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時期發明了新的官職——刺史,這個刺史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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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從剛開始的監察官,是如何一步步成為相當於現在的省長?


秦朝:秦朝時期的三公九卿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協助皇帝處理政務,太尉負責軍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御史大夫便是監察機構的起始。,監察朝中百官。

西漢:設置刺史。漢武帝是設置的地方監察官。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分京師直轄地區以外的地方為十三個監察區,每州設刺史一名,稱州刺史,以監察地方。刺史以六條問事,主要是監察郡守、尉、王國相和強宗豪右。刺史比秦朝的監察制度要嚴密的多,進一步加強了皇帝對官僚的督導和控制,東漢末演變為州的行政長官。刺史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通過這些措施,地方割據勢力被削弱,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控制的加強。

東漢:設置州刺史。東漢在全國設十二州,每州設刺史一人,秩600石,刺史於每年八月巡行所屬郡國,檢閱刑獄情況,考察長吏政績,年終奏於皇帝。東漢刺始有固定治所,有龐大的僚屬,不再對丞相負責,而直接向皇帝奏事,後來刺史逐漸變成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長官。

隋朝:作為三省六部的補充,隋又設置監察機構御史臺,糾察內外百官和一切軍民活動;設置秘書省,掌管國家圖書文籍,設置內侍省,負責皇帝的起居飲食。另外還射太常、太僕、光祿、宗正、衛尉、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十一寺,成為接受尚書省指令的下級事務機構。

唐朝:設置一臺五監九寺。長官是御史大夫,副長官是御史中丞,其職責是監察中央和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參與大獄的審訓。唐代對於大案、要案,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明朝:置監察機構。1382年,更御史臺為都察院,長官有左右都御史,專職彈劾百司。都察院下設13道監察御史,糾察內外官員。還按照六部的設置,置六科給事中,負責稽查各部,駁正章疏違誤。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共同構成“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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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是漢朝中央政府增設了新的官職,它的出現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那麼,漢朝的刺史到底是幹什麼的,還有漢朝的刺史相當於現在的什麼職位呢?今天,我們就一起穿越歷史,探究一二。

刺史,又稱刺使,“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秦朝時,秦始皇建立監御史制度,用以中央對地方進行監察。到了漢文帝的時候,漢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這是漢朝刺史的雛形。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史制度正式形成。

當時,漢朝之所以在全國推行刺史制度,無非就是兩點原因。一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結果。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力度,必然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察制度。二是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不力,使得必須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因此,刺史制度應運而生。

漢武帝時期,刺史有明確的職責,具體有以下六點:一、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二、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三、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四、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五、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六,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這樣看來,漢武帝時期的刺史相當於現在的中央巡視員,監督巡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並向主管部門彙報並作出相應處理。



西漢中期以後,刺史的職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除了監察工作外,有承擔地方的軍事行政職責,例如鎮壓諸侯的謀反、鎮壓民眾的反抗、安置流民、理少數民族事務、參與中央決策。這一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這時候的刺史相當於現在的省兼軍區司令,儼然就是封疆大吏,甚至到了東漢末年,成了一方諸侯,嚴重威脅漢朝中央政府的統治。

總之,漢朝的刺史制度本是漢朝中央加強對地方管理的一種的監察制度,但由於刺史職權不斷地擴大,遠遠超出了設立之初監察地方,加強中央集權的初衷,最後是反而其害,得不償失。各位,你們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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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的定位有一個歷史演變過程。

起初,刺史幹是監察地方官員的工作。

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推行郡縣制,將天下分為三十六郡,每個郡設太守、郡尉、監御史各一名,代皇帝管理地方。

所謂太守,就是行政長官,管政務;

所謂郡尉,就是軍事長官,管軍事;

所謂監御史,就是檢察官,管監察;

從這個官員配置可以看出,秦朝時期是沒有刺史的。監督太守的工作,由監御史負責。

其實,太守、郡尉、監御史相互分權,就是當時“三公制度”的延伸產品,只不過在朝廷裡面,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相互分權。

