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哈尔滨将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减免税费 延期缴纳相关款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政的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减轻中小微企业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 1 个月房租和物业费、减半收取第二个月房租。其中,对承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减免 2020 年 1 月和 2 月租金,3 月和 4 月租金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社会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和物业费,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政府将在媒体上予以宣传表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二)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延期缴纳相关款项。一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 年 2 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将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二是在疫情防控时期,对公积金缴存单位非因主观因素而

无法正常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不视为断缴、欠缴行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哈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确保企业水电气热生产供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水、电、气、热出现欠费的用户,不得停止供应,可由欠费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哈供水集团、中庆燃气、天辰燃气、哈投集团、哈物业集团及各供热企业)

(五)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在市级备案或绩效奖补中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对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企业,准予项目执行期延长 6 个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持续落实中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法人银行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为受困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要积极给予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工信局)

(八)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备品生产等重点领域融资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下浮。(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工信局)

(九)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省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龙江银行等在哈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在前期落实国开行 3 亿元应急贷款的基础上,落实好省政府统筹预留应急贷款发放工作,重点投向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备品生产企业,支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推动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市农商行、市农信社利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国

开行转贷款等低成本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降低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工信局)

(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作用。市、区两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条件。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要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提高融资担保额度,提供担保费折扣优惠,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

三、助企稳岗复工

(十一)加强对企业稳岗支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制定标准,由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认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十二)加强对小微企业增岗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人社部门认定人员比例后,按照实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 15 万元计算,给予小微企业每户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

四、强化服务保障

(十三)建立审慎包容的管理监督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中小微企业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服务等措施,对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审慎包容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实施重点项目应对疫情开复工帮扶机制。对年度省“百大”和市重点产业项目,各相关部门要采取预约办、网上办等方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按时限办结。切实落实好项目“首席服务员”制度,通过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开复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采取视频联审办公、“一事一议”等方式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服务局)

(十五)健全专项政策保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切实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农业备春耕、畜牧业保生产、恢复消费市场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政策,强化精准支持,帮扶企业度过疫情难关。(责任单位:市、区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本政策措施实施范围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执行期暂定 3 个月。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哈尔滨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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