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事突然通知我被辭退了,我不同意,準備走仲裁程序需要哪些資料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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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單位突然通知你被辭退,你首先要確定的是自己有沒有重大違反工作制度,有沒有違法亂紀。如果沒有,用人單位的所作所為就是違法的。關於這個問題,我們詳細展開說明:

1.聊聊網劇中常見的“閃電裁員”

我們經常看到新聞裡的一些報道,似乎公司裁員的時候也沒多麼複雜。像當年的某互聯網公司裁員,下午開會,當場就被告知郵箱等賬號將會被註銷,並且在下班前必須離開公司,當時被大家稱為‘閃電裁員’。還有近兩年的一些公司裁員,也大多突然通知,短時間就要求離職的。

但這些在我國都是標準的違法行為。辭退一個員工絕對沒有那麼簡單。《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裁員時,公司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

為什麼特別強調裁員而不是辭退?因為裁員是指公司經營不利導致在員工無過失的情況下自我調節的一種過程。即便是合法的裁員,也是需要複雜的手續和報備審批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不要支付賠償金,關鍵的問題還是在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是否合法。

2.理論上的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做出了明確的定義,上述六種情況會直接導致被“開除”。從中不難看出,只有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才會導致被辭退。注意是嚴重哦。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係的,做出辭退員工的決定的情況下,無須支付賠償金。

這裡小良要強調的是,大多數都是理論上辭退。因為上述的嚴重,是個很難界定的詞彙。而且,用勞動者所理解的嚴重和法律上的嚴重還是有很大差異的。用人單位往往利用這一點做文章,我們舉個常見的例子,比如,張三和李四發生了爭執甚至動手,李四是領導,這在勞動者的眼中,是犯了龍顏,是大罪。但在法律了,這只是一次普通的糾紛,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制度還需要認證審定。

大多數勞動者往往回會捏著鼻子認栽。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其實只有違法亂紀才會導致被開除。

3.在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權,任性辭退員工,如果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情況實在是太常見了。畢竟勞動者是弱勢的一方,尤其大多數勞動者都不熟悉勞動法,很多天經地義的認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是合理的。

突然通知被辭退屬於違法行為。我國勞動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採取的是嚴格的法定主義,即用人單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並非只要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賠替代金、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解除。

4.被辭退方式需以書面為準,口頭提出法律上不算,勞動者可不於理財,謹防被人力套路。

人力資源部如果口頭提出辭退,千萬不要著急,也不要匆忙的就提起仲裁,因為口頭提出辭退,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勞動者要是因此亂了陣腳而不再履職工作,很可能會被用人單位扣上違反單位規定,造成嚴重損失的帽子,進而被辭職。

一開始人力口頭提出離職,這個勞動者可以不管,相當於沒聽到,因為解聘報告以書面的為準。但是當公司提交了書面的報告的時候,勞動者就必須要關注了。在法律定義中,這就是正式提出離職的標誌。

5.通知辭退必須提前30天提出,否則為違法辭退勞動者,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正如開篇所講的“閃電裁員”一樣,我國勞動法根本不允許單方面的強制辭退,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否則視為違法行為。勞動者違法這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6.離職的三金: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

  • 首先,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法律規定的,發生法定情形時如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候,公司需要支付給員工的根據工齡計算得來的一筆費用。法律規定的十分明確,發生特定的情形支付特定的經濟補償金。一般分為解除勞動合同時、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支付足額勞動報酬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的經濟補償金。什麼情況下要給,給多少,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法律沒規定的,單位就沒有支付義務。而且,這些經濟補償金都是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沒有法律規定過員工向單位要經濟補償金的。

  • 其次,賠償金。

賠償金也是法律規定的,一般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解除或終止過程中,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如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違法約定試用期、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另外,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或者離職時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也需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有的是法定的,有的需要雙方舉證。

  • 最後,違約金。

違約金多出現在民事的協議裡。多為當事人自由約定,勞動合同作為一類特殊的民事協議,法律對它的違約金的約定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由員工承擔的違約金,即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以及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後約定服務期的。

7.關於經濟補償金,你知道多少?