不過大家應該也都知道,秦朝二世而亡,郡縣制確立沒多久,秦朝就滅亡了。

漢朝建立後,劉邦考慮到國家經歷了長期的戰爭,經濟凋敝,便把每個郡的監御史給撤銷了,給予太守在地方上極大的自主權,刺激其工作的積極性。

不過劉邦這麼幹,肯定是欠妥當的。地方官天高皇帝遠,太守上馬管軍,下馬管民,自主權極大,還可以自己闢用僚屬,組成小朝廷,郡中人士稱之為“郡朝”,和中央朝廷類似,一旦失去約束,肯定會造成大面積的貪汙腐敗事件,甚至是叛亂事件。因此漢惠帝繼位後,他就又恢復了監御史制度,向每個郡都派了監御史。

時間來到漢文帝時期。文帝繼位後,經過考察發現,各郡的御史普遍工作都不合格,沒有起到監督太守的作用。於是漢文帝就在監御史之外,又從朝廷派出了若干人巡查各郡工作,監督太守和監御史好好幹活。這些人便是後來刺史的前身。(工作範圍類似於現在的中央巡查組人員)

漢武帝時期,考慮到兩方面因素:一是當時開疆擴土,地盤比以前大了,中央的工作負擔重比以前重了;二是文帝時期的巡查組制度效果不錯,可以制度化了。

於是,漢武帝在公元106年,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

刺史制度自此確立。



有一點要強調的是:西漢的州,只是一個區域概念,並不是正式的行政單位。就好比咱們現在的東北、華北、西北,只是一個區域概念而已,沒有什麼東北最高長官。刺史的職權也是如此,刺史並不是太守的上級。設立之初,治官不治民,並且也沒有治所,就是幾個郡循環著跑,年終時回到朝廷給皇帝彙報工作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管理越來越難,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西北地區,經常要打仗,郡守權力太小,無法應對大事件。於是,中央在放權和避免過度分權之間想到了一個折中的辦法:讓刺史分擔一部分太守的工作,比如各郡官員政績考察、稽查捕盜等事情,就由刺史負責了。

當刺史們有了這些權力後,其工作性質就隨之變化了——不但有了治所,也就是所謂的州治,並且還可以侵吞太守的權力,讓太守出錢出兵,儼然成為太守的上級。有些強勢的刺史,仗著有皇帝撐腰,把太守壓的死死的。

當然,這個時候的刺史雖然權力大了,但也不是太守的上級。至少名義上不是,朝廷並沒有承認刺史是一州長官的地位。

到了東漢末年,由於黃巾之亂,以前的那套又行不通了,需要改變。



比如說,此前承平之世,社會上的盜賊團伙規模都很小,刺史只要帶幾百個正規軍就足夠剿滅了。可黃巾之亂,情況大有不同,地方上動輒就是幾十萬人起義,刺史手裡那點人若是對上黃巾軍,絕對是羊入虎口。各郡的太守倒是有兵,但是太守通常只是保一地之太平,雖守土有責,卻無剿匪之義務。所以多數時候,太守都只是把黃巾軍趕出自己轄區就完事了,不會窮追猛打。

基於此弊端,當時太常劉焉便向朝廷提了一個建議:將刺史改為州牧,加大州牧權力。

這一改變最大的區別在於,以前郡為地方最大的行政單位,直接向中央負責;如今卻是降了一級,改為向州牧負責,由州牧向皇帝負責

也就是說,國家本來是兩級行政體系,刺史改為州牧後,硬生生的又插入了一級,由郡縣制變成了州郡縣制

這樣做的好處顯而易見。一州之內,權責得到了統一,有州牧統一指揮,所以很快就剿滅了黃巾軍勢力。

不過缺點同樣也是顯而易見的。州牧權力過大後,直接開始起歪心思,搞地方割據,形成了漢末三國的大亂世局面。

西晉統一全國後,考慮到州牧乃漢末打下大亂的根源,於是就撤銷了州牧,以都督或總管取代。至於刺史則不變,仍與漢朝制度相同。各州的刺史有一點點權力,但不是太守的上級。

五胡亂華開始後,天下大亂,刺史的權力太小了,鎮不住場子,於是朝廷再次改革,仿效當年三國時期的制度,把刺史分為領兵和單車兩種。

單車即不領兵之意,這類刺史手上無軍權。

領兵,顧名思義,就是領兵的意思,這類刺史通過加將軍號後,有領兵權,可以稱使持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

後來的南北朝時期,制度與晉朝類似。

隋朝統一後,隋文帝撤銷郡,州長官除雍州牧以外,均為刺名。隋煬帝時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隋文帝撤銷郡,是因為當時已經有幾十個州了,隋朝每個州的面積與秦朝的郡差不多大)

