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這樣情況下,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酒肆茶坊


“哈哈”,難道題主什麼都不想要了嗎?準備裸辭?是題主太任性,還是自己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建議題主還是多學習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吧,以免自己哪天吃虧上當,就悔之晚矣!

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我將從三個方面來逐一給予解答,希望能給你一點幫助。

1、合同到期,公司既沒有繼籤也沒有辭退,這種狀態該怎麼理解?

其實題主的這種勞動現狀,就是用人單位想讓你主動提出辭職,“不想給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題主真的直接走了,正好中其下懷!如果按正規程序,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你,公司將在合同到期後終止勞動關係,不過用人單位需要為你支付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的法律條文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條文依據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舉例說明一下:如果題主在公司上班3年,按正常程序終止合同(合同到期),那麼公司應該在題主離開時再支付3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可是,公司既不與你繼籤合同,也不辭退你,其目的就是在等你“自主辭職”,從而可以一分不付便打發你!

2、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只要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關係一直還在持續,則用人單位便應該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就是有關法理依據,當然用人單位並不存在好心,爽快為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其真正的意圖就是想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手段,方式來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

殊不知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偷雞不成,蝕把米”!只要勞動者能沉著應對,不要盲目行動,只能是越拖對勞動者越有利!

當然,也有可能公司想以此來欺騙勞動者對有關法律的無知,抱著一種僥倖心理來處理此事!

3、如果題主在此情況之下,不打招呼直接走人,則不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還有可能被扣壓工資與獎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勞動者直接不打招呼直接走人,則用人單位會抓住你突然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從而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便以此為藉口和理由扣下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之類的,到時候勞動者可損失大了!

你不僅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還會損失自己的工資之類的!因為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當然用人單位說勞動者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是無法律效力的,必須要拿出由題主辭職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否則用人單位扣壓你的工資理由是不成立的,也是違法的。

所以,為了穩妥處理此事,建議題主不要盲目行動,注意兩點:一是不主動辭職,以靜觀其變,伺機而動!二是主動要求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則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自己每月2倍工資。

若是公司要終止勞動關係,則必須要公司支付自己經濟補償金,並結清自己的工資獎金立馬走人!

希望能幫助到你!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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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動作,這種情況,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米哥根據多年的職場處理經驗,建議如下:

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就算實際延期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需要在合同到期時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或是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補償金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應沒有通知續簽或是解除勞動合的,視為勞動合同續續生效履行。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也就是默認了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期有效的情況,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在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即勞動者如果要辭職的話,需要遞交辭職申請書,一般來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不打招呼就直接走人的離職行為,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比如扣壓工資與沒有轉移社保或技術保密違約等。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獲得相應的勞動補償再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後,仍沒有與勞動者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就涉及到違法的問題,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需要向勞動者賠付2N個月的補償金(N即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需要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並申請仲裁處理。


米哥職場漫談


實際上,如果你直接走人的話,會造成單位頭疼,而你個人會損失。怎麼說呢?

1、先看看你個人有什麼權利。

1)合同到期後,單位是有一個月時間來完成續簽的動作,當然很多人認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你是否續簽,然而我很明確告訴你,在續簽這個動作上,單位根本不需要提前1個月。但是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如果你個人還在上班,那麼就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存續狀態。1個月內正常發工資,超出1個月要給你發雙倍工資。

2)等多一陣子,如果單位選擇不跟你續簽,按法定是需要支付你工齡工資的,並且因為沒有提前1個月,還需要多付你1個月代通知金。

3)如果單位選擇跟你續簽,你不想幹了,你提前一個月提離職申請,地球人也無法阻止你。

以上權利你是否想放棄?