  •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詳細定義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 2.N

    的意義

說起經濟補償金,也許很多人會陌生。其實這就是我們常說的N、N+1,2N、2N+1。

每滿一年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作,兩年則是兩個月.....所以才會出現N個月。

  • 3.+1的意義

關於解除勞務合同,用人單位其實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就叫做“代通知金”,就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 4.N+1

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注意,這裡的N+1是指合法正常解除合同。

  • 5.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謂的2N就是指: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注意,這裡的2N是違法解除合同。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勞動繼續合同上班。

8.勞動仲裁注意留存的證據

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向勞動者提出離職,是屬於違法離職。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同時再想一想有沒有什麼環節可能留下證據的。比如,每週的小結、月度的業績報表、會議安排、項目進度報告等。

勞動仲裁的流程

1.申請。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

  •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

  •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2.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開庭。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將進行申請人明確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後意見等環節。

4.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會製作調解書。

5.裁決。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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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之才


以我的經歷說吧!當時公司效益不好已經拖欠半年工資和社保,老闆需要裁員,要求被裁員的我簽署一份離職申請書,很明顯這個所謂的申請書就是一道坑,我肯定是拒絕了。然後我拿著打卡記錄,工作證,工資條,之前的社保記錄,去勞動局稽查隊舉報,稽查隊的介入,公司簽下了一份拖欠工資的承諾書,但是後來並沒有履行。勞動稽查局要的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拿著這份通知書,七日內去中級法院起訴以《追討勞動報酬》案件起訴。。。經過一個多月法院的調查和發送開庭通知書,三個月後法院開庭,我沒有請律師,對方請了。對方提出質疑,認為我的證據裡蓋的公章是假的,是PS的,但是卻沒有證據,然後又說,是我欺騙財務人員,冒用了蓋章,法官要求財務人員出庭作證,並強調如果做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財務人員聽了後拒絕出庭。在我的充足證據下,我勝訴了。但是接下來又是三個多月的執行過程,這過程裡我每隔幾天就催促執行法官,法官後來要求公司負責人到執行局協商,但是負責人拒絕。第二天,我帶著法官去到公司地點,找到了公司負責人,現場查封和扣押,公司負責人才立馬支付履行款。


道夫Dolph


有著類似經歷的我來說說我的經歷和看法吧!!

2017年6—2019年2,在本地有一定名氣的餐飲連鎖公司從事總部辦公室及公司旗下十幾個門店的弱電運維工作,合同簽訂三年。每天的工作內容就是圍繞著辦公室及各個門店對所有弱電項目進行巡視及運維。連軸轉,比外賣送餐員都要忙。感覺自己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但是最終還是敵不過所謂“規則”,被離職。

在今年的二月份,單方面通知我因月內遲到次數超過10次(可找門店負責人確認外勤派工單),已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要麼自己主動離職;要麼公司行政發文通報開除處理,沒有情面可講。

沒辦法,自己理虧,怨不得別人,只能主動離職,賠了一個月工資。

以上,就是我的離職經歷。

其實,事出必然有因。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員工自身有問題,違背了公司的制度才會導致這樣。不然,都是打工的,人家公司人事何必冒著得罪人的風險來做事?

再說了,人家既然能開公司,沒有一定的關係和背景能行嗎?你能想到的,別人用人單位想不到?據理力爭,你就輸了。何必呢?

所以說,打工是沒有出路的,你做的再好做的再多也只是給他人做嫁衣而已。


溼地先森


兄弟,彆著急,讓人事拿出離職申請書叫你填寫再說!另外,先搞清楚屬於那種辭退,才能確定賠償金為多少!

個人的建議如下:

一、公司人事找你談話時,需要做些什麼?

一般來講,公司HR部門找你聊天,無非是三種情況:

一種是“上調”;一種是“下調”;一種是走人!

所以,你應該提前準備好錄音筆,手機錄音也可以!先偷偷地把當時的具體談話情況錄下來,請記住,這個才是走仲裁的最有力量的證據。

同時,在與人事聊天的時候,一定要問:我到底是什麼原因被辭退的?如果人事說不出一個子醜寅卯,那說明你這是被無理由辭退了!如果公司證據確鑿,你有過失、工作失誤、態度不積極等,那說明你被辭退是有理由的。

總之,跟公司人事聊天,需要確定兩樣東西:辭退是否有理由、公司的處理意見,同時必須錄音。

二、你應該被賠償多少呢?

這一點非常重要!賠償金額不對,才是你走仲裁途徑的理由!

你說在公司上班已經兩年多,這個比較含糊!兩年零三個月和兩年零六個月,賠償金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有理由辭退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按照N+1計算的話,前者賠償3.5個月工資,後者賠償4個月工資。如果是無理由辭退你,賠償金就是2N,前者賠償5個月工資,後者賠償6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公司人事的意見:只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無論是哪一種賠償方法,公司的做法都違背了相反法律規定。所以,你需要走仲裁程序!

三、如果走仲裁,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和證據?