隋文帝、煬帝這麼改,等於是把州郡縣三級又改回了郡縣兩級。

不過前面也說了,州郡太多,由朝廷直接監管太麻煩了,所以到了唐朝的時候,把天下又劃為了十個道(後來增至23個),相當於十個監察區。


道的設置,等於從漢朝到唐朝,繞了一大圈的地方行政制度(為了監督郡而設州,嫌州權力太大又分州,當州的數量與昔日郡的數量差不多後又撤銷郡),又改回去了。

總而言之,刺史起初是為了監督地方郡守而設立的,只有監督權。後來經過演變,刺史權力越來越大,變成了太守的上級。從三國時代開始,皇帝基於各州長官權力太大的問題,不斷的分化州,從漢朝的十三個分化成了隋朝的幾百個,州實際上就變成了郡。可是監督的需求仍然存在,所以唐朝的時候又恢復了“州”,只不過名字不叫“州”,而是“道”。每個道,就是一個監察區。

其實後來的明清時期也一樣,明朝於各省設布政使、按察使分權,但容易扯皮,於是朝廷又設巡撫監督。到了明末,巡撫權力越來越大,實際上變成了布政使和按察使的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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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一職,說是由漢武帝發明,也不無不妥。只是這個發明,頗有點舊瓶裝新酒之意,在原來的基礎上稍微加以變動再更換一個新的標籤。

自秦始皇一統六國,第一次在神州大地建立起了一個大一統的封建王朝。面對廣袤的國土,秦始皇將天下分為三十六郡,直接從中央派人進行管理,每郡的最高長官為郡守。

郡守作為一郡之首,手中權利頗大。雖然說郡守都是朝廷直接委任的,但是秦始皇對此還是不放心,又另外從中央派人去監督郡守,這些監督者被稱之為監察御史。

漢在秦制的基礎上,郡縣與封國並行,依舊採用御史監督郡守。

但是這問題就來了,監察御史們作為監督者,品級未必有很高,但是手中的權力卻不小,可能一句話就決定了郡守們的生死去留。因此,郡守們對御史自然是百般示好,極力討好 。在這種狀況下,很容易滋生腐敗問題,御史與地方長官同流合汙的事情時有發生。

到了漢文帝時期,決心扭轉監察御史不作為的這種情況。因此,漢文帝在監察御史之外,又重新從丞相府派出官員巡迴各地,專門負責監督地方長官和監察御史,是為刺史。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漢舊儀》

因此,在地方上就誕生了兩套監察班子,刺史和監察御史。

兩套監察班子雖然有效的扭轉了監察人員不作為的情況,但同時也產生了一個新狀況,那就是兩套監察班子之間容易推諉扯皮。而且,漢文帝時期的刺史,只是一個臨時的職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擔任刺史之人是丞相府的官員,這樣無形之中又增加了丞相的權力,不利於皇權的集中。

因此,到了漢武帝時期,乾脆就撤銷了地方上的監察御史,並且將天下劃分為十三個區域,即十三個州(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州、司隸),每個州下轄若干郡縣。

但是我們要弄清楚一個事實,漢武帝時期的十三個州,並不是實際意義上一級行政區域,因為這十三個州沒有設立長官,真正的長官依舊是各郡的郡守(太守)。

漢武帝在每個州設立一個刺史,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專門負責監督該州下轄各郡太守。因此,漢武帝時期的刺史,並不是地方上的行政長官,而是監察長官。

隨著時間的變遷,到了西漢末年,刺史的職權開始不斷擴大,開始有了行政權甚至軍事權,名字也一度變更為州牧,隱隱有從監察官向地方行政長官轉變的趨勢。

王莽篡漢之後,變刺史為州牧。

王莽當政時,各地反抗勢力不斷起事。王莽為方便鎮壓起義,給予州牧軍事權,至此,刺史(州牧)實際已經完成了從監察官到地方長官的轉變。

劉秀復漢之後,又變州牧為刺史。這時候的刺史已經和漢武帝時期的刺史完全不一樣了,因為刺史的刺史已經具備了實權。因此,刺史也變成了名副其實的地方長官,成為了太守的直接上級。

