頭單位是中日友好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據報道中日友好醫院將預計從2月3日到4月27日,選取270例樣本,入組輕、中度新冠肺炎患者進行三期臨床藥物試驗。


  抗新冠病毒藥物有效性仍在驗證中,專利角逐已經開始。2月4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下稱武漢病毒研究所)官網發佈消息稱,1月21日,已就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申報中國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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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之下,武漢病毒研究所是否侵犯藥品生產廠家知識產權?這將對藥物未來應用產生何種影響?一時之間,爭議不斷。


這個專利的權利範圍是“用途”


  檢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得知,吉利德科學公司在中國就瑞德西韋先後申請了五件專利,其中一件化合物結構專利,一件晶型結構專利,一件製備方法專利,兩件用途專利,除一件化合物結構專利已獲得授權外,另外幾項專利均在審查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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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醫學部病毒研究所教授楊佔秋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申報的是“用途”,而不是藥物結構,意思是“發現了該藥的一種新的用途”,所以申報專利是沒有問題的。


  清華大學藥學院院長丁勝則指出,為科學研究成果申請專利無可厚非,能不能獲得授權是後續需要討論和被評判的。在疫情防控上,協調引進海外藥物,需要爭取更多國際合作和互信。


  眾所周知,我國專利法保護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又可以被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而新用途發明則屬於方法發明的一種,是指將已知產品用於新的目的的發明。在醫藥和化學領域,如果一種化合物結構是已知的,無法就相同的結構申請新的專利,但是,如果發現該化合物可以用於未知的其他用途,如針對不同的適應證,則可以申請新用途發明。


  所以,《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5節規定,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產品新發現的性質,並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用途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回到武漢病毒研究所的聲明看,其在1月21日是就“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並非是瑞德西韋化合物結構本身。考慮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和當前的情況,有理由相信武漢病毒研究所應該不會照抄吉利德科學已申請的專利再去申請新的專利。由於中國武漢是“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爆發地和傳播地,武漢病毒研究所憑藉對自身具有優勢的病毒庫資源,以及早期對2019-nCoV病毒基因序列的研究,極有可能找到了瑞德西韋應用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新用途,進而通過PCT程序申請國際專利。因此,從專利申請的角度看,武漢病毒研究所就“已有藥品新用途”提交專利申請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


  但是,武漢病毒研究所就“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提交的專利申請是否能夠最終獲得授權,還有待考察其是否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等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關於新穎性,則進一步涉及新用途與原已知用途是否實質上不同;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理作用所直接揭示;新用途是否屬於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給藥對象、給藥方式、途徑、用量及時間間隔等與使用有關的特徵是否對製藥過程具有限定作用。關於創造性,則進一步涉及是否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文提到的,吉利德科學已經圍繞瑞德西韋進行了一定的專利佈局,其中第CN108348526A號,名稱為名稱為“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了瑞德西韋的抗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並公開了冠狀病毒科病毒是MERS病毒或SARS病毒,以及冠狀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另外,武漢病毒研究所新的申請如果要證明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需要充分的實驗數據,目前公眾尚不清楚該專利申請的具體文本內容,但程序上武漢病毒研究所後續也可以補充試驗數據,進而有可能滿足充分公開和創造性的要求。



  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官網的消息中有這樣一段話:“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際紅表示,按照國際慣例,如果病毒所的專利申請在中國獲批了,那麼美方公司真正將藥品用於新冠病毒臨治療的時候必須獲得我方授權,沒有我方授權的話就涉及侵權,雙方互相制約。“我國申請的是用途專利,就是別人專利的延伸,目的是強制交叉授權,避免專利持有者攜專利要挾而產生肆意抬價等行為,這是國際上的常規做法。


  紫藤知識產權專利分析方向高級知識產權顧問趙佑斌認為,鑑於吉利德已經有化合物專利,也申請了抗冠狀病毒用途的專利,這兩件專利屬於基礎專利和核心專利,武漢病毒所申請的抗新型冠狀病毒專利如獲批准將成為一種外圍專利。屆時,我國生產瑞得西韋仍需要向吉利德支付專利費,但如吉利德生產針對中國市場和新型冠狀病毒的瑞德西韋藥品,也需獲得武漢病毒所的許可。


強制交叉授權避免專利持有者攜專利肆意抬價,在疫情肆虐的情況下,對百姓是有利的。無論如何,廣大科研工作者們在抗擊疫情方面取得的任何進展,都是值得期待的。


來源: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環球網;財新網;知訟觀察;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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