1、資料方面

1)雙方的信息材料,包括你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公司工商註冊信息。

2)授權委託書。如果需要找律師的話,這個委託書是需要的。

3)勞動仲裁申請書。可從當地社保局的官網下載。

2、相關證據

1、勞動合同複印件、原件。這一條非常重要。

2、上班打卡記錄。這一條也非常重要。

3、離職面談錄音,這一條更加重要。

4、離職申請表,這條非常非常重要。特別是離職申請表上的離職類型,必須認真看清楚:辭職、辭退。

四、筆者的建議

最好能跟公司協商,拿到自己該拿的賠償金就算了,也就是N+1而已,畢竟走法律程序太消耗時間和精力了!有時候還請律師,結果又付了律師費,自己也沒剩下多少錢!


陳權高級顧問


別走仲裁,人家給你下套呢!因為你沒證據證明你是被辭退的,人家只是口頭說說而已,你去仲裁肯定敗訴,你現在屬於自己走,人家沒有白紙黑字寫辭退你啊!現在走仲裁頂多就是把基本工資幫你結清,比多給你一個月工資做補償還虧,人家在和你比智商呢!你正在上別人的套!嘿嘿!!!算你運氣好,遇上我,我教你,你百分百贏!

你現在去附近的勞動監察投訴,記住別去勞動仲裁,叫監察立案,他們會把你的工資和賠償幫你追回來,這樣就屬於勞動監察幫你和公司打官司,而且他們還會對你公司的違法因為做出行政處罰,你去仲裁就屬於你單身和公司鬥,要自己開庭自費處理,勞動監察會全權幫你處理,不需要你親自出馬!

到這個時候,不過我估計,你公司鬥不過還是繼續讓你回去上班,回去慢慢玩你,你不要回去,回去上班對你不利,有多大鬧多大,堅持是被辭退的,堅持叫他們寫賠償協議和離職證明,辭退可以領取失業金,因為你去投訴已經有證據證明是被辭退的,這樣你捉著他們的尾巴走,百分百贏,只是賠償多少的問題。


堅堅83249354


你要提供證據,才能支持你的主張。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你的情況來說:

你說公司突然解僱你,那麼請提供公司解僱你的通知書(要蓋公章)。拿到了這個解僱通知書,基本上可以確定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你是可以主張雙倍補償金的賠償的(兩年多一點的話就是2.5x2,一共5個月的工資)。你如果夠狠的話,你還可以主張公司的違法解僱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正常支付你違法解除期間的工資。但這裡有個關鍵點,你必須要主動去公司打卡上班,公司肯定是以已經解僱你的理由不准你打卡上班,記得一定用手機拍下這個過程。有了這個視頻證據,再加上公司的解僱通知書,前面那兩個主張才能得到法官支持,這時想怎麼整公司都可以,不想折騰的話讓他賠5個月工資完事,你夠狠還夠蠻的話讓他賠償你自違法解僱那天算起到你開始繼續上班期間的正常工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並繼續上班到合同結束。

PS.我當年的情況跟你差不多,但我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我工資,這過程雖然比較折騰費時,但最終法官支持了我的主張。於是,我繼續上班,公司並且賠償我六個月打官司期間的工資。然後我去上班了,公司又跟我玩花樣,給我發了一張因為公司訂單下降放我三個月長假的通知書,放假期間只發我最低基本工資,而且沒給我交社保。我見招拆招拿到放假通知書後索性就不上班了,在家玩了三個月,在這期間我向公司兩次寄信申請恢復工作的訴求(為了創造證據),並拍攝視頻證明公司產能並沒有降低。到第三個月假期結束的時候我便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拖欠工資、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三個理由申請仲裁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第二個官司打了差不多八個月(這期間我已經到新公司上班了),我又贏了。公司補全我放長假期間工資,賠償我三個月的解除合同補償金。最後我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拿到這些錢。總之這個過程很折騰,但解氣。我全程沒請律師,對方換了兩個律師還把人事經理開了。


Koan148406634


這事其實不復雜,然而被大家整複雜了。

(整複雜的原因是因為有些人一門心思去注重悟空回答的字數,於是給你宣傳勞動法規,沒注重提問者所問和需要了解什麼。)

我直話直說。你籤三年的勞動合同,才幹兩年多,公司將你辭退,你要申請勞動仲裁,但不知要準備什麼材料。心中迷茫而提問。其實材料簡單得很,不復雜。

一、公司下達的辭退文書。

二、當初給你簽定的勞動合同書。

三、公資條(便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計算賠償金用)。

三、身份證複印件,廠牌或上崗證。

(以下是多說的閒話。)

有了以上證件,怎麼去申請仲裁?

一、有文化自己懂法律或查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去對照公司違規條款,補償標準,然後自己書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

(該文可網上查範文)將以上證件附上送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有的叫庭),要求仲裁立案就可以了。


二、文化低的人不懂法又不能自己寫的人怎麼辦?

