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復工後,工資待遇咋算?官方迴應來了

延遲復工後,工資待遇咋算?官方回應來了

近期很多小夥伴問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怎麼算?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怎麼處理?

......

下面我們對這些熱點問題

進行一下解答吧


問題一: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延遲市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

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問題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問題三: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有了這個官方回應

大家再也不用擔心啦

趕緊告訴身邊的朋友吧

疫情面前

企業與職工並肩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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