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疫情,企業該怎麼辦?

今年的春節假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假期,全國上下均在齊心應對疫情,有關部門陸續發佈了一些通知文件,對假期、開工時間進行了調整,同時也有相關行業協會提出了減免租金的倡議,作為企業,需要密切關注,並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應對疫情,企業該怎麼辦?


一、關注最新通知,合理調整開工時間

截至2020年1月31日,有以下通知對假期及開工時間進行了調整,企業需要注意:

(一)《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文號:國辦發明電【2020】1號

發佈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時間:2020年1月26日

通知內容: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按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二)《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發佈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佈時間:2020年1月28日

通知內容: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點前復工。


應對疫情,企業該怎麼辦?


二、與業主協商溝通租金調整事宜

2020年1月30日,廣東省公寓管理協會及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協會,均發佈了相關倡議書,倡議業主(房東)減免租金,企業的經營場地如果是租賃的,可以考慮與業主進行相關租金減免的溝通。


(一)《致全省業主(房東)的減租倡議書》

發文機關:廣東省公寓管理協會

發文時間:2020年1月30日

通知內容:提出以下倡議,

1.主動關心住房租賃行業租賃者,他們正經受經營上的巨大壓力和經濟上的巨大損失;

2.建議2020年2月1日-2月29日(影響最大最直接的2月份)免租一個月,3月1日-4月30日租金減半兩個月

3.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減免租政策可多元化、科學化、人性化。

4.住房租賃行業經營者在接受業主(房東)減免租金政策的同時,以實際行動惠顧受疫情影響的租客。


(二)《致全市業主(房東)的減租倡議書》

發文機關: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協會

發文時間:2020年1月30日

通知內容:提出以下倡議,

1.主動關心住房租賃行業租賃者,他們正經受經營上的巨大壓力和經濟上的巨大損失;

2.建議2020年2月1日-2月29日(影響最大最直接的2月份)免租一個月,3月1日-4月30日租金減半兩個月。

3. 住房租賃行業經營者在接受業主(房東)減免租金政策的同時,以實際行動惠顧受疫情影響的租客。


應對疫情,企業該怎麼辦?


三、合同無法履行,需解除合同的,要及時通知,且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般認為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基本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情況。

因此,由於疫情的影響,情形比較嚴重,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考慮解除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及時通知對方(建議採取EMS等書面形式),且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小提示:

合同解除是重大事項,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在遭遇“不可抗力”時可以解除,但在實際操作時,仍可能涉及一系列的問題——如“合同已經履行的情況”、“合同解除的合理性”、“不可抗力對合同目的的影響(影響範圍、影響時間、影響程度)”,以及其他的一些個例情況……等等。如果處理不慎,可能構成“不當解除”,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謹慎處理,最好雙方能夠平等協商,達成書面解除協議,較為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應對疫情,企業該怎麼辦?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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