東漢末年,朝廷將一部分資深的刺史改稱為州牧,因此才出現了《三國演義》中州牧和刺史並存的局面,有些地方叫州牧,有些地方為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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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在中國歷史有著很高的盛譽,作為漢帝國最強大的存在,漢武帝的文治和武功後世都給與了很高的評價,但是作為帝王,他卻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獨裁皇帝,薄情寡義對他來說是最好的寫照,而這“刺史”正是漢武帝為了監察百官而設置的。


漢朝的制度,大抵沿用秦制。


漢武帝為了維護皇權加強對地方上的控制,在漢蜀地的13個州內各置一名刺史,負責監察政務,還專門規定了監察的具體任務,這就是“奉詔六條察州”。在這項規定中,監察漢室宗親、地方太守、地方豪強、濫用刑法等等。


漢武帝時代的刺史制度像極了明朝的“錦衣衛”。


而這些刺史就是專門為漢武帝服務的,也是漢武帝佈置到地方的眼睛。在漢武帝時期,刺史的權力並不是太大,最多和地方太守勢力相互抗衡,甚至弱於地方太守,但是到了後來。地方刺史躍然紙上,成為了凌駕於太守之上的官職,還一度有了自己的辦公場所-----州治。


而隨著刺史的勢力急劇膨脹,不僅僅有了自己的州治,還擁有了少量的部隊,到後來乾脆完全凌駕於地方太守之上。到了東漢末年,天下大亂,漢室宗親劉焉出了一個主意,那就是設置州牧,這樣一來其實說白了就是給這些漸漸崛起的地方刺史換了一個新的名字。


州牧行使的職權卻越來越大,反而成為了地方上的超級BOSS。


到了後來,地方刺史,州牧幾乎成為相互攻擊的對象,相互之間爭奪地盤,你爭我奪,各種諸侯混戰,官職的束縛已經是名存實亡了。


歷史總探長


公元前106年,武帝下詔劃分全國為十三州部,即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州、司州等十三州,每州為一監察區設刺史。《漢書.武帝紀》載“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自此刺史一職正式應運而生。



刺史制的前身

刺史緣於秦朝的“監御史”一職,《漢書·百官公卿表》載“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眾所周知秦始皇統一全國之時,廢分封制而行郡縣制,在當時始皇將全國的劃分為三十六郡,而每郡置郡守、郡尉等官職。同時在當時始皇帝為了防止這些郡守、郡尉做出欺君瞞上,違法亂紀的事情,他在設立郡縣制的同時,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地方監察制度。


即在三十六郡專門設立監御史一職,他們不管軍不管政,唯一的職責就是負責監察郡守、郡尉等郡官(監御史一般不會對縣級官吏進行監察,縣級官吏的監察事務由郡守負責),防止他們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出現不妥之處,如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等,但是需注意他們只有監察權,而沒有執行權,一旦他們發現郡守等郡官有問題,他們只能向皇帝,或者御史大夫彙報,然後由他們來決定該如何處理。



當然秦朝的監御史除了有監察的權力,有些監御史還有其他的一些權力。如向皇帝推薦人才,當年蕭何在做泗水卒吏的時候,《史記》載“秦御史欲入言徵何”。如興建水利,歷史上最為知名秦朝三大水利工程之一的靈渠就是始皇帝讓一個叫祿的監御史負責修建的,《淮南子》載“使監祿無以轉餉,又以卒鑿渠以通糧道”。再比如領兵作戰,在秦末由於戰事頻繁,所以有些時候監御史也會領兵平亂,《史記.曹相國世家》載“攻秦監公軍,大破之”。



當然以上的某些權力都是在特殊的情況才被皇帝賦予的。正常情況下監御史的職責就是監察和舉薦人才。而之後隨著秦朝的滅亡,監御史一職也曾經短暫的廢除過。

刺史制的雛形

公元前202年劉邦登基稱帝,建國“漢”,而隨著漢朝的建立,秦朝所流傳的一些制度也隨之被廢除,其中就包括監御史制。在當年始皇帝設立監御史本就是因對地方的官員不信任而設立的,而在此時各地的官員基本都是跟隨劉邦南征北戰的功臣,所以此時設立這個職務容易引起功臣們的不滿,再加上在當時大漢百廢待興,很多時候不能太限制地方官員的權力,需要他們集中精力去恢復各地的經濟。



