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買4200元的手機,家長髮現後要求手機店退款,手機店拒絕,應該怎麼解決?

埃利奧特001


前面很多人說了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問題,我就不多說了。

如果說手機還沒有拆封,不影響店家銷售,要求退款退貨還能理解的。如果拆開了,甚至激活了,那麼蘋果的質保期開始了,就算是保護再好,也是二手手機了。店家拿回去折價賣是肯定的,還不一定好賣。正常都不會同意的。

真要不滿意就走法律途徑了,但是孩子十五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到底會怎麼判不好說。而且這個時間成本太大了吧!

當然,如果手機本身有質量問題或者價格虛高另論了。

有網友提出了很好的意見,手機留下、送人或者放那等以後再給孩子用,都可以。沒必要跟店家鬧,人家也沒搶沒騙,掙的本分錢。讓一步大家都好。

這事,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孩子,不能這樣毫無節制的開銷,樹立合理的價值觀和消費理念。要不以後不是4000塊錢的事了。


南華山下


做生意的基本上不會拒絕來消費的客戶,另外你不賣給他,也會有別人賣給他。而且現在條件好了,小孩自己有錢也正常啊。我上初中高中的時候,自己有身份證,手機卡自己辦的,銀行卡自己辦的,錢也是自己存的。自己也去買過手機,很正常。


西南伏龍


一、您的問題中提到了未成年人。得分幾個情況進行說明。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為行為能力的欠缺被否認。如果屬於上述情況,則其行為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的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

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

二、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是法院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您的上述情況,根據您孩子的情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您拒絕追認,那麼,合同就是無效的。

您可以和商家協商和解,如果不成;您可以請求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解。但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商家拒絕調解,就算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了,商家不想走這個途徑,那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是盡了應盡的職責了;

以上不行,您就走法院起訴途徑,但需要自己舉證的。上述未成年人買4200元的手機,如果商家沒有開具發票,您在與商家交涉時,自己進行證據的收集和補充。辦法是:一是可以依法向商家要求補開發票,您的孩子交款4200元,手機拿到手,與商家已經成立事實上的合同關係了。不補開,可以向稅務部門反映情況,應該不是問題。二是您的孩子在哪個時間,具體與哪位商場工作人員處購買的,工作人員是怎樣宣傳的,您要與商家交涉的這些過程通過手機錄音的形式予以確認,作為您尋求法律救助的證據。

但是,有一點需要說明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這點,有沒有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如果有,您就沒有理由了,如果,還沒有出臺,就可以參考上述我的觀點。

我的觀點,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實際上,在與商家交涉過程中,您最主要的是依法與商家交流,再就是依法固定證據,給商家施加壓力,告訴他們走法院途徑,會是怎樣的結果,他們也會理性進行分析的,會耗費時間成本、金錢成本,人力成本。


紅盾玖姐聊職場


我國民法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年滿14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購買手機的行為。在一般人看來,基本上達到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屬於有效的行為能力。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付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去。商家不開發票的行為違法,可以向消協、有關行政機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北京謝澤光律師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有規定,不再重複!補充說明,未成年人只能從事與他年齡符合的買賣行為,如文具,玩具,辣條,都是可以的,監護人不得要求撤銷!

本案例的價值四千多的手機,不管這個錢是他個人的,如壓歲錢,還是監護人的,顯然超出一般法律認為的合理範圍,監護人如果認可,可以買賣有效!如果不認可,可以和商家提出解除買賣關係!商家有義務配合!涉及已經使用的,可適當補償。

至於商家不配合,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常州人在合肥


事情經過:孩子是2003年12月出生的,元宵節期間用自己的春節紅包花了4200元,到路邊的移動公司加盟店買了一部IPHONE8,店家查看了孩子的身份證,仍然收錢賣了手機,同時沒有給孩子任何憑證(發票)。家長髮現後立即要求手機店退款退貨,但是店家拒絕;家長就反應到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所,該所負責人員稱孩子年滿14週歲,無須退款退貨。手機店和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處理合法嗎?家長下一步需要如何處理呢


埃利奧特001


這個事情我覺得不復雜啊,過錯在孩子 他即使未成年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4200的手機 適當折價退。


天翼用戶9142633721193


把三包憑證拿出來,上面有七天無理由退款


年度最佳繡兒


我家孩子上高中,自己拿壓歲錢去交學費,結果發現這學校不好,反正不夠18歲,找學校賠錢行麼?


粗心宅男


應退款,返回手機,起碼要未成年人家長同意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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