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十週歲兒子應該判給誰?

firesteal


以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年滿十週歲孩子可以徵求孩子的意見。


毋龍飛律師


父母離婚我覺得可以看兒子的意願,這樣對小孩會好些。比如我的,像我兒子雖然我一年才見一次,但是我兒子一直想和我一起,但是離的時候他爸不願給我,小孩兩歲以後就一直和他奶奶長大,他爸也經常回家,小孩還是想來我這,每年來我這都不想回去,但是他們不給我真沒辦法。


小樂樂6


這個問題問得比較籠統,由於提問者給的信息太少了,所以需要區分不同情況作答,我來回答一下吧。

首先,你用的是“判”這個字,在我理解就是你們準備通過打官司離婚,但為防止判斷失誤,我把幾種情況都列舉出來。

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起訴離婚。

一、先說協議離婚。雙方對孩子撫養問題、財產分割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製作書面離婚協議,憑書面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這是最簡便的辦法。不過目前你可能不屬於這種情況。

二、再說起訴離婚。即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選擇這一條途徑後,接下來的流程如下:

起訴---立案---庭前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開庭---庭中調解(法官)---判決。

上面這6個流程你不一定會全部走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結案,具體如下:

到法院起訴時,最重要的是訴狀的製作。起訴人為原告,被起訴人為被告。原告在訴狀中應寫明自己的各種訴求,先不管法院怎麼判,一定要儘可能把自己全部的要求都提出來,這樣在調解中才有談判的餘地。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不可以徑行判決。

法院立案後,在開庭前會進行庭前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不是法官)主持,你可以選擇同意調解或不同意調解,若有一方不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便不可以強行調解。

所謂調解,並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條框框進行,說得直白一點,就是拋開法律來進行勸和、勸離,有點兒像菜市場裡的討價還價,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會製作調解書或要求你們撤訴。

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進入開庭程序。

開庭後,在法官的主持下再一次進行調解,程序同上。

如果這一次調解仍沒有結果,這才回到了你提出的問題上,那麼,十週歲的兒子該判給誰呢?

所以,如果你在問題中能把前面幾個信息說清楚一點兒,我就不用說前面那麼多了。不過沒關係,讓我們進入重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所以說,孩子到底可能判給誰,需要你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舉證或對號入座,這裡有一個小補充,《民法總則》實施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起點年齡已變為8週歲,不再執行10週歲的起點年齡了,但不影響你的案子。

根據上述第5條的規定,需要由孩子在法庭上明確表態願意跟誰生活,這對孩子的幼小心靈是一個較大沖擊,要提前做好孩子的心理建設。

如果你想要孩子跟你一起生活,你就需要根據上述第3、4條的規定提交證據,以證明孩子跟你在一起更有利於他的成長。

此外,無論孩子跟隨你們哪一方生活,你們都仍然是孩子法定的監護人,不要以為孩子判給誰,另一方就失去孩子了,不是這樣的。我國《民法總則》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他們都是子女當然的法定監護人。

《婚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對於你提出的問題,並不會有固定答案或唯一答案,一切在於你們調解的效果以及舉證的情況。進入司法途徑後,離婚這條路說快也快,說慢也慢,快則兩個小時,慢則兩年甚至更長。給你的建議是,能調解就一定要調解,不說別的,讓一個十歲的孩子在法庭作出是跟爸爸還是跟媽媽生活的決定,對孩子本身就比較殘忍,很可能會給他這一生都留下心理陰影,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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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花開心理


夫妻雙方離婚,孩子得撫養問題應該協商進行,同時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願。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逍遙吃雞遊戲解說


1、10週歲兒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孩子願意跟著父親還是母親,可以尊重孩子的意見。

2、父母雙方誰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教育條件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可以優先考慮!

3.父母雙方如果有一方有賭博、酗酒、虐待孩子等不良行為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可以不考慮!

4.、父母的工作時間能不能更好的照顧孩子也在考慮的範圍之內。


桔子看影視


你好,這個問題主要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還有就是法院會根據夫婦雙方的生活狀況,會傾向於判給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那一方。

當然,能不離婚就要極力的避免,不能衝動,一定要冷靜下來,因為離婚帶來的損失和給孩子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

退一步講即使離婚了,再換一個也還是要回歸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生活,吵吵鬧鬧也是無法避免的,況且半路夫妻多半會有私心,不如原配更加的互相信賴。



遊戲人超超


你好,這個問題主要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還有就是法院會根據夫婦雙方的生活狀況,會傾向於判給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那一方。

當然,能不離婚就要極力的避免,不能衝動,一定要冷靜下來,因為離婚帶來的損失和給孩子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

退一步講即使離婚了,再換一個也還是要回歸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生活,吵吵鬧鬧也是無法避免的,況且半路夫妻多半會有私心,不如原配更加的互相信賴。



道理說


父母離婚,孩子判給誰,這是所有人都關心的問題。10歲的孩子,法院會讓孩子自己選擇跟誰的了。因為這是孩子的權利。如果說孩子沒有滿10歲的話,法院會跟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及生活環境來判的,出於孩子成長的困素,一般都會孩子判給經濟穩定,生活環境較好的一方,如果當這方是放棄撫養權的話,那麼就判放棄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的。


鄉村英語教師paul


如果倆人爭著要,男方又有撫養孩子的能力應給給男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那麼孩子應該給女方,男方拿撫養費!


眼睛天下


那要看看誰有扶養的能力,要是沒有扶養的能力還要去爭取扶養那樣對小孩很不好,雙方離婚本來對小孩就有很大的影響了,如果連小孩吃穿都給不了 那小孩就很可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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