2、單位頭疼的地方

1)人走了,勞動關係沒有及時終止或解除,如果不會處理的單位,那就一直涼在那裡,回頭你發現之前有什麼權益受到侵害了,在1年仲裁期,2年訴訟期內,你可以發起維權。

2)離職交接找不到人,說不定你還有一些重要的東西沒有交代清楚。導致單位一團糟。

3、當然也存在對你個人不利的地方

1)行業口碑問題,好聚好散是基本的職業素養。

2)責任問題,並非所有情況直接走人就可以,雙方都沒有提出終止合同的時候,大家的勞動關係還存在的,你不能說走就走,你的工作是需要完成的,需要離職也是有個交接過程的。如果因為這些沒有做到位,單位明確經濟損失,證據很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你賠償。

3)你東家不打了始終需要打西家,但凡正規單位你要入職,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肯定是需要的。哪怕冒險錄用你,也會調查一下是否真的解除的,萬一電話過去你前東家,說得不好聽的,那就砸了你自己的鍋了。


所以:如果合同到期不想幹了,不要想著歪主意去博企業辭退獲取補償金,也不要一言不合直接滾蛋。要好聚好散,這樣對大家都好。企業最需要信用和口碑,其實職場人也是一樣的。


yjf70


不要直接走人,可能到手的錢財丟掉了!

遇到這樣的事情勸你不要直接自己走人,而是要與單位問個明白,到底是什麼原因?無論處於何種原因都別自己走掉。

一、如果單位有意不再續簽合同暗示辭退,一定不要走!

1.按照勞動法規定,凡是產生了勞動關係的人無論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可以提供由用人單位派發的聘書、聘用通知、發放過薪資、派發過員工工作證或員工工牌等均可認定為產生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在半年以內,辭退或解聘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並補償半個月的薪資。滿一年的需要補償一個月的薪資,滿兩年的需補償兩個月的薪資,以此類推。半年以上的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對待。

2.即便是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不再續簽合同仍按照存在勞動關係對待。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照樣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未通知仍然按照存在勞動關係提出補償!不按照相關法律條文處理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督促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二、單位可能有種種原因尚未與你溝通續簽合同之事。

用人單位可能會因各類的原因而忽略了與員工續簽合同,如果自己擅自離崗不但不會被做出補償,可能還會因誤工被用人單位直接辭退!

總之,合同到期不打招呼直接走人,恐怕你有理也說不清了。你即便是對用人單位再不滿意,也不至於直接扔下下去走人,別和錢置氣!如果自己實在有事,你可以請假呀!你懂得!


愛家的葛子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啊!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並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後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願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後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願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後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佔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麼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洩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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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肉的職場星球


您好,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這樣情況下,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您為什麼想辭職走人呢?如果您想繼續留在公司的話,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弄清楚事情的原委。

一、公司的續簽流程和週期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公司的續簽流程和週期是什麼樣的,因為每家公司的續簽流程和週期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需要問清楚。



這個可以直接問HR,也可以自己問自己的領導,最起碼你需要清楚先。是不是週期還沒到,或者流程上出現了問題導致延期續簽了?導致我們的續簽時間過了還沒有給我們續簽等等。
所以,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去找HR或領導搞清楚公司需求流程和週期。

二、公司是否願意續簽

第二個方面就是需要搞清楚公司是否願意續簽,如果不想繼續同員工續簽的話,應該是需要提前發出通知的。

所以,這種情況你需要考慮的不是直接走人,而且需要與直接領導進行溝通,溝通什麼呢?就是溝通公司是否願意繼續聘用你。


這一點,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沒有在勞動合同結束前給通知我們,我們就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們個人的權利。 超過1個月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所以,繼續工作即可。

三、瞭解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但如果是你自己不願意續簽合同的呢?員工不願續簽合同,能拿經濟補償嗎?
如果是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就要分兩種情況了,第一種情況是公司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卻降低了原來的勞動條件,例如降低工資,這種情況下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

而如果是公司已經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員工依舊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公司就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二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而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同樣按照一年計算,至於工作時長不滿半年的,則公司只需支付員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即可。
最後,除了要做好以上的自我保護措施以外,你自己需要考慮清楚的是到底是想辭職還是想留下?