也就是如此最終在監御史一職被撤銷,不再設立。但是到了漢惠帝事情,由於大漢立國已有數十年,曾經的功臣們或死,或老很大一部分都沒有在地方上任職,而就是如此地方上的官員可以說與皇帝就只有純粹的君臣關係。所以此時漢廷有必要去加強中央政府對於地方上的監管,最終惠帝決定恢復被廢除的監御史一職,且惠帝還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監御史的職權。



在當時惠帝專門讓人編撰了《監御史九條》這一地方性的監察法規來明確監御史的職責和權力。《唐六典》載:“惠帝三年,相國奏監御史監三輔、郡,察以九條,察有司訟者,盜賊者,偽鑄錢者,恣為奸詐論獄不直者,擅興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無罪者敢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凡九條。”。也就是說此時的監御史不再是侷限於只是監察郡守等郡官的行政事務的處理,而是有權調查冤假錯案,官員貪汙,官員擅自使用民力,官員苛政等一系列的事情,並可糾察一切的不法行為。


而且在當時惠帝還規範監御史的彙報機制,惠帝規定“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也就是說之後的監御史必須每月到京城彙報所監察郡中的一切情況,包括刑訟、吏治等情況,後到十二月才能迴歸駐地。此外,惠帝為了防止地方上的監御史與地方官員相互勾結,他還規定監御史必須兩年更換駐地,即“監者二歲更之”,以此來杜絕監御史會同地方官員欺上瞞下的情況的出現。



但是就算如此防範,在當時全國還是出現了監御史與郡守相互勾結的情況,即使有些監御史不與郡守勾結,其本身也存在翫忽職守的情況,亦或怠政的情況。再加上由於監御史在地方上並沒有能夠監督他的人的存在,所以在惠帝后期監御史目無法紀的情況越發的嚴重。直到文帝時期朝廷最終決定改變此現狀,文帝十二年,漢文帝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的名義設立了一個全新的地方監察制度,即丞相史出刺制度。“乃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也就是說為了這個制度就是專門為監察各地的監御史而存在的。



《漢舊奕》載“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也就是派九位丞相史前往豫、青、徐、揚、荊、梁、冀、雍、兗等九州,每一個負責監察各州轄下的所有監御史。而丞相史出刺制就是後武帝所實施的刺史制的雛形。

刺史制的誕生

上面已說了在文帝時期由於監御史的無人監管,所以文帝一朝就在監御史制之外另外設立了丞相史出刺制來制約著監御史。但是事實上在實施的時候,其實丞相史的職權是跟監御史有重疊的,再加上在文帝時期經常出現丞相史與監御史相互扯皮的情況,已經嚴重的影響到地方上監察制度的實施。



同時武帝時期經常出現武帝巡視天下的時候,一些貪官紛紛逃離,亦或自殺的情況。據《史記·平準書》載“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辦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自殺,……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從這段記載就可以看出當時整個天下吏治已腐敗到極點,而地方官員如此的腐敗,但武帝卻幾乎沒有從監御史和丞相史彙報中看到一絲的記載。



由此武帝已深知監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已經不適合在設立,可以說這兩個制度已經爛到了極致。最終武帝在公元前106年決定廢除監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改而建議了一個全新的監察制度,即刺史制。武帝將除京師七郡外,在全國設立十三個監察區,每區設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的郡官員和郡事。

刺史的職權

刺史的職權在西漢多有變化,甚至連官職名都經常改變。武帝時期初立刺史一職的時候,它的職責如同《漢儀》載“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也就是刺史的職責就是監察所規定的六件事,那都是哪六件事呢?


其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監察地方的豪門士族,有沒有出現魚肉鄉里,強取豪奪地方上百姓的土地,亦或恃強凌弱的。

其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監察地方二千石的官員有沒有遵守典籍辦事,以權謀私去禍害百姓,亦或者是貪汙受賄的。

其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監察地方二千石的官員有沒有徇私枉法,有沒有依法斷案,亦或者有沒有用暴政來禍害百姓。

其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監察二千石官員在替朝代選拔人才的時候有沒有徇私舞弊,有沒有“舉賢不避親”。

其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即監察二千石官員的子嗣有沒有仗勢欺人的,有沒有知法犯法的,亦或欺行霸市的。

其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即監察二千石官員有沒有和地方豪強勾結,然後欺行霸市,魚肉鄉里的。

