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些收殘疾人的殘疾證和身份信息,每月固定給殘疾人工資的公司,你認為可信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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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信?錢到賬了就可信。

殘疾證和身份信息有什麼用途?

主要是用於登記殘疾人就業,滿足相關部門要求,逃避某些費用。

大部分的企業,正常情況下,都有承擔幫助和吸收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沒有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就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證金,然後國家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幫助、補貼登記在冊沒有就業的殘疾人。

誰需要殘疾證和相關信息?

大部分正常經營的企業都需要。

從現實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為殘疾人提供合適的崗位,或者說,提供足夠多的合適崗位,怎麼辦?為了應付檢查,為了不繳納那麼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為了“避稅”需要,有時候甚至是為了騙取補貼,一些企業就開始動歪腦筋,從各種渠道收集殘疾證和殘疾人信息,進行虛假就業登記,以達到“花小錢辦大事”的不法目的。

中間的利益鏈條有哪些?

企業可以通過少發工資、少交社保等行為降低自己的成本,同時,也可以把這些費用計入公司相關成本用以“避稅”或者申請補貼。

另外,由於企業需要的數量比較多,很多企業無法自行找到足夠的殘疾人信息,於是就委託了第三方代理機構,也就是題目中說到的“專門收集殘疾證和殘疾人信息”的中介機構,這些機構一般而言是掛著勞務派遣或者人力資源服務等名頭的公司,他們在企業收取一定的費用,然後截取一部分,購買社保一部分,發給殘疾人一部分,截取的部分,就成為了他們的“利潤”。

如果遭遇曝光,殘疾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下,沒有實際就業,在其他單位購買社保,登記虛假就業,對於殘疾人而言,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不允許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殘疾人本身而言,是沒有責任的,當然,領了這一份錢,就意味著已經就業,就不能再享受相關的政府補貼。

對於操作虛假就業的企業和中介機構,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至於責任如何分擔,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和這個題目問到的問題關係不大,在這裡就不進行詳細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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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人間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題主的描述是:家裡聽說一個公司專門收殘疾人的殘疾證和身份信息,每月給幾百塊錢,這個可信嗎?他們具體是怎樣操作的?

一、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為了幫助殘疾人實現比較充分的就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為此,國家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促進殘疾人穩定就業、充分就業

。在政府專門舉辦一些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安排殘疾人集中就業之外,還制定專門政策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各省、市還應結合實際情況,規定殘疾人的就業比例。政府在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也必須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法律如此規定,根本目的是幫助殘疾人實現儘可能充分的就業,維護殘疾人勞動權利,使殘疾人能夠通過勞動獲得穩定的工資收入,養活自己及其家庭

為此,國務院專門制定了《殘疾人就業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殘疾人佔單位總人數的比例不能低於25%。並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因比,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即:殘保金、保障金)其實就是對未按照規定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而繳納的一筆資金,是一種企業未盡到社會責任義務的代償方式,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但屬於國家強制徵收的行政性收費,和稅收並無本質的不同。

二、一些公司專門收殘疾人的殘疾證和身份信息,每月給幾百塊錢,這個可信嗎

本來,國家的本義是:要求普通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5%,專門的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達到25%,是為了讓殘疾人就業有一個硬性約束條件,使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成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的正式職工,實現儘可能充分的就業,而不是其他。一旦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比例達不到規定要求,就必須履行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給政府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並由稅務部門予以強制徵收。

正因為如此,一些不良的企業、事業單位,盯上了殘疾人證及其身份信息,在沒有達到殘疾人就業比例的情況下,即不讓殘疾人到本單位實際就業,又私下偷偷地收集殘疾人證和殘疾人身體信息,製造本單位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要求的假象,以逃避國家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殘疾人每月的幾百塊錢,實際上就是借用殘疾人證件的報酬,說是

封口費毫不為過。這樣做,其實質是殘疾人和不良單位聯手,製造假象,矇蔽稅收機關,以達到不繳或少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是標準的偷逃行政性收費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當然應該予以嚴厲打擊

更明確地說:正是通過出借殘疾人證,讓不良單位僅僅用幾百塊錢的成本,實現偷逃行政性收費的目的,從而讓國家幫助殘疾人就業的政策目標徹底落空。不客氣地說:殘疾人出借殘疾人證是助紂為虐,乾的是損害國家政策嚴肅性的事,更是損害殘疾人整體利益的事情,也是不良用人單位的違法亂紀行為的幫兇

因此,可以肯定地說:專門收集殘疾人的殘疾證和身份信息,每月給幾百塊錢,這個事情是真實的,可信的。可惜的是:這種做法是裡應外合,聯手欺騙國家,偷逃行政性收費,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他們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後果又是什麼呢?

