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出臺疫情防控期間十條意見 指引辦理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

省檢察院出臺疫情防控期間十條意見 指引辦理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

省檢察院出臺疫情防控期間十條意見 指引辦理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

面對疫情一“罩”難求。江蘇省檢察院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迅速出臺專門意見,對辦理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提出十條具體辦案指引,依法審慎定罪量刑,發揮檢察職能保障和助力戰疫情,體現出極強的擔當意識和前瞻性、針對性,所謂專業的人辦專業的事。

省检察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意见 指引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

特約記者 徐紅喜

為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各項部署要求得以順利貫徹落實,日前,江蘇省檢察院出臺專門工作意見,對辦理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提出十條具體工作指引。

《意見》明確,要準確認定口罩的質量。

省检察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意见 指引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疾控局發佈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薦使用的口罩,將口罩分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醫用防護口罩等4個種類。《意見》強調,口罩質量是辦案的關鍵,必須依法準確對假口罩作出認定。辦案中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關於口罩類產品的相關標準和要求,重點研究生產、銷售的口罩的質量是否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否具有實質上的防護功能。對於辦案中遇到的三無口罩,不能簡單等同於不合格產品,而是要按照2001年“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然後再作出準確認定和處理。

《意見》明確了假口罩類案件可能涉嫌的犯罪及認定標準。

省检察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意见 指引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

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等。《意見》對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分別作出了規定。其中,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競合情形的認定,《意見》明確,由於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檔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為三年以下,後者法定最高刑更重。因此,銷售額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在二十萬以上的,比較宣告刑後,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關於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認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國家已將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根據2003年“兩高”《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意見》強調,要正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省检察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意见 指引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

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應依法從重從嚴把握。如生產、銷售不具有防護性能口罩的案件,要依法嚴厲打擊。要結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綜合判斷案件整體情況,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

要區別不同情形處理假口罩類案件。對於利用廢棄口罩再加工出售,或者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攜帶廢棄口罩,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可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對於涉嫌犯罪,但生產、銷售具有防護性能口罩的案件,鑑於能夠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當前口罩供應不足的現實狀況,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慮作寬緩處理。對於涉嫌生產侵權假冒口罩的企業,若口罩經鑑定符合防護標準,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允許其在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下繼續生產,以滿足目前疫情防控需要。

對於抗疫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擬以非法經營罪處理的案件,要充分考慮市場因素,要根據市場供需狀況,判斷價格浮動是否處於相對正常區間。對此類犯罪的定罪處罰要逐案研究,一案一議,不枉不縱,既要重視市場的調節作用,也要注重打擊哄抬物價破壞當前防控疫情大局的犯罪行為。

《意見》強調,要注重假口罩的源頭防控。

省检察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意见 指引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

對案件反映的口罩供貨上家,要督促偵查機關查源頭、防擴散,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口罩流向市場。檢察機關辦案情況要及時向防疫指揮中心通報,建議並配合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有關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質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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