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解讀 嚴管厚愛 保護幹事創業積極性

“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配合做好了解核實工作,實事求是說明問題,不得對抗審查調查”“尊重檢舉控告人和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打擊報復”……近日,中辦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對被檢舉控告人如何正確對待檢舉控告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員幹部應如何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檢舉、控告是黨章、憲法賦予黨員、公民的重要權利,處理檢舉控告,也是我們黨傾聽黨員和群眾呼聲的重要方式,是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表現。因此,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群眾監督的權利,習慣在受監督的環境下工作生活。

然而,近年來的信訪工作實踐中也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一些人出於一己私利,誣告陷害他人,破壞政治生態,汙染社會風氣,擾亂舉報秩序,浪費監督執紀執法資源,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對此,《規則》堅持保障合法權利原則,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為嚴懲誣告陷害行為,此次印發的《規則》明確了完備的制度要求,既對誣告陷害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又明確對誣告陷害的嚴肅處理,同時為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機制。

嚴肅處理誣告陷害行為。《規則》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於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於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或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要從重處理。通報曝光誣告陷害典型案件,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機制。紀檢監察機關對失實檢舉控告,可以採取發函說明、當面說明、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幹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據瞭解,去年以來,黑龍江等多省紀委監委制定懲戒誣告陷害行為的規定,從制度層面建立懲戒誣告陷害行為工作機制,對於惡意舉報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及時公開曝光,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澄清正名,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規則》堅持嚴管厚愛相結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則》在要求黨員幹部正確對待檢舉控告的同時,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加強分析研判,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的予以糾正,對誣告陷害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充分保護幹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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