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知曉未成年少女年齡,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

男子不知曉未成年少女年齡,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

姦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卻辯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如何認定?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978號

《性侵意見》第19條實際上明確了以下問題:

第一,姦淫幼女犯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應當明知;

第二,性侵未滿12週歲的幼女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

第三,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男子不知曉未成年少女年齡,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

我們認為,從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條款設置及文字表述來看,該款屬於對 “明知”認定相對確定的規範指引,對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幼女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若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二是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一般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

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徵明顯更像已滿14週歲。例如,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的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幼女在談戀愛和正常交往過程中,雙方自願發生了性行為,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的,才可以採納其不明知的辯解。

男子不知曉未成年少女年齡,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

相反,如果行為人採取引誘、欺騙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實現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堵塞懲治犯罪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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