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疫情給PPP項目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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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國務院及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等地方政府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已通過正式發佈《通知》等形式提出了延長春節假期及企業延遲復工要求的防控舉措。另外,由於疫情的不可預測性,不排除國家和地方後續對復工期限進一步調整的可能性,因此預計該等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其潛在升級舉措將對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於PPP項目等)產生較大影響。對此,有必要釐定肺炎疫情這一事件的性質,並梳理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投資項目產生的具體影響,在此基礎上相應提出應對建議,減少疫情防控措施對投資人(含其設立的項目公司,下同)及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持續性的不利影響,儘快恢復社會經濟生產生活。

如何應對疫情給PPP項目帶來的影響?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是構成其他事件?

通常而言,如投資項目的相關合作協議條款中已對“流行病、饑荒或疫情”屬於何種事件作出約定的,在此情況下,投資項目各方應當按照既有協議約定判定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相應的防控舉措要求是否屬於政策法律變更或政府行為,並進一步對各方責權利進行合理分配。

如既有協議並未作出約定的,則需結合肺炎疫情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當事人舉證證明情況、是否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義務等因素綜合判定,可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勢變更,或政策法律變更,或政府行為。對此,詳見筆者撰寫的《建築企業如何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一文中的相應觀點。

二、因肺炎疫情防控而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導致投資項目建設期逾期,如何應對?

對於處在建設期內的投資項目,中央及地方政府以規範性文件形式要求相關企業延遲復工,且後續是否會繼續延期尚不明確,可能會因此而導致投資項目的建設期逾期。若該等疫情防控措施客觀上影響了建設期,投資人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

對此,如投資項目的相關合作協議條款已相應明確約定的,可依約申請建設期順延,及/或提出逾期索賠;如相關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最高法院“北京新領國泰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案號:(2013)民申字第659號)”的裁判精神,依肺炎疫情客觀上所影響的工期,向政府方主張建設期順延。

三、因肺炎疫情防控而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導致投資項目建設成本增加,如何應對?

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項目中,如因政府方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導致項目建設成本(融資成本、人工費用、保費等)增加的,投資人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

就此問題,前述對於“流行病、饑荒或疫情”的不同定性,將會導致建設成本增加風險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承擔主體有所不同。如政府方採取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構成政府行為或政策法律變更,投資人可向政府方主張將增加的建設成本計入項目總投資,或由政府方提供建設期補助,即建設成本增加的損失最終被轉移給政府方來承擔;但是,如將該事件定性為不可抗力的,由於根據《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政府方據此要求免責時,不排除該損失需由投資人自擔的風險。

如何應對疫情給PPP項目帶來的影響?

四、因肺炎疫情防控而要求企業延遲復工是否會觸發項目暫停服務,以及如何應對?

對於處於運營期階段且不屬於政府方《通知》所規定的遲延復工例外企業範圍的基礎設施領域項目,勢必會造成該等投資項目無法持續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觸發投資項目的暫停服務機制。該種情形下,投資人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

對此,如相關合作協議中已約定了“暫停服務”條款的,則投資項目各方可依據協議約定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等要求啟動暫停服務機制。如無約定的,各方可啟動協商機制,明確暫停服務期間各方責權利;從投資人角度,可儘量主張肺炎疫情導致的暫停服務構成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計劃外暫停服務”(即在投資項目運營期間,發生了可歸責於政府方原因的突發事件造成項目暫停服務),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有權向政府方索賠因此造成的費用損失並申請延展項目期限。

五、因肺炎疫情防控而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導致投資項目運營收入減少,如何應對?

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項目,特別是使用者付費項目或者由投資人承擔市場風險的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如因政府方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導致項目運營收入減少的,投資人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

對此,如相關合作協議條款中對“流行病、饑荒或疫情”作出定性安排的,則同樣可按照相關定性安排確定運營收入減少風險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承擔主體。否則,投資人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採購文件約定,要求政府方延長項目運營期,或由政府方提供運營補助,或觸發一般補償事件。而與前述問題三建設成本增加問題較為類似的是,如該事件被定性為不可抗力的時候,不排除投資人需自擔運營收入減少這一損失的可能性。

六、因肺炎疫情防控而要求企業延遲復工是否會觸發投資項目臨時接管,以及如何應對?

另外,對於部分處於運營期階段的投資項目,可能會因政府方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投資人直接負責項目運營服務的暫停而觸發投資項目的臨時接管機制。如因此觸發臨時接管的,投資人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

對此,如相關合作協議中已約定了“臨時接管”條款的,則投資項目各方可依據協議約定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等要求啟動臨時接管機制。如無約定的,從服務社會公共利益角度,投資人可配合政府方做好臨時接管,後續由各方限期啟動協商機制,明確臨時接管期間的各方責權利,特別是臨時接管期間政府方付費義務的履行問題。

如何應對疫情給PPP項目帶來的影響?

七、因肺炎疫情影響時間不確定,投資人下一步如何應對?

對於潛在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持續升級的可能,對投資項目產生影響的不確定性將持續擴大,除了上述應對建議外,尚需投資項目各方啟動必要的再談判機制,在再談判期間爭取恢復或減少疫情防控措施產生的負面影響;如無法協商一致或客觀上已導致合作目的無法實現的,則在必要時可提前終止合作,由項目各方洽商提前終止補償方案。

文章來源:周月萍 周蘭萍 中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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