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及待遇常見24個問題(第二期)

9、職工傷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l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各地區可根據地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政策規定執行)

10、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治療期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需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或在勞動合同期未滿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一次性工傷醫護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不適用此規定。

11、關於職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這裡供養親屬指: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範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2003年9月23日)確定。

12、職工在搶險救災中或因公外出期間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間下落不明的,單位、職工親屬應及時向勞動保障行部門報告,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認定該職工因工死亡。

按照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不知下落1年為下落不明;2年為失蹤;4年才可宣告死亡。按照民法規定宣告死亡需具備三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

(2)需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職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單位工作區域辦事,因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據《勞動人事部關於職工失蹤後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如何處理的覆函》規定,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因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暫不按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等到人民法院宣告之後,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39條規定處理。但是對於一些眾所周知的事實,即使下落不明未達到法定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可按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13、哪些情況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14、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如何進行一次性賠償?

關於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與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一些非法用工主體,即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在其職工發生工傷時,由該單位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國務院於同年修訂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要求任何單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的,由單位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

15、非法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對於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用人單位要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按照所在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計算標準如下: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16、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退休後患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其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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