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的監督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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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行政區域內受監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

二、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有影響使用功能的部位、現場施工安全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

三、對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和提交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評價書。

四、負責做好本地與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培訓、普及工作。參與“天府杯”、“標化工地”、“攀枝花杯”的申報、初審、評審工作,推動質量安全工作穩步向前發展。

五、公示受監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狀況,受理受監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投訴工作。

六、組織參加各類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大檢查,參與或授權主持發生在本區域內的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本地區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與管理;審查下屬監督站的資質,指導下屬站的監督業務;考核本地區監督站和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


王2巖


說了算,還不是五大責任主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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