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馬“租用員工”模式,其他企業能否照搬?

近日,盒馬針對疫情期間一些餐飲業職工閒置在家的情況,採取租用其他餐飲企業員工的用工模式引發熱議。對此,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師張希寧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此舉是對社會、企業、員工各方都有利的多贏舉措,但也應該注意兩大用工風險。

2月3日,盒馬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疫情期間聯合知名餐飲企業進行合作,採用勞務用工方式,接收雲海餚、青年餐廳(北京)部分員工,入駐盒馬各地門店,參與打包、分揀、上架、餐飲等工作;相關合作涉及上海、北京、西安、深圳、廣州、昆明多地,共計500人;目前已有部分員工到崗。盒馬將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

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這些餐飲行業員工已持有健康證,只要每日體溫檢測正常合格,就具備上崗條件,非常符合盒馬從業人員的要求。從勞動用工角度看,盒馬接收期間,員工與原企業可協商一致採取待崗方式,保持原勞動合同關係不變;而員工與盒馬建立勞務合同關係,員工提供勞務、盒馬支付勞務報酬,形成短期靈活用工。

“可以說,盒馬援企穩崗的做法,是對社會、企業、員工各方都有利的多贏舉措,既解決了電子商務業務激增但人手短缺的現狀,也緩解了實體餐飲行業為顧大局暫停歇業無力負擔企業成本的困境,保證員工收入不因防控疫情而減少,避免人民群眾日常果蔬無法供應或大量短缺,為各行業攜手共克時艱,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張希寧律師說,但其他企業在參考盒馬對接援助困難企業的做法時,應當注意在這種靈活用工方式下,也要注意兩大風險。

根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員工所在餐飲企業因疫情導致經營性停產放假,員工在其他企業靈活就業期間如產生勞動報酬、工傷等爭議,員工與新僱主之間的勞務協議存在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風險。”張希寧律師說。

此外,張希寧律師還指出,員工在靈活就業期間,新僱主企業如果能單獨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對於原企業、新僱主、員工都是最佳保護措施。但如果新僱主無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如在新任職企業因工作原因發生人身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原企業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獲得工傷保險的救濟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礙。此時,可以需要通過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來降低風險、保障員工利益。

“當然我們相信,盒馬作為大企業,在採取上述援企穩崗措施之前,應該已經充分評估、考量並妥善解決了這兩個問題,但其他企業在參考這種用工模式時應注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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