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查處!南安又有一名男子因散佈疫情謠言者被拘留!

28日

我市又有人


嚴肅查處!南安又有一名男子因散佈疫情謠言者被拘留!

27日,

南安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網安大隊

在日常巡查中發現

南安市英都鎮某群眾

出現四例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的疫情謠言,

南安市委網信辦立即協同市公安局網安大隊

開展核查。

經查,該群眾為洪某全(男,50歲,南安英都人)。2020年1月25日在微信群中散佈"下午接到經兜村通知,發現經兜村有4例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其中三例確診,一例疑似。目前泉州衛生院正在調查確認中,請親朋好友不要前往"不實消息,擾亂公共秩序。2020年1月28日,洪某全到南安市公安局英都派出所投案。

洪某全的行為已經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

南安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網安大隊提醒您:


一、相關疫情信息以政府部門、權威媒體等官方發佈平臺為準。
二、網傳信息都要仔細甄別,對未經證實和來源不明的網上消息不得轉發、傳播,切勿相信、轉發微博、貼吧、微信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出現的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更不要編造、發佈不實信息,自覺做到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三、鼓勵廣大網民積極轉發發佈正能量信息,宣傳疫情防治知識及有效防範措施,引導廣大群眾正確認識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四、對已轉發的不實信息要主動快速刪除,儘快消除不良影響。
五、尊重和保護個人隱私,不通過網絡發佈和傳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信息,不得從事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的網絡非法活動。

六、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要自覺增強底線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守法用網、文明上網。對於網上發佈傳播虛假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處置予以嚴肅查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二款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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