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一:重婚

婚姻的美好,因為期待與未知讓人嚮往,但是生活的本質就是茶米油鹽,平平淡淡的,當激情褪去,很多難以預料的情形會出現考驗著夫妻之間的感情,這也是近些年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一旦離婚必然會進行財產分割,我們經常會聽到一方向另一方要損害賠償,但是很多人殊不知,損害賠償在解除婚姻關係提出是有明確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一:重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且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婚姻法》中損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過錯導致離婚為前提。

今天我們圍繞第一種情況“重婚的”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解析。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具有兩種形式:

(1) 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無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形成。

(2) 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由於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事實上已經構成重婚。

夫妻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一:重婚

2010年小張(女)和小李(男)相識相戀並且同年登記結婚,2013年兩人感情出現問題,隨後小李離開兩人一起生活地方到外地打工,2015年結識了小孫(女)兩人產生感情,在異地與小孫登記結婚。2018年,小張找到小李卻發現其與小孫結婚於是提出離婚。

針對這個案件,小張是無過錯方,而小李已經構成重婚,此時如果小張提出離婚並且主張損害賠償,此時法院一般會支持。

夫妻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一:重婚

這個案子如果換一種說法,如果小李離開小張後和小孫沒有登記結婚,而是兩人已經按照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了,此時即使二人沒有登記結婚,小李的行為是否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過錯方的小張在提出離婚的時候是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此時,小李在自己擁有合法配偶情況下與小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經不同於一般的同居關係,此行為已經涉嫌重婚罪。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可見,重婚破壞了我國一夫一妻的立法淵源。

所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一般公訴機關不主動提起訴訟。不管小張會不會以重婚罪起訴小李,但是我們至少通過刑法層面可以判斷,小李的行為構成重婚。

綜上分析,即使小李和小孫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也應該按照事實上的重婚認定,小張提出離婚的時候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夫妻離婚時,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一:重婚

王麗律師

既然選擇結婚就選擇忠誠,既然選擇了彼此就選擇了信任,一條路兩人走,手牽手,肩並肩,心連心,此時是婚姻最好的模樣。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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