這個很關鍵,因為你提到了能不能直接不打招呼直接走人。所以你需要認真想想你的職業生涯,如果不想留下,就趁早投簡歷找工作。



PS:人們常說,職業這條路一個人走,會走得很辛苦,你需要找到你的導師或教練,幫助你一起走,才能走得更容易我是你的職業導師王丹豔,如果你有任何職場困惑或個人成長問題,可以關注我,察看更多職場或個人成長好文;也可以私信我,幫助你答疑解惑,在職場和成長這條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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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豔,意得首席諮詢顧問、CCDM中國職業規劃師、BSC高級職業規劃師、美國舒伯學派職業規劃師、8年以上企業項目管理、5年以上企業培訓講師、多平臺職場領域人氣作者、註冊國際心理諮詢師(CIPC)。專注職場領域,實現個人成長。
歡迎關注:意得職業諮詢王丹豔,分享更多職場領域成長好文。

意得職業諮詢王丹豔


作為一名工作多年的資深法律工作者,我對勞動法多有研究,剛開始做悟空問答,還請各位條友關注支持。

目前已經輸出了關於勞動法領域的多篇專業文章與問答,歡迎關注我,一起學習勞動法相關知識!無論是企業勞動用工合規,還是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權利,還得靠自己來打鐵!


切入正題!

為什麼要直接走人!

建議您最好提醒並與用人單位溝通勞動合同續簽的事情,沒有必要一走了之,根據用人單位的反饋再作進一步打算。謝謝!

一、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要點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如在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是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二、對於您單位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的分析

1.善意角度

有可能因為您工作的勞動用工風險管控流程確實,HR因為工作失誤忘了跟您續簽勞動合同,我建議您可以與您的直屬領導或HR溝通,瞭解下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如是因為公司工作失誤忘記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在瞭解情況後,決定是否續簽;

2.惡意角度

如貴司為了規避向您支付經濟補償,你可以根據獲得經濟補償的多少來決定是否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您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按照1個月標準向您支付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的上限為12個月。



三、給勞動者的建議

為了規避您在離職過程中的風險建議如下:

1.提前30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離職無須獲得用人單位的書面同意;

2.書面通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郵件、微信或短信等等書面形式,如採取信函形式,請注意保留郵寄單據底稿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原件;

3.二倍工資

如您決定離職了且在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您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至於您是否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是您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行使或放棄;

4.工作交接

無論是從規避您自身責任,還是從職業道德來說,建議您在離職前要做好工作交接,比如書面通知您的直屬上級要求您的直屬上級安排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後要求被交接人或您的直屬領導確認工作交接已經完成;

如用人單位侵犯您的權利,您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利。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歡迎留言交流!謝謝!


法律小咖


你可以不打招呼走人,但是我建議你先與單位溝通之後再做決定,如果單位確實不續簽,我們還可以索取適當經濟補償。

根據你的描述,既然你這樣問了,我大概率猜測你應該是不太想留在原單位,甚至來說還感覺有點失望,畢竟單位這樣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用人方式確實會造成員工的困擾,所以你才考慮不打招呼,打算一走了之。

然而我們人在社會,在職場,做事不能僅僅考慮心情,更需要考慮各方面的影響,下面我提出我的3個觀點,希望能夠幫助你,以及遇到類似問題的朋友們。

一、法律層面

從法律層面來說,合同期滿之後,你與單位的合同關係終止,你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但是如果你不打招呼直接走人,那你就白白浪費了自己的權益。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單位不跟你續簽合同,你是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應得利益的,具體的經濟補償計算詳見相關法律條文,一般來說,你在單位每幹滿一年單位就需支付你多一個月工資,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當然,在這過程中,切記不要違反勞動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合同規定員工離職後應該做好交接工作,交回公司財物之類的問題。

二、混社會層面

從混社會的層面來說,做人做事講究善始善終,顯然不應該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1、做人做事講究善始善終

中國人歷來都強調做事情,既要有好的開頭,也要有好的結尾,這也是做人應該貫徹始終的認真態度。反之,如果經常都是虎頭蛇尾,最終受害的是自己。

另外,不管做什麼,對得起良知最好,對得起真誠最好,否則欺騙了自己,也是一種罪過。

記住,善始善終是社交禮儀,也是做人的根本和體面。

2、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中國儒家思想的精髓就是中庸之道,除非迫不得已,否則什麼事都不會做絕。