拔打114電話號碼查詢臺,查當地勞動者維權法律援助電話號碼,然後進行電話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接電話後,會安排專業律師免費為你打官司。

除了電話外,你還可以直切去當地政府部門開沒的法律援助窗口直切申請。


職場低層


既然公司決定把你辭退,並且給了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也很意外,那就基本可以說明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你要求的四個月經濟補償金很合理,但是要少了。

我的建議: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就要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加蓋公章,拿到了這個你再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我前面提到了你至少可以拿到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裡我解釋一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向你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我不太確定你是工作了兩年零幾個月了,但是至少可以再拿0.5個月工資,另外公司沒有提前通知你,你還可以再要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樣計算下來你至少能夠得到5.5個月的工資。

仲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合同》(這個最有效最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銀行流水(拿上你的工資卡到所在的銀行自助機上可以直接打印)、工作證、工服、工資表、考勤表、入職登記表等。以上材料(前三個最為重要)原件、複印件各一份。除此之外,還要你們公司的的工商登記資料,這個你可以憑身份證到工商部門查詢打印或者登陸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帶上這些材料到勞動局填寫《仲裁申請書》,然後你們公司就會收到《開庭通知書》,接下來坐等開庭就可以了。

PS:可以再跟公司協商一下,如果公司能賠償你4.5月工資個人建議就算了,畢竟仲裁至少也要等到一個月後才有結果既浪費時間也浪費精力。可以關注我,不懂私信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到幫到你,謝謝!!!


成成聊聊HR


從我作為一個HR的觀點來講,你工作兩年多用人單位只給一個月補償金的做法是最大失誤,這是你協商解除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最關鍵的一點證據,你需要在談判的過程中把這一點證據牢牢的掌握在手裡,可以通過談判過程中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等手段實現。

其次,你要弄清楚人事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類:①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②勞動者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或終止勞動合同。這三種不同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較大的差別的。人事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且提出了一個月的補償金,而且還在進行協商就可以判斷你是屬於後兩種類型。下面就兩種方式分別予以解讀:

勞動者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要看人事是書面通知你三十日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三十日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支付你2.5個月或者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你2.5個月或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外加1個月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是勞動者存在過錯性還是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性,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若違法任何一項,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已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無需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若你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的話,你將得到5個月或6個月的經濟賠償金走經濟賠償金則不在有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對於題主這種情況而言,建議你先進行協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抓取、保存證據(用拍照、錄音等手段),特別是辭退你的理由以及只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基本上只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這一條就可以判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談不攏再次談判的時候,這些固定證據就是你的有力武器了,有了這些證據基本上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了。即使進行勞動仲裁時,你這也有力的證據。


職場新觀察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的回覆如下,供參考:1)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單方面解除;二是員工過錯導致單方面解除;三是雙方協商一致導致解除;2)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公司需要向勞動者(也就是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協商一致解除的,工作不滿半年滿一年的,補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所以,工作滿兩年半的補三個月。當然,如果是勞動者過錯導致單方解除的,你們公司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單方解除的,需要雙倍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例如你工作11個月,補你1*2=2個月的工資;3)誰的過錯,主要還是看證據。有可能是公司經濟形勢不好,要降本增效,不得不辭退一部分員工(人數多的話可能構成經濟性裁員,補償不按2倍走),這就是公司的錯;也有可能是你的工作業績或者態度或者內容出現問題,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合理理由辭退你。其實,這個主要取決於雙方的舉證質證能力,也就是法律訴訟能力;4)公司辭退你,你可以選擇拿錢走人,也可以選擇繼續幹活,這是你的權利;5)我給你的建議是:一要繼續上班,避免口頭辭退你(在沒有錄音的情況下),你不去上班的行為被認定為礦工,從而是你的過錯單方解除。故你需要繼續上班到拿到公司給你的辭退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辭退通知,可以是老闆或HR談話錄音,可以是郵件通知等);二是整理電腦中的彙報郵件或與老闆溝通的文件或年終的績效文件,藉此來證明你是一個合格的員工,且今年年度內獲得了公司的認可,避免公司反咬;三是打印出銀行工資、報銷流水,以及蒐集年終獎、季度獎、績效獎、各種補貼的規章制度,這些都會作為賠償的“工資”基數,提高你的賠償金額;四是趕緊找社保有關企業或部門續上社保,避免社保斷繳,造成購房資格或購車資格等需要連續社保作為資格條件的本地福利;五是儘量與企業協商解決,畢竟你需要上班養家,企業有專門的HR,一個勞動仲裁的官司可以打一兩年,打官司會給你造成很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建議你做決策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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