尤其應該指出的是:出借殘疾人證相關信息的殘疾人,被不良企、事業單位當成正式職工上報給稅務機關,用於冒充、頂替本單位正式就業殘疾人人數。這種行為,一旦被民政部門、殘聯發現,會把出借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己經就業的正式職工對待,名正言順地取消其享有的社會救助待遇,如低保金、特困人員供養金、殘疾人兩項補貼等。倘若稅務機關發現,也會按照政策的規定,對殘疾人和用人單位做出經濟處罰;如果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奉勸殘疾人朋友,潔身自愛,遵紀守法,千萬別幹這類違法違紀的勾當


水波不興3291


這是可信了,因為國家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給企業制定了不少聘用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所以企業為享受這些政策,會使用一些有殘疾證的人士。經查找相關文件,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殘疾人保護法和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聘用殘疾人達到所在省政府規定比例的,免繳殘疾人保證金,各省設定的比例可能不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四、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的規定為準。


方果的視界


有一定的可信度,主要是單位為了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據我所知,如果只給工資的話,是不行的,還要給殘疾人交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

下面我們以河南為例,說一下這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怎麼回事:

一、什麼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由所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就業沒有達到相應的比例,每年度應當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個費用就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需要交納多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總額。

我們來舉個例子:假如河南省鄭州市的一個企業,員工總人數為100人,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這個單位需要交納多少保障金?

按照1.6%的殘疾人就業安排比例,這個單位應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為100*1.6%=1.6個人,鄭州市2017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70486元,那麼單位應當承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100*1.6%-0)*70486=112777.6元。這個數目是很可觀的,這還是中小企業,如果是大型企業,這個數目就有些嚇人了,所以很多單位都願意安排殘疾人就業,一是有益於社會,二是減輕企業負擔。

三、都需要什麼手續?

並不是給殘疾人一部分工資,就能減免這個費用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安排的殘疾人是單位的正式職工,或者上年度與殘疾人簽訂了1年(含1年)的勞動合同;

二是要給殘疾人交納基本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並出具證明。

三是殘疾人必須是法定就業年齡。我們單位就曾有一名殘疾職工,後來退休了,就不能減免這個費用了。

四是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錦瑟談職場


這是真的可信的,你說的這件事主要是企業為了免除殘保金以及一些稅收而想的壞主意。國家為了發展殘疾人事業以及促進殘疾人就業,所以有個規定是企業需要按照1.5%的比例接收殘疾職工,如不滿足此條件則需要徵收殘疾人保障金。

他們需要的殘疾證主要是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人。因為一個一級殘疾證相當於1.7個普通殘疾人就業。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公司不足100人,你只需要招聘一個一級視力殘疾人就可以了。

有良心的企業會給殘疾人繳納五險,另外每個月發幾百元工資。沒良心的企業則直接會每個月給殘疾人幾百塊錢就了事。

很多殘疾人為了每個月能拿到幾百元錢或者免費繳納社保就答應了公司的要求。其實這種事是違法的,有詐騙,殘保金以及偷稅漏稅的嫌疑。

提醒廣大殘疾人不要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破壞了國家殘疾事業發展,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殘疾人事業才會越發展越好。

由於本人雙目失明,打字都是依靠語音輸入法自動合成的,難免會出現錯別字或者標點錯亂的問題,請大家多擔待,感謝大家對殘疾人事業的關心。

關注我帶你走進一個不一樣的充滿正能量的世界。


盲人武哥


有的殘疾人,把殘疾放在民政技業,廠裡,民政技業,廠,要一定的殘疾人比例,才可免稅,只要殘疾人把殘疾證擺在民政技業,不要去工作,上級檢查時,那天去一下,,這件事是真的,就是偷稅狗當,政府去檢查,平時不上班,檢查天都在那了,政府應從嚴治理,偷稅是違法行為,必治,


風雨玫瑰風中搖曳


有些單位利用殘疾人指標減少上繳承擔的社會費用是有的,但是殘疾人給人家使用了證件也就失去了低保或者刷待遇,因為信息反應的是你已經就業。國家要求每個企業都要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是1.7%。低於這個比例按一個人計算,如果不安排就要被社會徵繳殘疾人就業基金,當地社平工資數額。有些單位為了自己不繳費,留採取非法使用殘疾證手段欺騙國家,然後給拿出殘疾證並不實際工作的殘疾朋友一點點好處,每個月給點錢。這樣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企業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將受到嚴厲處罰。


夏日之冰1


這個問題我看你是在開玩笑的,我在一個企業幹了十幾年了一直沒見個這樣的事,可乾的活比那些人多,你們所說的都扯淡。


紅高梁233866495


可信。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力更生就業,給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減免一定數額的稅費。


1、根據殘疾人保護法和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聘用殘疾人達到所在省政府規定比例的,免繳殘疾人保證金,各省設定的比例可能不同。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


80後鄉鎮幹部


對於企業收取的殘疾人殘疾證及個人信息承諾發工資的情況應該謹慎對待。

首先要對該企業這個行為的目的先了解清楚。如果是正規企業,並且有專門的針對殘疾人的扶持政策進行幫扶社會殘疾人士,這個是可信的!

其次,有些不良企業通過裙帶關係套用國家相關政策扶持專項資金,以這種方式收取殘疾人證件及信息,謀取私利,少量發放給殘疾人,這種情況雖然對殘疾人也有些許幫助,但這種行為不可取,如有發現最好向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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