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幹了2年的公司沒簽勞動合同,現在剛籤勞動合同就被公司辭退。能賠前2年的補償金嗎?

起名好麻煩2020


首先,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涉及的賠償金問題;二是勞動者被公司辭退後涉及的補償金問題。下面就這兩方面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一、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兩款法律規定,你只要出具可以證實你與企業存在勞動事實,證明勞動關係的依據(如,上崗通知書、工資條、工資表、考勤以及社保關係等等),便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企業要賠償你俗稱的“雙倍工資”。同時請注意,兩年後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也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在你入職後每滿一月截止到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段時間,每月都應付你“雙倍工資”。

二、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的“年限”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的勞動者在同一個系統不同單位之間調動的,原先的工作年限應計算。)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此處的工資是員工的全額工資,包括計時、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收入。你已在企業工作兩年,企業應付你兩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所以,你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你賠償金以及經濟補償金。


職場新觀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解釋:如果公司與你有勞動僱傭關係後,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付給你實際工作月份的雙倍工資;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認為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然單位應當付給你一年以後的工作月份的雙倍工資,並且在辭退你的時候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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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目前司法界對補籤勞動合後,企業是否還需要支付2倍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存在爭議,各地的判法也不一致,你可以向當地仲裁中心申請仲裁,前提是你要掌握相關的證據,證明企業確實是後面補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是被企業違法解除的,還可以要求企業恢復勞動關係或者申請雙倍賠償。

一、企業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和你二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你二年的2 倍工資。但是你已經和企業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是你們真實意思的體現,很難要求企業再改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補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能規避2倍工資的懲罰?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法律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或者續簽合同,但在事後用人單位已經補籤,而且還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勞動者沒有因此而遭受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不需再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用人單位事後通過補籤的方式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也未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單位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在實際仲裁中,採用這兩種觀點的都有,每個地方的判決尺度不一樣,具體以各個地方的為準。

三、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2N賠償金

儘管對前面兩年的2倍工資存在爭議,但是對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異議的,企業必須按照2N進行賠償。

你需要找出企業解除你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解除程序是否合法,解除的相關依據是否合法,規章制度的生效流程是否合法,是否提前本人等等。

最後,從你提供的情況說明來看,企業應該是早計劃要辭退你了,但在辭職的過程中發現有2年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於是和你補籤後馬上將你開除。你現在做的就是收集證據仲裁,再有仲裁員進行調解,如果達到你滿意的補償方案,就簽字,如果不滿意,就讓仲裁院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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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涉及兩個問題,即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和被辭退的賠償。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公司前兩年和你沒簽合同,是違法的。在這兩年期間,應當每月按照雙倍工資支付。

二、被公司辭退賠償。

這一點要確認清楚被辭退的原因,原因不同,決定了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兩種情況:

  • 如果是個人重大過失、嚴重違規等個人原因,被公司辭退的,則沒有賠償。瞭解清楚自己因說明被辭退,這個原因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的,如果是,那就沒有賠償,是自己的問題。
  • 不是自己原因,是公司故意找各種理由直接或間接原因導致你離職。比如故意找茬,累計違規達到辭退,或者績效連續不符合要求達到辭退等。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的問題,都是需要賠償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賠償的情況: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如果事實清楚,先和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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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勞動關係實際建立的時間。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說明什麼時候正式開始工作,什麼時候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即使沒有簽署合同,這個時候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第二,勞動關係建立的形式。勞動關係的建立是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而且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明確規定的,即,用工開始起一個月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勞動合同書是要在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的。

第三,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在單位用工後,一年內沒簽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約定工資標準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注意這個支付最長時間為十一個月。那麼,超過一年怎麼辦呢,例如我們題目中所說的2年。按照法律規定,從第二年開始,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這個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前2年的工資應當這樣算,有十一個月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剩餘都是支付正常工資。同時,第二年開始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倒影Lawyer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者被單位辭退,首先確定自己沒有過錯,比如是否嚴重違反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由於自己的過錯給單位造成了嚴重損失等等;如果勞動者沒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鑑訂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書面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另外勞動者可按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所在單位足額補繳社保費用或者賠償未享受社保待遇的損失;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視為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兩年後又補簽了勞動合同,因此這款規定己失去意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對來說處於弱勢一方,因此當用人單位無合法的理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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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銀河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看看補償金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滿足上述第(二)至(七)條之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接著,我們再看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2年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雖然,公司在你工作的2年期間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為阻卻你得到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但作為勞動者,你還是應當收集並掌握自你用工之日起以來你在公司工作的相關證據,以此來證實你已經工作了兩年了這樣你不僅能得到解除合同時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你之前2年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也沒問題。


最後, 如果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曾小律


這個案子重點不在法條,提問者想必也能從其他回答中獲取這方面的知識,在此我重點要分析一下細節,您看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

兩年沒有簽署合同,雙倍賠償已經超過時效,這時候可以主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因為就此被辭退將獲得更多補償金

再要看一下您的勞動合同簽署日期是兩年前,還是最近?

如果是最近的日期,那麼您要下的功夫就在證明之前兩年間,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沒有合同並不一定就沒轍,社保記錄、工資流水、工服工裝。。。,有了這些,前面第一條主張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是兩年前的日期,無固定期限的主張就不存在了,應該說是被企業設計圈套了,那樣的話,拿到的補償就是俗稱的N+1,三個月的稅前工資,每月的數額以之前十二個月的所有收入加總,且為未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除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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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願意的話,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但是你必須找到相應的證據證明你確實在公司工作了2年。


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工作時長?


最顯而易見的,就是離職證明上,上面如果有你真實的入職時間,那麼你就可以要求單位根據你的在職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那麼你就將你以往的工資流水從銀行打印出來,這樣也是一種證明,當然還有社保繳費記錄、交稅記錄等等;


如果上面那些都沒有,那你就只能看看是否有工服工牌、考勤表、打卡記錄這些東西了。


簡單的來說,你需要找到能夠證明你入職時間跟離職時間的證據,應為如果你要申請勞動仲裁的話,你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


怎麼補償?


根據你的在職時間,一年一個月的補償方案來計算,單位應該支付你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你,而是讓你一個禮拜內直接走人的話,那麼你可以額外要多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也就是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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