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員工患病期間不得被辭退,這個病的概念是什麼?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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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一個概念,並非員工患病期間不得被辭退,而且辭退的條件有限。如果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一樣可以辭退。比如最常見的“員工嚴重違紀”。

員工患病,有一個病假醫療期,怎麼規定的呢?

病假到期可以請多久?這個我們也要先弄清楚。因為病假不無限期請的,而是根據工作年限有最長期限,如果超出最長期限,員工還要治療,那麼只能算事假,或者公司可以按照規定提前30天通知後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病假最長期限,根據工作年限是這樣規定的: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的“病”這個概念是什麼呢?

其實這個很簡單,只要是生病,都可以請病假,那麼誰來證明?當然是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只要醫院能夠開具這類的證明,那麼就可以請病假。當然有些公司會要求規定的等級醫院,一般只要是公立醫院的,基本都沒問題,但如果是私立醫院的,可能值得商榷。

所以,只要你有正常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證明材料和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來證明你的病假天數,那麼至於這個病的概念是什麼,也不是那麼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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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負傷或非職業病。此外,員工即便在法定醫療期內,但如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的,企業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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