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話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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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以保障重大疾病風險的一款險種,由於其有別於醫保的定額給付特徵,更符合大眾的需求。
重疾險一經推出,便受到廣泛的重視。
原先的重疾險都是單次給付,重疾賠付以一次為限,賠付後合同中止。
由於被保險人已經有了重大疾病的既往病症,所以想在購買健康風險幾乎是不太可能,除非是除外承保。
有的人可能會想,萬一以後再次罹患重大疾病該怎麼辦呢?
基於此,有的保險公司推出了可以多次賠付付的重疾險,理賠次數由2次到5次不等。有的保險公司在產品宣傳中常常宣稱:
“xx產品重症多次給付,最高可賠付幾百萬元。”似乎聽起來很不錯,保險公司並非公益組織,真的肯做出如此大的讓步?其實不然。
首先,將重大疾病分組,多次賠付更像個噱頭。
據瞭解,市面上多數能夠多次賠付的重疾被進行了分組,什麼意思呢?
就是將疾病劃分在一個組別中,如果被保險人發生某個組別中的一種疾病,那麼如果日後在患上該組別內的其他一種疾病,保險公司不會再對此進行賠償。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種類有,A組:免疫系統疾病,如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等;B組:神經系統疾病,如腦中風後遺症、腦損傷等;C組:心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主動脈手術等;D組: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等其他疾病。
以下為某公司的多次賠付重大疾病分組:
通過分組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貓膩,比較有關鍵性的疾病被分到了一組,如“腦中風後遺症”和“癱瘓”被分到了一組,我們都知道,腦中風有極大的可能性導致患者癱瘓。如果這兩項疾病劃分在不同的組別中,是可以進行二次給付的。
所以說,如果重大疾病的多次賠付如果不進行分組給付,那才是真正的為被保險人帶來“福音”。
其次,看清多次賠付的間隔期。
一般來說,多次賠付的重疾險都會設置有間隔期,其在保險合同中通常稱為“生存期”,在這個間隔期內第二次發生重大疾病,是不能夠得到賠付的。
比如說某公司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險,其保險責任中規定癌症可以得到3次賠付,而且無論是復發、新增還是轉移都能夠得到賠付,但要求間隔期為5年。
我們都知道,癌症的複發率是很高的,特別是3年內復發的幾率,如果3年內復發,保險公司是不會進行給付保險金的。
所以,客觀來說,癌症的3次給付,儘管有其實際意義,具備一定的保障效果,但絕對不像表面聽起來的那般可靠,建議大家如果不缺多交的保費,可以把多次賠付的利益買上。
總結起來, 毋庸置疑,重疾險多次賠付有其一定的實際意義,多花一部分錢,可以保障罹患多次重大疾病的的風險,畢竟生病之後是很難再買到保險的。
但是,如果想省點錢的話,可以把錢花在提高重疾保額上。先解決大概率,再覆蓋小概率。
畢竟一個人一生罹患二次或是以上的重大疾病概率是不太高的,先解決大概率的一次重大疾病保障,在覆蓋小概率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障。
寫在最後:
一開始的重疾險都是單次賠付的,由於在實際銷售中多次賠付更加符合客戶需求,所以其重疾產品的保險責任慢慢過渡到了多次給付。
當然,如果沒有太多附加條件,如重疾分組、間隔期設定,其實用意義還是很高的。
不過,就目前來說,隨著重疾險多次賠付的弊端被越來越多人詬病,不進行分組的多次賠付重疾險開始出現了,不過其保費必定貴上不少。
不過,也無可厚非,保險公司也是要盈利的,但是隨著重疾險產品保險不斷完善可以看出:
我國保險行業向著更好的方向前進,保險產品也在不斷向著更符合實際、更實用的方向發展。閱讀更多 話險為宜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