可以說在當屬設立刺史制的時候,武帝就彌補了之前所廢的監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的不足之處。它即明確了刺史的職責,同時也避免了刺史對於地方正常行政事務的干擾。此外,在設立這個職務的時候,武帝也另外的做了一些巧妙的安排,首先刺史不歸丞相管轄,而是歸御史大夫,以此避免了丞相對於地方上的一家獨大。同時刺史的俸祿也很低,只有區區的六百石,但是這樣設立的好處就是往往這些官階低下的刺史會為了升職而更加努力的去監察地方的事情,因為在當時刺史唯一能升職的機會就只有幹好監察本州事務的事情才可以。



就這樣直到西漢成帝時期,刺史制都很好的在全國實施著,不過在這個時候刺史的職權雖未改變,但官職名卻改成州牧了,而俸祿也變成了二千石,據《漢書·成帝紀》載在公元前8年十二月成帝“罷部刺史,更置州牧”。而後在漢哀帝建平二年,州牧又被廢除重新改名為刺史,同時俸祿也降低,不過在元壽二年又重新改回了州牧,俸祿也變回了二千石,但職權卻自始至終都沒有變。



當然刺史在地方有時候也會如同之前的監御史一樣,有時候皇帝會給他們派一些其他的任務。比如鎮壓地方上叛亂,如宣帝時期冀州刺史張敞“敞以耳目發起賊名區處,謀誅渠帥。”。又比如安置流民,如元帝時期由於流民遷移到幽州的越來越多,所有有大臣就奏到“舉奏刺史二千石勞徠有意者,言勃海鹽池可且勿禁,以救民急”,而成帝最終也應允許。



總得來說刺史(州牧)的最重要的職權就是監察地方,而其他的一些事務就全看皇帝怎麼安排啦。比如皇帝像安撫地方的少數民族,他想讓刺史去就刺史去,想讓太守去就太守去,這些全憑皇帝的意思。而到了新莽之後,州牧的職權就完全變了,變成地方的軍事長官,而到了東漢末年靈帝時期州牧更是變成了掌握一州混軍政大權的最高長官,當然這一切都是後話。


澳古說歷史


漢武帝時期的刺史主要職責是監察地方高級官員。當時全國分為十三個州,每個州派一名刺史。這些刺史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不受郡守、郡尉的約束,直接隸屬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有點類似於今天的中央巡視組。不同的是刺史是常駐所在州,每年定期回京述職。

漢武帝時期刺史的職權範圍

漢武帝對刺史的監察範圍做了規定,一共六條,被稱為“

六條問事”。具體為:

  1. 地方貴族豪門兼併土地,橫行鄉里。
  2. 地方高官違法亂紀,以權謀私。
  3. 地方高官徇私枉法,賞罰不公。
  4. 地方高官任人為親,排除異己。
  5. 地方高官的子弟親屬胡作非為,違法亂紀。
  6. 地方高官與當地豪強相與勾結,損害國家利益。

這些規定即使得刺史行使職權時有法可依,又能制約刺史的權力,使其不能過多幹預地方官員正常施政。

另外刺史的地位在郡守、郡尉之上,但待遇很低,武帝時期刺史的俸祿為六百石。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刺史們努力工作,取得業績以便提升。



刺史監察制度的由來

“刺史”的官制為漢武帝首創,但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制度在秦朝就有了。漢武帝只是在前朝監察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加以改進和完善。

秦朝每郡設御史,稱為監御史,與郡守、郡尉平級,都為郡的最高長官,但分工不同,郡守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郡尉為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監御史負責監察郡一級官員的違法行為,是地方最高監察長官。

除了監察官員的違法問題外,監御史還有舉薦地方優秀人才的權力。

漢朝建國初期取消了監御史的職務,主要原因有兩點:

  1. 建國初期,經過秦帝國橫徵暴斂及楚漢相爭,國家經濟崩潰,“人相食”。漢朝面臨的首要任務就是安撫民眾,恢復生產。為了調動地方官員的積極性,所以中央不設監御史,以便給地方官員更多的自主權。
  2. 因為政治需要,高祖劉邦曾廣封異姓諸侯王,這些人與中央皇權的關係錯綜複雜,不設監御史,也是不想過度的刺激這些人。

漢惠帝時期,漢朝又恢復了監御史的制度,並且增加了一項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可以看做刺史制度的雛形。

