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責,檢方:防衛過當?能否恢復無罪反殺?

huike765


個人意見:正當防衛。至於能否恢復無罪反殺,不敢確定!審判很難因輿論的導向而改變。

談談理由:根據報道的起訴書可見,認為防衛過當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呂某沒使用兇器;二是呂某的行為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三是於海義使用了兇器;四是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筆者對上述第一、三點不持異議,但是,對於第二、四點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於海義是殘疾人,身體行動不便,其面對行兇時的反擊能力肯定不如正常人,而且孤立無援,只能自救。但呂某是正常人,且是個醉漢,從其酒後滋事的行為來看,用我們經常叫醉漢的稱呼來說,他就是個“酒瘋子”。這種人在思想上不經頭腦,易衝動;在行為上下手無輕重。一旦發起瘋來,極其容易引發傷害後果。而且,從案情可以看得出,呂某已經在動手毆打於海義了,他的行為隨時可能造成於海義身體受傷。筆者曾辦過一個案子,一醉酒摩的司機將另一摩的司機發生矛盾,拉扯、推到另一摩的司機,從而導致該摩的司機身體倒下,頭部著地,頭顱破裂死亡。可見,有時一個輕微的暴力都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後果,何況呂某是在實施毆打!因此,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人身安全。嚴不嚴重,不能以出現了嚴重後果來做事後諸葛亮!也不能要求於海義在當時情況下還要去判斷是否嚴重危機他的人身安全,這是強人所難!情急之下,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護自己。


其次,難以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結論。

從力量對比來看,作為殘疾人的於海義很難打得過作為正常人的呂某。對於沒有發生的事,我們不能主觀臆斷。至少在這個案中,我們很難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推斷。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應推定於海義不用兇器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於海義在明知打不過呂某的情況下,難道還不允許他拿刀實施反抗?

所以,筆者認為應認定於海義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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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點通


可以在大街上問任何一個正常人,深更半夜一人強行砸門入室,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肯定不會認為闖入者進來要參觀一番,任何人的反抗也肯定是要採取一切手段制止闖入。普通百姓在精神高度緊張的情況下,還能仔細觀察闖入者是空手或執有器械,判斷或尋問出闖入者的犯罪程度,並隨著闖入者犯罪手段升級而使反抗隨之升級。你打我一拳,我才能打你一拳。你捅我一刀,我才能用刀。你想殺死我,這時我才能殺你,連最最聰明的人做不到這點。那麼一個殘疾人,面對身體正常,而且處於狂暴狀態的犯罪嫌疑人深夜闖入時,他會認為自己單憑體力能制服闖入者,答案難道不是非常明顯的嗎。


夕夢餘


其實這種事情中國真的要學美國的法律,相比之下中國在這種事情上的判斷與智障忙什麼區別。個人家裡,是無可爭辯的私人領地,何況是在晚上受到侵犯,而且是一個不能自控的醉酒人員。用什麼標準來衡量受侵犯的人徒手可以制服這種人,或者是受侵犯人完全可以不傷害侵犯者的情況下自保不守傷害。任何人在一個有行為能力面前都不敢這樣自信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受侵犯者有多少能力去判斷需要用多大的反擊力度去自保,可能真的太難了吧。受侵犯者至少有權利將侵犯者反擊至沒有行為能力的程度,這樣才能對那些侵犯別人的狂徒予以實實在在的威懾力,才能更大程度減少這種事情發生。本案不知道受侵犯者是否在侵犯者失去行為能力後還加以攻擊,如果是這種情況,被定罪是肯定的。建議提問者在提這種問題的時候,最好客觀簡單描述一下實情。老實說,提問者這樣提問,容易擾亂視聽,容易對司法造成干擾。如果被侵犯者是因為後面所提到原因被定罪,提問者應該被拘留。


通往幸福的路還在施工中


看看最近的杭州傳銷致死案件的結果,拜託,檢查歡們,多看看案例,不要動不動就是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如果還這樣判刑,我建議所有小偷半夜都去檢查官的家裡,去法院法官家裡偷幾個文件回來,或者去偷幾個打火機回來就行了,


用戶1303956435129


一個殘疾者本身就是社會的弱勢群體,面對歹徒侵犯他(她)們別無選擇。本案作為一個常人都無法避免被歹徒傷害一個,一個殘疾人要麼無助的被歹徒“屠虐”,要麼就要奮起反抗。假設公檢法機關認為守法公民面對歹徒只有任其宰割,別無選擇。那麼這個社會就不存在“正當防衛”了,我覺得在殘疾人身上根本就不存在“防衛過當”。


東方朔566


法律是保護遵紀守法的公民,不是用來縱容違法犯罪的工具。已經用暴力手段強行闖入他人民宅,並且對房屋主人進行暴力侵害,而且受侵害者是個四級傷殘人員,為何還要起訴為防偽過當。如果這個罪名,今後此類案件會逐步上升。建議專家學者們好好研究研究法律,不忘初心,保護人民。


海洋214544009


在中國正當防衛就是一個笑話.就像有一個反殺案子的殺人者在法庭上問法官當時他應該怎麼辦.這個事是一個普通人不能辨別的.什麼叫防衛過當,很不好界定,我怎麼知道罪犯還能不能對我的個人生命還有沒有危險.這個誰能保證.


熊貓


受害人闖進屋打人時是否攜帶凶器?攜帶什麼兇器?會否在現場順手拿起趨手的物件?都在其一念間,未帶凶器也只是檢方事後才知道,不能要求正當防衛者未卜先知壞人會在電光火石間怎麼打人,而從容應對之,所以行使正當防衛權,取消防衛過當條款,只需判斷誰是正當防衛者,誰是在先危及人身安全者!


中庸一往無前


對付行兇徒不盡力反擊怎麼能自保?倒底什麼叫防衛得當?有那把握剛好制服的工夫可是幾個人會?法律只能量刑防衛與行兇,不應得當不得當的說法,凡行兇者被殺活該,法律承擔不了防衛失敗造成的後果,幾宗案件裡有法律承擔過責任?人想自保只有拼命一搏,要麼兇徒生我死,要麼我生兇徒死,只有兩個結果。


凌風144403443


第一,國外都一直沿襲個人住宅反殺無罪。就是指別人用非法手段進入公民的住宅威脅居住人員生命,被居住人反殺,居住人免於法律責任。據相關報道我國有鬆動恢復漢朝法典的個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在受到傷害反殺無法律責任。第二,一個弱勢的殘疾人,反殺一個斷片了強壯人,並且還是誤殺。在現有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是多麼牽強呀!第三,在情大於法的今天,多名當地人出於同情聯名請求輕判,上述人不被免罪。我們的法律是否太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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