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52个“行话”和实务操作20个问答


招投标中的52个“行话”和实务操作20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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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52个“行话”

1、流标

“流标”一词中的“流”字与“流拍”、甚至更为耳熟的“流产”中的“流”字大体有相同的意思,意即招标失败。

2、围标

即围攻夺标之意,这是一种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串通投标。

3、决标

即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决定中标人的过程。

4、拦标价

即招标控制价或投标限价。

5、讲标

即对投标方案的陈述。

6、询标

即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过程。

7、暗标

暗标指采用“匿名”方式投标,即投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任何名称、印章、标识以及其他任何可以推定为某投标人专用的符号等。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排版,字体、字号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统一要求。

8、明标

明标是相对于暗标而言,即所有投标文件可以一目了然地分辨出其相应的投标人。

9、甲供

即由业主供应。因为一般的工程合同都是以业主为“甲方”,因此简称为“甲供”。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都是指由业主供应。

10、甲控

业主不直接供应材料或设备,但材料或设备的供应商应在业主拟定的短名单范围内。

11、轻包

指包工不包料,即材料采用甲供。

12、议标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13、定标

即确定中标人。

14、标业

指招标投标。

15、清标

清标的工作内容即:

(1)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3)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16、续标

“续标”属于 “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办理续标的相关法规依据摘录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政府采购法》第31条:“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7、跑标

即中标人不是业主期望的目标单位,这就是“跑标”。

18、陪标

就是以陪衬的角色参与投标。

19、监标

一般指监督开标的过程。尽管评标过程中也有监管部门的人员在场,但一般不将这一过程称为“监标”。

20、唱标

开标会上复读投标文件中诸如报价、工期等内容。

21、阴阳合同

即一份合同有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版本是合同双方私下的约定(即阴合同),另一个则用于台面上办理备案、缴税等事宜(即阳合同)。

22、标书

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

23、封标

是指把投标文件封装起来。

24、标前会

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开始投标前召开的信息发布会。召开标前会的主要目的是向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使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人的需要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一个成功的标前会,可以沟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的联系,加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减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

25、遴选

遴选谨慎选择的意思,因此遴选可解释为以一种慎重的方式选择、挑选或选择的过程。由于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很多管理细则滞后,因此很多地方对招标代理的选择一般不使用招标方式,有的叫比选,有的则称遴选。

26、资审

资审是资格审查的简称,即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从资格审查切入的时间划分,资审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从审查方法上可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27、固化工程量清单

指工程量固定的清单,即投标人报价时不得改动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数量。

28、同体

招标投标中的同体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投标人;

(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3)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4)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9、点射

招标投标中的“点射”是指业主期望的中标人为某个具体的单位,业内有时也将这种目标称之为“刚性目标”。有的业主对中标人的期望目标是某几个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即可,这时就属于“扫射”。

30、摆龙门阵

招标投标中的“摆龙门阵”即指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闲聊。

31、授标

即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标王

招标投标中的“标王”一般有以下意思:

(1)以招投标形式产生的最有价值的标的物;

(2)最终报价最高的投标人。

33、进场交易

即在项目所在地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1)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2)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34、只供材料

“只供材料”就是指承包商只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供应即可,而不是在采购后再进行“加工”使其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

35、述标

“讲标”,就是投标人在评标工作正式开始前在评标现场或通过视频传送方式简要介绍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要点,以方便评委对投标方案要点的把握,同时也可以比较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项目负责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述标”多用于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大型项目的监理招标中有时也会安排述标环节,但提法有所不同,如“总监答辩”、“总监陈述”等等。

“述标”一般采用投标人与评委面对面的方式,此种安排的优点是方便交流,口试与面试兼顾。但缺点是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的规定,因此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将述标进行了改进,即通过视频传送方式进行,评委可以看到投标人,但投标人看不到评委。

36、落标与落标通知书

落标就是未中标,因此落标通知书也即未中标通知书。

37、分标

指标段的划分。

38、指定招标

指定招标的含义是:由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39、简易招标

简易招标程序如下:

(1)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2)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3)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4)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5)其他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40、宣标

可理解为唱标,即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41、标函、标单

标函等同于目前所说的投标函,标单则相当于目前所说的投标文件。

42、戴帽子项目

指按招投标法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包括: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顶帽子);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5)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43、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

意指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中的评标委员会既不顾前,也不顾后,只负责评标当天的所谓评审事宜。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评标工作的责任追究,也无助于评标工作质量的提高和改进,因此被形象得称为“一夜情”。

44、被招标

指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导致招标过度,不少招标人不是出于选优进行招标,而是为了履行招标程序而招标,也就是在被动的情况下选择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因此称为被招标。被招标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没有招标的项目也被统计到招标项目的范围内。

45、A+B值评标法

这是一种单纯依靠报价决定胜负的评标办法,类似于我们后来所说的复合标底法。从大类划分属于单因素评标法。

具体做法是:取低于标底一定幅度范围(如5%)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以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当时的市场行情集体研究决定的期望值为B,然后以(A+B)/2为评标基准价,低于且最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如全部投标报价均高于上述基准价,则改为按(A+B)/2为最佳报价进行议标,议标的顺序从最低报价者开始。

上述方法的优点是:A和B都需要在开标后才能确定,因此可以避免事先泄露标底。不足之处是排除了对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和企业信誉等因素的评价,因此难免有失偏颇。

46、叫行敲定法

从字面上可解释为随行叫卖,敲定成交。

这是一种融开标、评标和决标为一体的评标方法。具体做法是: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公布招标的各项条件,也就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按约定的时间进入交易现场,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中介机构根据标底价格叫行,有资格的投标人当场报价和承诺其他招标要求(如工期、质量等),经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由招标人选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低且在合理范围的投标人当场敲定其为中标人。

47、两段三审评标法

两段即指初评和综评两个阶段,“三审”指行政性评审、技术性评审、报价及财务评审

48、招标主义

招标主义是指教条地理解招投标制度,夸大招标的作用,扩大招标的范围,不注重招标工作的实际效果,片面强调招标工作的程序性。在诸多资源配置的方式中,有将招投标方式至上的思想。

49、跟标采购

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情况紧急;

(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三)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四)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50、发盘

即报价,是常用的外贸术语。

51、实盘

所谓实盘,是一个正式的外贸报价,不但应有完整的价格术语表达式,还应包括品名、数量等。特别还要加上报价有效时间,因为市场变化大,价格常常要随行就市做调整的。这种正式的报价,一经报出,在报价所规定有效期内回复接受,出价方就不可再做更改了。

52、虚盘

虚盘即投标人留一手,特别是价格留有水分。

53、挤标

指在资格预审中,人为设置过高门槛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留下关系户。


招投标中的52个“行话”和实务操作20个问答

招投标过程中,常见实务操作20个问答

1、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第一名为无效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由投标人依据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2、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于何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答: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

7、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答:分包:是指从事 工程总承包 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答: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2、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哪些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答: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4、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多长?

答: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5、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如果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投诉是否需缴费?

答: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18、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19、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

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

(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20、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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