高祖劉邦去世,漢惠帝繼位。這時候國家經濟得到了初步恢復,異姓王也被剷除。但是新的問題又擺到了面前:惠帝的威信遠不如高祖劉邦,地方官員常常陽奉陰違,中央的命令難以貫徹執行。

漢惠帝三年,中央恢復了監御史的制度。但馬上又發現這些監御史和地方官員沆瀣一氣,相互包庇,工作不力。於是就又發展了一個新的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

丞相史出刺制度由丞相派遣丞相史,對各州的監御史及郡守進行監察,並直接向丞相彙報。但丞相史不是常設官制,屬於臨時性質,而且職責與監御史有重疊,容易相互推諉、扯皮。所以這一制度的監察效果不理想。



漢武帝設立刺史的原因

據《史記》記載,有一次漢武帝巡視郡國,走到哪裡,哪裡的官員要麼畏罪自殺,要麼查出犯罪被殺。這一趟巡視死了很多官員。

“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辦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自殺,......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史記 平準書》

可見當時地方官吏的腐敗程度,但這些情況,監御史及丞相史都沒有向中央彙報。

另外漢武帝為了徹底解決諸侯國的問題,實行了《推恩令》,分大諸侯國為小的郡國。這些郡國也需要中央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探索出了刺史制度這樣的監察體系。



刺史制度的演變

刺史制度一直到西漢中後期之前,都在“六條問事”的範圍內使命職權。但到了漢成帝以後,刺史的名稱反覆變更,由刺史改州牧,又由州牧改回刺史。俸祿和職權也幾經變更。

到了東漢中期以後,刺史或州牧基本成為了地方最高長官,失去了中央監察地方的作用。但這一名稱一直沿用到了唐朝。宋朝以後官方不再有刺史這一官制,宋元明清偶有文章提到刺史,是對州、省一級最高官員的別稱,是民間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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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講史


答案:簡單來講,漢武帝手下有兩個秤砣掌握著國家的平衡。但是有一個秤砣不幹活了,於是漢武帝只能把這個秤砣揣下去,重新再搬一個秤砣來。踹下去的那個秤砣叫做御史,搬上來的秤砣叫刺史。來讓我們看一下刺史是怎樣改變了漢朝吏治的官員特權吧。

事件回顧

其實這件事情如果往前倒,估計能搗鼓到秦朝,只不過搗鼓到秦朝也沒有啥用,我們簡單的說一句。

在秦朝的時候有這樣的一個官職叫御史,御史的作用是什麼呢?他們負責看一下每一個郡有沒有不法之徒,他們負責看一下每一個郡的官員是否能夠老實本分,他們再負責看一下每個地區的老百姓是否過得好。

但是御史這個官職因為長期從事於對應的監察體制,慢慢地被當時的官員或者民間的豪紳拉攏了,於是御史的監察職責就成了一個虛的,他們見到什麼事情都說好好好,畢竟收了錢了嘛,也可以理解。

再加上漢武帝也不是個傻子,他從各個御史反饋出來的信息來看,這一群飯桶什麼都沒有說,除了點頭哈腰說好之外,好像連個屁都沒有放,於是漢武帝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緊隨其後,漢武帝決定重新再冊立一個官員,通過這個官員來看一看天下有沒有不法的官員。

其後,刺史這個官職便出現了。

在公元前106年的時候,漢武帝曾經把天下分成了13個州,而這13個州當中,每一個州都有對應的一個刺史。

沒錯,這就是事實

而在漢武帝執政的後半段,他突然發現刺史這個官職越來越好用,用的越來越順手,於是慢慢的對刺史的特權加大。

在之後刺史上可以監察官員,下可以審查百姓,中間還可以對這一片區域負責,簡單來講是是刺史巡視到哪裡,他就是那個地方無形的老大。

因為刺史的出現,對於整個漢朝統治階級的穩定維護而言,起到的作用無法想象。再加上刺史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便是維護了皇權,對於不法的官員予以裁撤。所以慢慢的刺史的權力越來越大,由監察官員變成了地方的具有實際權力的軍事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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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的雄才大略,並非是吹噓出來的。拋開軍事上的打擊匈奴和文化上的獨尊儒術,他還確立了一套新的監察制度——刺史制度。

提及刺史,很多人都耳熟能詳,但這一管制究竟始於何時,又是如何運作的,有著怎樣的作用,或許不少人還是比較陌生的。

1.何為刺史?

