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如何定性,可能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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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討債會構成什麼罪名

1、盜竊罪:

我們都知道盜竊罪往往是竊取他人的財物,以非法的手段不經他人同意私自搬走他人財物的。此類案件的發生多數是因債權人之前已多次催討未果,再次催討時,正巧債務人不在家,於是一氣之下擅自搬走財物抵債。這種採用私自搬走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債的不當行為其實已違法,會構成盜竊罪。

2、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此類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因催討債務未果,便通過誘騙的方式將債務人的子女等騙走,扣押作為人質,要求債務人還款贖回被扣押的子女。這種討債行為很容易會造成非法拘禁,而觸犯法律,往往會討債不成還把自己陷進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①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③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④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⑤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⑥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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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 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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