除非你下一份工作在另外的城市,下一份工作不是同個行業,不是同個崗位,否則,你總是有可能與原單位或者原來的同事領導打交道,扯上關係的。

江湖其實沒多大,誰都有發家致富的可能,同在一個圈子裡的事情,以後還不一定誰求到誰呢。

3、不卑不亢才會受人尊重

社會很看不起那些默默躲在角落,一聲不吭偷偷溜走的人。這樣的人,在別人眼中,就是一個懦弱者。本質上,能做出不打招呼直接走人的舉動,也說明這樣的人是在害怕,至於害怕什麼,也就只有當事人知道。

如果你想要得到別人的尊重,那你先保持不卑不亢的態度與公司,簡單明瞭說明自己的想法,這也是最好的告別態度。

三、最好是這樣做

1、主動找單位瞭解情況,問清楚單位的意思,為什麼不續簽、為什麼不辭退。千萬不要自己在那邊瞎猜想,除了徒增煩惱,一點用處也沒有。

本來遇到這種情況,你就處於被動的地位,此時如果你重新掌握主動,扭轉局面,後期萬一單位只想讓你在單位白乾活,你就損失大了。固然是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但是這個過程需要不少時間,試問,你耗得起嗎,值得嗎,為什麼不從一開始就主動阻止這種情況發生呢?

2、假如單位確實不續簽,那麼除了上面提到的可以適當索取應得權益外,還應該根據單位制度,妥善做好交接工作,辦理好離職手續,這也是法律規定你應盡的義務。

3、著手做好找新工作的準備。一顆紅心,兩手準備,既要向單位瞭解情況,不落人口實,又要避免被單位耽誤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我是張哥的職場求升營,如果有需要,歡迎隨時私信我交流。關注我,學點本領,少走彎路,職場謀生不迷路!


張哥的職場求升營


當然不能啊。

合同雖然到期,但沒有辭退你,你也還依舊是裡面的員工。即便你想走,也要通過正當流程,先提交離職申請,然後看領導的說法,最後到了一定的時間(一個月或者三個月後),就可以離職了。當然,有的用人單位是半個月左右,還有的可能就是幾天甚至更少時間讓你離職。

做人做事要有始有終,不打招呼直接走人,會暴露出一個人的品行,屬於不負責任的表現,還會讓自己辛苦的付出得不到回報,通常來說,每個用人單位發工資都會不會是月初或者月末,而是第二個月的某一天,你這樣不打招呼就走了,三天以後即視為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拿不到當月的任何工資的,既然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有何必不當回事,打工不易,得珍惜每一份勞動成果。

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一定要弄清楚是沒有給你續簽還是所有人都沒有續簽,如果是沒有給你一個人續簽,那麼可能是用人單位有其它想法,但如果是所有人都沒有續簽,那情況就不一樣了。


肖軍說職場


不能。

現在住個酒店都不是想來就來,想走就走,都要檢查一下有沒有損壞物品,更何況是用人單位呢?再說即便要走,也應該是沒有任何後顧之憂地走,這樣對誰都好。

一、每個公司的管理方法都不同

個人覺得題主首先應該弄清楚公司這樣做是什麼意思。

因為並不是每家公司的規章制度或流程都特別規範且完善,還有很多小公司做事沒有章法,甚至找不到相關負責人,職責也不明確,而且每個公司的管理風格也都不一樣。

萬一公司是想續簽的,但是太忙忘記了或是想過幾天再籤,而題主連招呼都不打就直接走人了,這就有些不負責任了。因而,題主還是去找人事諮詢一下再做定奪。

二、假如題主不想留在這家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期滿就意味著合同終止、沒有法律效力了,所以題主要是不想繼續留下來工作、想重新找工作,那麼和領導說一聲,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好手頭的工作就可以了。

三、假如題主繼續留在這家單位工作

合同到期後,題主留下來繼續工作,而用人單位沒有異議但又不給續簽,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題主要注意的是:假如題主自己不願意續簽,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進行賠償則需要看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則單位不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所以,即便題主打算離開,建議要按離職流程走;假如不走,也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白付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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