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著“未成年”違法犯罪、為所欲為?懲罰可教他們對生命敬畏!

12歲少年弒母后因《未成年保護法》的庇護而免除了法律的制裁,這在全國已不是個例。而一些未成年人仗著“未成年”這把保護傘違法犯罪,為所欲為,對社會的破壞並不亞於成年人,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仗著“未成年”違法犯罪、為所欲為?懲罰可教他們對生命敬畏!

今年10月,廣西南寧市某中學的李某軍等三名初二學生,將同班同學小鄭擄到學校附近一個小廣場,進行拳打腳踢和辱罵,並拍視頻發到網上——形同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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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還不算。在當地警方和學校組織家長到校調解後,小鄭下午上學途中竟又遭到李某軍持刀追砍,一番糾纏後小鄭跑至人群中才得以逃脫——光天化日之下持刀砍人,不是窮兇極惡的歹徒是什麼?

但事情到這裡如果還只是讓人憤怒的話,接下來的演繹則令人絕望。據稱李某軍一直是“問題學生”,經常打架盜竊,但大家都拿他沒轍。老師無法管束,學校不能開除,警方不予立案,因為,他未滿16歲,是未成年人呵。“未成年人”,成了他披掛在身上的一副厚重的盔甲。

仗著“未成年”違法犯罪、為所欲為?懲罰可教他們對生命敬畏!

北京石景山發生過一起震驚全國的綁架殺人案。4名還在上學的少年,因沒錢去網吧,心生歹意,密謀綁架班裡的一名同學實施勒索。得手後,因為怕暴露身份,最後將這同學殘忍殺害。

事後這4名少年相繼被捉獲歸案,最終兩個17歲的被判無期,16歲的判了15年,15歲的被判了3年——聽到法官判決後,這4名少年居然在法庭上相視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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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0月間,江蘇常州,未成年人潘某某、曹某、謝某某多次商議到初中同學、15歲的鄧某某家中對其實施強姦。2015年10月5日晚,潘某某準備了手套、長褲、泳帽、泳鏡、塑料袋、水果刀等潛入鄧某某家中。由於發現鄧某某的父親在二樓臥室睡覺,為了順利實施強姦,竟然將其父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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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廣西岑溪一名13歲的男孩沈某,因內心叛逆而離家出走,靠四處偷盜勉強度日。一天,見到村裡有三姐弟在玩耍,便半哄半騙將他們引誘至偏僻處,然後威逼小孩講出家裡藏錢的位置。小孩不從,沈某便殘忍地將他們殺害——這三姐弟分別只有4歲、7歲和8歲。但令他痛上加痛的是,經過警方的追捕,正在逃跑的沈某落網。因為未滿14週歲,不具刑事責任能力,只能被帶到收容所受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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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世界皆有,國外又是怎樣對待的呢?

日本規定20歲為成年人。1999年,當時不滿18歲的少年大月孝行偽裝成一個水管工人,進入了一戶人家,確認男主人本村洋不在家後,他對女主人施行了暴行,在遭遇反抗之後,將女主人侵犯並且掐死。由於11個月大的嬰兒一直在媽媽的遺體旁邊哭泣,獸性大發的少年將嬰兒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當時一審的判決是無期徒刑。由於有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就可以出獄。被告的辯護律師甚至在法庭上對著旁聽席的被害者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簡直就是4箇中國殺人少年在法庭上相視一笑的日本版。本村洋決心為死去的妻兒找回公道,9年的時間他一直上訴。最終,大月孝行在2008年的時候被判處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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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一對母子的日本少年大月孝行在被判死刑後,才真正省思自己的惡行,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但為時已晚——這樣的細節令我感觸頗深。

有人說,他人的鮮血未必能喚醒麻木的靈魂,自己的鮮血才會。很多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感受到生命的可貴。

值得一提的是,判處未成年人死刑在日本並非孤例。2017年底,日本對千葉縣市川市一家四口殺人案中的兇手關光彥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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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彥在犯案時為未成年人,其辯護方希望從“以挽救青少年為立足的少年法”出發,予以輕判,但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稱“這是一起剝奪4人寶貴生命的極其殘忍的案件,在犯案過程中兇手冷酷殘虐。受害者遺屬年僅15歲,一次失去了所有家人,心情也十分悲痛,必須死刑。”“必須死刑”,我覺得這句話既是對受害者的最大尊敬,很大程度上,可能也是讓一個人真正懂得生命的尊嚴與意義的唯一通道。

再來看美國對兩起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判罰。

2014年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12歲女童為取悅網絡恐怖小說中的虛構人物“妖瘦男”誘殺同齡女同學,她們把同學露特納(Payton Leutner)引誘到叢林過夜,蓋瑟依對露特納狂刺19刀,魏爾則在旁慫恿,鼓勁助威。露特納遇襲後爬到馬路上被路過的人發現送醫,奇蹟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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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美國威斯康辛州15歲少女蓋瑟因為12歲時犯下針對同學的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判處精神病院監禁40年!她的同案同夥魏爾去年被判25年精神病院監禁。犯罪時,兩名女童僅僅只有12歲,宣判選擇在三四年後她們已經15歲或16歲時。

2010年,美國印第安納州的一名12歲少年犯Paul Gingerich,因為殺死了自己同學的繼父Phillip Danner而被判了2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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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Gingerich當時要跟受害者Danner的繼子等兩位兒童一起離家出走,Danner15歲的繼子Lundy擔心自己的繼父不同意,因此他們打定主意要殺掉當時49歲的Danne,後來Lundy遞給Paul Gingerich一把槍,兩人進屋之後,“Lundy朝繼父開了一槍後,我很害怕,我也閉著眼睛朝他開了一槍” Paul Gingerich說。

此案偵破後,這個案件在印第安納州是按照成年人審判,儘管Paul Gingerich說當時跟著Lundy去Danne並不相信Lundy會真的殺人,但是Paul Gingerich的謀殺罪成立。

仗著“未成年”違法犯罪、為所欲為?懲罰可教他們對生命敬畏!

在90多天之前,已經成年的Paul Gingerich被關進了成年人監獄,而再過不幾天,他就要被釋放回家服刑了…..這個案件的主犯Lundy還被關在監獄裡,他至少還要服刑6年才能被釋放。

仗著“未成年”違法犯罪、為所欲為?懲罰可教他們對生命敬畏!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愈來愈低齡化,十三四歲、十五六歲,這樣的年齡,在體能上對社會已經具有了破壞力,但在心智上,對生命尚未建立起必要的敬畏,而法律規定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犯罪都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免死金牌”遭遇青春中的暴戾,會形成一股怎樣的破壞性洪流?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威廉·戈爾丁說過,一個孩子,在沒有制度約束、懲罰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野蠻的舉動,生物性的惡便傾瀉而出,形成對生命的不敬畏。

仗著“未成年”違法犯罪、為所欲為?懲罰可教他們對生命敬畏!

美國對青少年犯罪的懲治體系,經過了近百年的研究和實踐,形成了一套精神病院、收容機構、社區矯正和監獄共同構成的“社會控制體系”,並且一部分法律界人士正在嘗試不斷降低青少年犯罪成人化刑罰的門檻。殺了人的就要接受懲戒,不管你是12歲還是16歲….國人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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