刺史是古代的一種官職。所謂的“刺”,為“檢核間事”之意,而刺史便是中央派遣到地方進行監督檢核的專員。說白了,刺史也就是皇帝的耳目,能夠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有貪贓枉法的行為,便可以上奏揭發。

刺史制度是漢武帝時設立的,是一項改革意味非常濃厚的監察制度。漢武帝將全國分為13個州,然後由朝廷任選精幹的官員前去擔任刺史,每州均派遣一人,履行監督檢核的職責。

刺史的名氣雖然很大,但其等級卻並不高,僅為八百石(也有人稱為六百石)。不過,這些六百石的官員,因享有皇帝賦予的特權,卻能監察兩千石的高官。在刺史制度最大的特點便在於此。

2.刺史之源流。

前文開篇稱刺史制度為漢武帝“確立”,而未用“發明”或“開創”,是因為此前漢文帝也已委任過類似的官員。

秦統一六國後,特設御史以監察各級官員,但後來這套監察制度的問題也日漸暴露。漢承秦制,有所損益。文帝時,為了規避這些弊病,又命丞相派出官員“出刺各郡國”,以巡視監察地方,稱為“刺御史”,簡稱為“刺史”。

當然,文帝時的刺御史尚未成為定製。漢武帝時,改革監察制度,將郡國分為13州,每州派遣一名刺史,並規定強調連同兩千石的地方太守,也要接受其監督。此後,刺史成為一種定製。

至漢成帝以後,刺史制度幾經改革。漢成帝曾將刺史改為州牧,漢哀帝時一度恢復舊制,但不久再次改為州牧。東漢初年再次推行刺史制度,但到漢靈帝時,改刺史為州牧,據太守之上,成了主張一州軍政大權的封疆大吏。至此,刺史制度已與漢武帝時的監察制度有了本質區別。

3.刺史制度的意義

漢武帝設立刺史制度,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管理,以強化中央集權。在刺史制度產生之初,是有著顯著作用的。

由於選派的刺史均為年輕且官職較低的人員,所以他們在官場中尚無根基,也沒有那麼圓滑,在行使監察職責時顧慮較少,多能認真履行職責,將所見、所聞據實奏報到中央。

另外,若揭發有功,刺史會獲得獎賞,也成為他們積極監察的一種動力。作為八百石的低級官吏,手中握有監察兩千石官員的權力,是刺史制度最為突出的特點。這種以小“監”大的做法,可謂是漢武帝的一種創舉。

當然,任何一種制度,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歷史發展進程中的全部問題。自漢成帝開始,刺史制度已經難以維繫下去了,故幾經調整,而到東漢末年時,刺史演變為了執掌一州軍政大權的封疆大吏。



史海爛柯人


  

  所謂“刺史”,即檢核問事之官。簡單來說,最初是紀檢幹部。

  早在秦始皇時代,朝廷中就設立御史大夫之職,負責對全國官員的監察工作。御史大夫之下,是御史。

  在秦朝的每一個郡也都有相關機構設置,官職叫做監御史(即後世監察御史)。

  漢武帝時期,因為各地的監察御史不少都與地方官員勾結,沒有取到監察監督的作用,漢武帝非常失望。於是,他命令丞相,直接從朝廷派出要員前方地方,負責監察工作。

  這個官職最開始只是臨時委派,在漢武帝元封初年,漢武帝方才正式向全國各郡派出此類官員,其職稱也正式冠以“刺史”之名。

  刺史不但可以勘查地方官員治理情況,考察官員賢德與否,還可以處理冤案,審核訴訟,權力極大。

  在東漢年間,刺史的權力越來越大,郡內不再設置刺史,改為一州設立一個刺史,遂成為省級監察大員。

  在東漢末年,因為劉焉建議,漢靈帝下令讓刺史兼任州牧,於是,刺史就正式成為一州最高軍政長官,不但可以監察百官,還可以處理民政,乃至掌控軍隊,鎮壓地方。

  不過,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刺史的權力又漸漸被削弱,到唐朝,州的規格被大大降低,等同於漢朝時期的郡,州的長官刺史,也就淪為太守級別,等同於宋朝的知州,明清時期的知府。

  在宋朝,刺史職務已經廢黜,只是在一些文人古風文章中還偶然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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